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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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請求鄉鎮人民政府對承包地邊界、權屬范圍等爭議作出處理,其依據是認為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政府先行處理,鄉鎮政府具有法定處理職權。
那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否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又該如何維權?
最高院2020年《豆永樂、竇文莊鄉政府再審案》中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不屬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范疇,鄉鎮政府無行政處理職權,僅可進行調解;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途徑維權。
本案焦點問題為,豆永樂等人因承包地邊界不清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能否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原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可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明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協商、請求村委會或鄉鎮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同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進一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處理。
本案中,當事人系基于集體土地承包取得使用權,因承包地邊界、范圍產生糾紛,權利來源是土地承包合同,而非土地所有權或原始使用權爭議,故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而非土地權屬爭議。
從以上法律規定與裁判精神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鄉鎮政府無處理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鄉鎮政府不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僅能進行調解漢中市自然資源局。
2.區分核心標準:權利來源是關鍵 —— 基于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為承包經營權糾紛;涉及土地所有權、未發包土地使用權的爭議才屬政府處理的權屬爭議漢中市自然資源局。
3.維權路徑法定:當事人不得要求鄉鎮政府行政處理,應按法定途徑維權漢中市自然資源局。
此外,法律對兩類糾紛設置了不同救濟渠道。從本案裁判邏輯看,若將承包經營權糾紛按權屬爭議要求政府處理,會混淆法律適用與救濟路徑;鄉鎮政府越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依法撤銷。因此,當事人以承包經營權糾紛起訴要求鄉鎮政府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應引導其通過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
周軍律師提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權屬爭議,鄉鎮政府僅能調解、無權行政處理。維權時應先區分糾紛性質:已取得承包經營權的邊界、合同、流轉等糾紛:走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路徑;未實際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可先向鄉鎮政府申請解決,仍有爭議再走法定程序。遇到此類糾紛,切勿盲目要求政府處理;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區分糾紛類型,選擇合法維權路徑,避免程序空轉與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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