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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網友們關注的“全國首例職場性侵獲精神工傷認定案”,將于4月23日下午兩點在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的八里臺人民法庭開庭審理。
受害人崔麗麗,更是提出了高達250余萬元的索賠。
這起發生于2023年的職場性侵案,徹底引爆了輿論對于打工人職場生存現狀的大討論。
更為關鍵的是,作為受害者的崔麗麗,在獲得眾多網友支持的同時,也受到了不少人的質疑。
有人拿她的顏值說三道四,甚至說她提出高額索賠是在“訛人”。
先來做一個簡單的案件回顧:
2023年9月22日,身為公司銷售總監的崔麗麗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期間參加商務宴請后醉酒,遭到公司實控人(總經理)王豪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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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麗麗酒后被老板抱進房間
10月3日,崔麗麗到事發酒店調取監控并與當日值班人員溝通取證后,發現自己可能被實施了性侵,遂撥打110報警。
事后,王豪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賠償崔麗麗3000元。
受到傷害的崔女士患上創傷后應激障礙,無法繼續正常上班。公司不僅沒有幫她申報工傷認定,還以“曠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要開除她。
與絕大多數遭受性侵的女子不同的,崔麗麗非但沒有“羞于啟齒”,反而注冊了實名的社交賬號,公開露臉來為自己維權。
也正是這一舉動,為她后來被黑埋下了伏筆。
其實,早在2023年12月,崔麗麗就已經意識到自己應該申報工傷,但由于精神狀態差,再加止報警等事項耽擱了。
她沒想到,公司稱其“未按規定請假、曠工”要開除她,并拒絕承認工傷,原先支持她的女上司也勸她要“以公司為重“。
公司搞得這些小動作,徹底激怒了崔麗麗,她先后提起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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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津南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2025年7月16日,法院判決駁回公司訴求,且公司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上訴,意味著崔麗麗的工傷認定已經生效。
這個判決,使崔麗麗案成為了國內第一例獲得工傷認定的職場性侵事件,其意義是重大的。
以前,女性遭遇職場性侵,別管事實多么清楚,照樣會有人把責任怪到受害女性頭上。
這些人利用手機、電腦,用鍵盤肆無忌憚的去抹黑受害者,在案件里找各種所謂的“蛛絲馬跡”,用毫無法律根據的推測,試圖說明受害女性是“罪有應得”。
更有甚者,竟然還有人把犯罪分子說成了“受害者”。
也正是這種“是非不分”的論調太多,再加上復雜難辨的網絡環境,讓不少被性侵女性,受到身體傷害后,還要背負著“不正經”、“故意誘惑”等等的污名。
夏天穿的清涼了一點,下班去個酒吧,工作中跟男性接觸多了,就都成了女性被侵害也“活該”的罪證。
崔麗麗說過,維權是一個去污名化的過程,希望有類似遭遇的女性,能夠拋棄內耗,勇敢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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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麗麗的職工工傷傷殘證
確實,在她身上,沒有女性被侵害后的唯唯諾諾,沒有怕被人知道后的遮遮掩掩,更沒有一些人口中的“負罪感”。
這些,都讓部分網友破防了。
因為在這些人的眼中,女性被侵害,最大的錯不是犯罪分子,而是受害人要反思自己。
這就是典型的“受害人有罪論”!
說白了,盡管新中國成立已經77年,“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還有相當大的市場。
在古代,如果女子遭受侵害,家里第一時間不是給她討回公道,而是不能讓外人知道,因為怕事情傳出去讓整家庭都“蒙羞”。
因為周圍人的閑言碎語,能把受害人一家給淹死。
沒想到,這都21世紀了,這樣腐朽落后的思想,還有人把它當成金科玉律,實在讓人無語到了極點。
這一次,崔麗麗主張的各項權益加起來共計250余萬元,不少人看后又發酸了,似乎高額索賠就是在坐實她“訛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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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麗麗主張的各項權益。
簡直太荒謬。
要知道,崔麗麗此前是公司的銷售總監,一年的固定工資有60萬,加上銷售提成,年薪就已經達到了120多萬。
算上24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55萬、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權益,主張250余萬元并不離譜。
小編其實特別不理解,為什么會有人覺得受害人不該提出高額索賠,好像犯罪分子被判了刑,就已經抵消了罪過。
這純屬無稽之談。
先不說在法律上,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與民事索賠之間并沒有沖突,就從情理上來說,如果坐牢就能抵罪,對犯罪分子未免也太仁慈了。
那受害人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創傷,就這么算了?
追究刑事責任,是犯罪分子觸犯法律必須承擔的后果;而民事賠償,則是傷害無辜者必須付出的代價。
兩者非但不沖突,反而應該成為犯罪分子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
尤其是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和精神傷害的這類案件,不僅要賠錢,還要多賠,最好賠到傾家蕩產,只有提高觸犯法律的代價,才能最大程度的震懾犯罪。
從這個意義上來,崔麗麗的勇敢更值得敬佩。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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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濱州(2026年4月21日 19:28)女高管出差遭老板性侵”案受害者崔麗麗,提出250余萬元待遇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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