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結合2026年3月已經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醫藥領域的反腐工作全面升級,行業規則正在發生深刻變化,以往通過“帶金銷售”獲取收益的方式已基本失去生存空間。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數額加情形”的雙重判斷標準。
具體來說,在醫療領域,行賄金額達到10萬元至20萬元,并同時滿足五種特定情形之一(例如涉及醫療領域、或向三人以上行賄),即構成“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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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金額在100萬元至200萬元并伴有特定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對于醫藥行業而言,行賄金額超過10萬元、涉及醫療領域且行賄對象在三人以上,就很容易觸發“情節嚴重”的刑事門檻,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風險顯著上升。
在追責方面,新規進一步收緊了單位犯罪的定義。
《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如果行賄行為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實際控制人、主管人員決定,并且利益歸單位所有,則直接認定為單位行賄。對此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
量刑幅度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營銷人員、財務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成為風險最高的三類崗位,責任追究向上延伸,反腐行動已進入“斬首時代”。
政策方向也發生了變化,過去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傾向,行賄案件僅占12.3%。如今明確要求“行賄受賄一起查”。醫藥代表和企業高管將同步面臨追責。
僅僅做到形式上的合規已不足以規避風險,只有實現實質合規才是出路。處罰手段涵蓋刑事追責、信用懲戒、聯合懲戒以及通過降價修復市場信譽等多種方式。
行業需要清醒認識到,原有的商業模式必須改變。依賴“帶金銷售”驅動增長,等同于承擔刑事風險。那些只注重合同和發票等形式合規的做法,反而可能成為認定單位犯罪的證據。一旦進入失信黑名單,企業將被禁止參與集中采購,并面臨多部門的聯合懲戒。
醫藥行業已沒有僥幸的空間。監管思路正從“重處罰”轉向“重預防”,從“查個人”轉向“查單位”,從“形式合規”轉向“實質合規”。
行業需要徹底轉型,放棄帶金銷售,回歸學術推廣和價值創造,建立真正有效的合規體系,這才是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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