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馮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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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發于2026年4月18日《九江日報·長江周刊》,總第1063期,以下為原文。
續前篇:《》
善后,在抗議之前
有意思的是,早在英國方面正式提出外交抗議的十幾天前,江西地方已經對九江沖突作出了處理,并將結果上報咸豐皇帝。只是由于當時清廷內部各行政體系之間的信息傳遞遲緩、彼此并不完全貫通,這一套“已經處理完畢”的地方結論,并未及時進入總理衙門的對外交涉系統。
因此,當恭親王奕?下達要求江西方面“妥為辦理、平息事端”的指示后,總理衙門直到8月2日,才收到江西巡撫的正式回覆。此時,距離九江沖突發生,已過去四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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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衙門錄九江英人租地案卷
江西巡撫毓科在呈遞給咸豐皇帝的奏折中,對事件經過作了說明。奏折稱,事起于英國領事官許士在九江城外設立領事館、辦理通商事務之時。彼時九江城內局勢混雜,上游黃州、下游安慶均為太平軍所據,大批湘軍往來駐扎,游兵散勇見洋人“奇裝異服”,遂生挑釁、侮辱之舉。
毓科在奏折中強調,江西方面始終嚴格按照天津通商條例第十八款規定,對外國商民予以保護,并早已派出兵士在英國領事館附近巡邏,以保障其人身與財產安全。為防止湘軍游兵滋事,江西方面還專門致函曾國藩,要求其對所屬兵勇嚴加管束。
事件發生后,正在九江辦理通商事務的江西布政使張集馨——亦即《九江租地約》的中方簽署人——即刻前往英國領事館慰問,并嚴令九江府、德化縣迅速緝拿滋事之人,同時責成本地駐軍加強約束兵士。其后,經查明,現場丟擲石塊者方貴玉、吳鳴士、羅啟友三人被捕,分別處以杖責一百,“并于犯事地方枷號一個月示眾”,以儆效尤。
毓科在奏折中進一步表示,此事發生,地方官員實屬失察,因此對相關人員一并追責:德化縣令張國經被撤職,并記大過三次;九江前后營守把總秦得榮、丁世昌,各重責四十大板,并各記大過一次。同時,已責令九江各級官員今后務須依照條約規定,審慎辦理一切中外交涉事務,并要求地方駐軍嚴加管理,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從這份奏折來看,江西方面顯然已將責任切割得相當清楚:鬧事者并非本地良民,而多系湘軍游勇;即便如此,地方官員仍然主動擔責、嚴厲處分。換言之,事情雖非“江西之過”,卻仍“照章問責”,一名縣令被撤,一批軍官挨板子,態度不可謂不端正。
江西方面之所以如此處理,并非小題大做。九江沖突發生在長江開埠之后的高度敏感時期。正是由于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長江通商才被迫開放;而此前因沖擊英國使團,引發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的前車之鑒,猶在眼前。丟石頭尚可勉強壓下,一旦事態升級,真要引來游弋長江的英國軍艦開炮,曾國藩水師那些木殼炮船,恐怕難以支撐;至于九江城頭,除幾桿土銃外,更無還手之力。
在這樣的背景下,無論情愿與否,江西巡撫毓科都必須對九江沖突作出從嚴處置。否則,輕則摘去頂戴花翎,重則引火燒身,甚至性命難保。對地方官而言,這既是一樁外交風波,也是一道關乎自身仕途安危的生死題。
鬧事,拆遷中的利益沖突
這一事件中,最值得追問的,是沖突為何產生?
如果說被拆遷的本地居民對英國人心懷不滿,并不難理解;那么,真正沖在前面的卻是湘軍兵士,這一點就頗為反常。
江西方面的報告并未解釋緣由,只籠統稱為游兵散勇滋事。然而,湘軍既未與英國交過手,也談不上什么民族情緒,指望這群丘八為了“國家大義”去頂著挨槍子的風險,顯然不現實。若非切身利益受損,很難解釋他們為何一再出頭。
許士的報告,給出了另一種解釋。他稱,領頭鬧事者曾在湖南當兵,咸豐七年(1858年)湘軍攻占九江府城后,便在西門外一帶私自占地居住,當地官府亦未加干預。如今聽聞英國人圈地建租界,要憑地契給價付償,此人因所占土地并無地契,擔心既被逐出,得不到補償,遂帶頭起哄,并糾集同伍鬧事。
這一說法,與《九江租地約》的具體條款并不矛盾。條約中明確規定,本地居民須到官府處“呈驗地契,當面核算”,由官府定價收買。沒有地契的“黑戶”,自然難以獲得補償。所謂沖突,歸根結底,是一次圍繞違法占地展開的利益糾紛。
如此看來,那些游兵散勇反復圍攻、起哄,甚至沖擊領事館,并非一時意氣,而是一種極為現實的選擇——只要拆遷推進不下去,占地便還能保住。
至于許士的說法是否完全屬實,已難以核實。江西方面的奏報中并未予以印證,若果真如此,地方官員也確實不便明言:多年對違法占地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如今卻釀成中外沖突,責任無論如何都難辭其咎。德化縣令被撤職,未必全是替湘軍“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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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在擔任上海總領事時所寫的一封函件(局部) 來源:孫中山先生紀念館(網站)
英方關于起事緣由的解釋,可信度并不低。湘軍屠城后,九江幾成廢墟。半年后英國人來訪時,城中居民僅三百余人,而守城湘軍卻有三千之眾。地契、戶籍多毀于兵燹,西門外又不在城內,無主之地遍布,兵士私占其間,幾乎成了默認狀態。
但再硬的腦袋,也硬不過洋槍洋炮,更硬不過不敢開罪洋人的清廷官員。
《九江租地約》簽署不過幾天,工地上便已動手,這場沖突看上去,像極了一次失敗的舊城改造:當地領導(德化縣令)免職、公安法院(九江駐軍統領)灰頭土臉、開發商(英國人)被砸門丟石、鬧事者被拘留(杖責示眾),三方似乎都付出了代價。
然而,真正笑到最后的,仍然是開發商英國人——他們只要修好大門,之后的拆遷就能順利進行了。
結語
回看九江英人租地一案,最耐人尋味的,是圍繞這起事件往返流轉的奏折與照會。英國外交官、總理衙門與江西巡撫,都在用各自的立場講述同一件事,選擇性呈現事實,將責任盡量推向他方。正因如此,這起有官方檔案留存的長江通商后首例中外交涉案,既是一場國與國之間的較量,也是一場中央與地方、不同官僚體系之間的博弈;它同時還是一次典型的拆遷案件。
兩份奏折的題名,本身就泄露了立場。總理衙門的奏折稱《英商在九江租地界定典房與民沖突》,措辭克制,重在“界定”,將事件處理為一樁程序性糾紛;而江西巡撫的奏折則名為《英在潯拆房設碼頭民眾心懷不甘打入領事館》,其中“拆房”“民眾”“心懷不甘”等字樣一并出現,已將事件的社會張力直白點出。責任雖然被推給了湘軍,但地方的態度,并非全然冷漠。
這當然不是一場簡單的流氓地痞與“開發商”的沖突。湘軍也是民眾,游兵散勇同樣是百姓。英國人在九江租地建房,服務的是本國的商業體系,而這種安排,必然會擠壓和改寫九江原有的生存空間。西門外片區的居民,無論是否得到高于市價的補償,都沒有真正說“不”的權利——他們面對的,從來不是一場可以討價還價的交易。
利益的碰撞,加上地位的不對等,最終構成了沖突的根源。這類沖突,并不會隨著一次懲戒而消失。隨著外國人陸續進入九江,它只會反復出現,規模更大,形式更激烈。只是,在咸豐十一年的九江,“民眾”仍只是被記錄、被安撫、被處分的對象;“人民”這一古已有之的詞匯,要獲得新的政治含義和階級內涵,還需要半個多世紀的歷史醞釀。
參考文獻:
中國史學會主編,齊思和等編:《第二次鴉片戰爭》(第五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宮檔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租地租界類·江西英人租地·九江英領事租地案》,檔案編號略。
蔣廷黻:《中國近代史》,北京:時代華文書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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