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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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配偶在競爭企業任職就開除員工,這合理嗎?近日,市民柳女士和所在企業產生勞動合同糾紛,她申請仲裁獲支持后,又被公司告上法庭。最終,經過二審,法院判決劉女士原就職的企業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8萬余元及202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萬余元,有力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當事人柳女士2006年進入博某公司工作并擔任營運經理,雙方先后簽過5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為自2014年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底,柳女士突然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基于您的配偶目前在公司競爭公司擔任總經理,且一直采取不當言行,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當夫妻一方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另一方在外開辦同類競爭企業的,會對夫妻一方所在單位或原用人單位產生不利影響。現公司正式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
2024年2月,柳女士向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博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余萬元,并支付2023年度年終獎6萬余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資1萬余元。2024年4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8萬余元及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資1萬余元。博某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博某公司認為,柳女士任職部門運營經理,掌握著公司運營數據和參展商信息等機密材料,應盡到忠誠義務。其配偶李先生也曾在博某公司任職,期間,以李先生母親名義成立與公司形成競爭關系的物某公司,言行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后雙方達成和解,李先生離職。后來,李先生在公開網站顯示身份為物某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組織的展會與博某公司的展會都屬于物業管理產業展會,且其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或機構均與博某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兩人作為夫妻,對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配偶從事同一行業對于博某公司經營難免產生影響。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博某公司認為其在仲裁庭審中,僅認可柳女士2023年存在6天未休年假,并未認可其主張的折算金額,現僅同意支付折算工資9千余元。
柳女士辯稱,自己并非法定競業限制應當約束的主體,在職期間負責現場后勤工作,不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其工作內容、職務、級別均不構成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丈夫李先生勞動關系在志某公司,物某公司是志某公司客戶,為工作需要,對外以物某公司相關人員抬頭開展工作,兩公司組織同類展會不能代表存在競爭關系。自己從未聯合任何人侵害公司合法利益。博某公司所稱的三家公司經營范圍并不相同。綜上,博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法解除事由。
徐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責舉證。本案中,博某公司以柳女士的配偶在競爭公司擔任總經理,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提供相關網頁截屏證明。但即便柳女士配偶在競爭公司工作,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利用配偶資源損害博某公司利益,博某公司將此行為上升為嚴重違紀并據此解除與柳女士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關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博某公司在仲裁階段同意支付折算工資1萬余元,現其僅同意支付9千余元,有違“禁反言原則”。柳女士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視為服從。綜上,法院判決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8萬余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萬余元。博某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合本案,法官指出,現實中,夫妻在同一行業的兩家公司工作的情況并不罕見。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配偶在競爭企業任職并實施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為由,認定勞動者存在利益沖突或嚴重違紀,進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勞動關系處理應嚴格遵循“責任自負”原則,勞動者是否構成嚴重違紀,應以其本人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合同義務或公司規章制度為判斷基準,不得因其家庭成員的獨立行為而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關系處理應堅持人格獨立原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競業限制僅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必須以書面協議為前提。其價值在于:一方面,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競爭優勢;另一方面,防止該制度異化為限制普通勞動者就業自由的“枷鎖”。本案中,柳女士既非高級管理人員,也非高級技術人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適格主體,與博某公司也未簽署任何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因此,不能認為其負有競業限制義務。應堅持個人歸責,婚姻關系本身并不產生競業義務的轉移或擴張。若將勞動者配偶的行為視為勞動者競業義務的延伸或替代,會形成變相身份連帶責任,不當侵害勞動者家庭隱私與人格獨立。
企業自行設立的勞動管理權限不得逾越就業權底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就規章制度的存在、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勞動者的具體違紀事實進行舉證。本案中,博某公司未能提供相關制度條款。即便存在此類規定,將家庭成員行為與員工履職直接掛鉤,亦明顯超出用人單位合理管理權邊界。勞動紀律的效力不能侵入家庭生活領域,否則難免導致規章對勞動者人格權、婚姻自主權的過度干預,構成無效條款。現實中,企業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可優先采取與勞動者協商調崗、回避等柔性措施,或雙方協商一致、給予勞動者補償后再解除勞動合同,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相關個人、企業確實存在侵害商業秘密的情況,用人單位可另行通過侵權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
原標題:《“因為丈夫在競爭企業任職就開除我,這合理嗎?”法官判了》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孫云 通訊員 張碩洋 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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