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
一塊磚頭從天而降
肇事者無從查起
誰能免責,誰來擔責?
這事麻煩了……
高空墜落的磚頭砸中行人
傷者起訴十戶業主及物業
2024年2月,已退休的業主潘某在小區內散步時,途經一棟單元樓下,被一塊高空墜落的磚頭砸中頭部,隨后入院治療。事發后,因小區公共區域未安裝攝像頭,公安機關未能查明確切的侵權人。潘某為維護自身權益,將該棟樓二樓及以上可能拋擲物品的十戶業主顏某、劉某等人,以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一并訴至湖南省邵陽市洞口縣人民法院,主張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167.15元。
庭審中,多名業主提出異議。被告顏某稱,自己家住二樓,不應承擔責任。被告劉某稱,事發時其本人及家人均不在家中。物業服務企業則辯稱,其已在物業管理協議中約定不承擔業主人身財產的保險和保管責任,且已盡到管理義務。
法院:依據“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舉證不充分的業主需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表明,在此類糾紛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由被訴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若不能提供充分證據排除自己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就需依法分擔補償責任。本案中,除業主龍某提供了完整的不在場證明(高速公路繳費、異地開學證明等形成證據鏈)得以免責外,其余未能充分舉證的業主均需承擔責任。
關于“二樓是否屬于高空”的爭議,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國家關于高處作業的標準(即作業位置最低點距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即屬高處作業)進行認定。普通住宅二樓高度通常超過3米,足以對地面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完全符合法律意義上“高空”的認定條件,住戶不能以樓層較低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關于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負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發生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未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必要的監控設備,導致無法追溯拋物源頭,屬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其以物業管理協議中的格式條款主張免責,因該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原告已達退休年齡,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情況,且原告的損害未到傷殘。綜上,法院最終確定原告損失金額為13186.94元,判決被告顏某、劉某等九名業主,各自向原告潘某支付補償款1025.65元,被告物業服務企業向原告支付賠償款3956.09元。
法官: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高空拋物、墜物危害極大,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規則,與一般侵權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不同,一方面是因為受害人在高空拋物、墜物侵權案件中處于舉證弱勢地位,難以證明具體侵權人,而建筑物使用人更易證明自身是否存在加害可能性。
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爭,解決已經發生的糾紛,而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還需要全體公民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提升法治意識,管好自家門窗陽臺的同時,約束自己隨意拋物的不良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切實履行安全保障職責,完善監控等技防措施,加強日常宣傳與巡查;相關部門也需加強監管與普法。只有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才能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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