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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投資者利益的綁定,再一次得到考核新規的關注。日前,基金業協會修訂并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指引》將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首次納入考核體系,這也引發市場的高度關注。
2025年5月,證監會印發《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體系。《指引》則進一步細化了上述方案有關要求,是公募基金繼費率改革、業績比較基準規范后,又一重要改革舉措。
具體來看,《指引》共7章31條,聚焦與投資者利益綁定的改革重點,對基金公司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優化。
首先,遞延支付范圍擴大。
《指引》提升了績效薪酬遞延和強制跟投要求。新規將遞延支付金額不少于40%的人員范圍擴展至董事長、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防范關鍵崗位人員行為短期化;規定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分別將不少于當年全部績效薪酬的30%、30%、40%購買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均較現行規定提高10個百分點,并明確持有期不得少于一年。
其次,《指引》建立了基金經理績效薪酬利益綁定機制。
新規要求,基金公司根據基金經理過去三年管理主動權益類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基金利潤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階梯化的績效薪酬調整機制。
具體來說,過去三年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基金利潤率雖為正、但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其績效薪酬應當下降;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再次,重塑行業考核體系。
《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納入投資者盈虧、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等指標,并對高管、基金經理、銷售人員設置差異化考核指標和權重。
具體來看,新規要求考核權重全面傾斜至“基金投資收益”,首次納入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以及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產品業績指標,要求3年以上中長期指標占比不低于80%,并對不同類型人員“量身定制”差異化考核要求。
比如,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收益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50%;對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產品業績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80%,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指標權重不低于30%;對核心銷售人員,投資者盈虧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50%等。
此外,《考核指引》還提出全面強化與投資者利益綁定,要求建立股東分紅、基金經理績效薪酬與投資者利益綁定機制。《指引》首次明確,對于過去三年基金產品業績不佳、投資者虧損較大的,應當適當降低股東分紅頻率與分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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