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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繼承糾紛!四兄妹簽協議放棄繼承,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張德明與李秀英夫婦育有四名子女:長女張美麗、長子張大偉、次子張小偉、三子張偉明。
張德明于2001年3月去世,李秀英于2018年4月6日去世。二老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前就已去世,二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2017年9月,某村進行整體拆遷,李秀英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某號)屬于拆遷范圍。因安置房繼承歸屬問題無法協商一致,該宅院成為村里唯一未拆的房屋。
2017年9月14日,張美麗、張大偉、張小偉、張偉明四人簽訂《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
推選張美麗作為李秀英的代理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
李秀英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房購買后登記在李秀英名下,歸張美麗所有;
李秀英百年后,除有相反遺囑外,該安置房由張美麗一人繼承;
張大偉、張小偉、張偉明承諾放棄繼承該房屋,放棄部分歸張美麗所有;
拆遷補償款扣除購房款后,剩余部分歸李秀英所有,由張美麗保管用于李秀英生活醫療支出。
2017年9月15日,張美麗作為李秀英的代理人與甲公司簽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認定人口1人為李秀英,房屋騰退補償款共計98萬余元。
2017年10月6日,張美麗作為李秀英的代理人與乙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預定協議書》,預定一號房屋,面積50平方米,總價26萬余元。該房屋已建成并具備交付條件,但因各方存在爭議未實際交付。
李秀英去世后,張大偉、張小偉提起訴訟,要求:
確認張美麗虐待李秀英情節嚴重;
確認張美麗、張偉明有贍養條件未盡贍養義務;
如無上述情節,分別繼承一號房屋40%份額;如有上述情節,分別繼承50%份額。
張美麗、張偉明辯稱:協議書是四人真實意思表示,應按協議履行,一號房屋應由張美麗繼承。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大偉、張小偉主張:
2017年9月14日《協議書》是處分被繼承人李秀英財產的協議,屬于無權處分;
李秀英未對該協議簽字確認,也未按協議內容留下遺囑;
2010年2月27日李秀英立下《遺囑和有關問題說明》,稱"房產由4個子女平均分";
張美麗虐待李秀英,未盡贍養義務;
張美麗、張偉明掌控李秀英退休費、拆遷款,拒絕支付生活費。
被告張美麗、張偉明主張:
《協議書》是四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分家析產性質;
張美麗對李秀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應按協議約定,一號房屋由張美麗繼承。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協議書性質認定:2017年9月14日《協議書》系四兄妹對某號宅院騰退補償款和其他相關權益分配以及李秀英今后住處、生活等一并處分基礎上做出的合意行為,具有分家析產性質。
協議書效力認定: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照協議予以履行。
虐待及未盡贍養義務主張:張大偉、張小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美麗虐待李秀英以及未盡贍養義務的情形。
放棄繼承期待權:張大偉、張小偉、張偉明在協議書中明確表示放棄李秀英50平米安置房利益的繼承,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
【法院判決結果】
一、被繼承人李秀英與乙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預定協議書》中李秀英享有的權利義務由張美麗繼承;
二、駁回張大偉、張小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分家析產協議與繼承權沖突的典型案例。四兄妹在拆遷前簽訂協議,約定安置房歸大姐所有,其他三人放棄繼承。法院認定該協議具有分家析產性質,系真實意思表示,應按協議履行,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尊重。
核心法律要點
分家析產協議的效力
分家析產協議涉及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分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四兄妹簽訂的協議不僅涉及繼承權,還涉及拆遷補償款分配、老人贍養等其他權利義務安排,具有分家析產性質。
放棄繼承期待權的認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一般不予支持。但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并導致顯失公平的,法院不予支持。
協議書與遺囑的沖突
2010年李秀英立下的《遺囑和有關問題說明》與2017年四兄妹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沖突。法院認為,協議書系四兄妹真實意思表示,且涉及其他權利義務安排,應優先適用。
虐待及未盡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
主張他人虐待被繼承人或未盡贍養義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張大偉、張小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承擔不利后果。
拆遷安置房權利義務的繼承
拆遷安置房雖然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被拆遷人享有的預定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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