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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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將正式施行。
近期,“公職300萬立案、民企3萬立案”的說法在網絡流傳,引發不少民眾疑惑與討論。《解釋(二)》的真正含義是什么?核心亮點有哪些?又如何做到嚴懲腐敗與保護企業正常經營兩不誤?
反腐力度從未減弱
“公眾之所以產生誤解,核心是混淆了刑法中不同罪名的適用場景與定位。”北京迅騰律師事務所高芳芳律師直言,網傳“公職300萬立案”,特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是專門針對公職人員的兜底性罪名。
只有在監察機關用盡所有調查手段,仍無法查清財產來源于貪污、受賄等具體犯罪時,才會啟用;該罪此前一直沿用30萬元的立案標準,此次新規上調至300萬元,而民企挪用資金罪,過去立案標準是6萬元,這次調至3萬元,兩個罪名性質完全不同,根本不能放在一起對比。
高芳芳形象地解釋:“這就像把‘找不到車鑰匙’和‘偷車’相提并論,完全是兩碼事。法律上真正對等的,是民營企業人員的挪用資金罪和公職人員的挪用公款罪,而新規已將這兩個罪名的立案標準統一為3萬元,實現了‘同行為、同標準、同處罰’。”
針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從30萬提到300萬,是不是反腐力度放松了?”的質疑,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駿律師明確表示:這一調整恰恰是反腐能力提升的體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較輕,如今隨著大數據溯源、資金核查、案件偵查能力全面升級,絕大多數不明財產都能查實具體犯罪事實,直接以貪污罪、受賄罪這些重罪懲處,提高兜底罪名門檻,正是讓其回歸補充定位,并非放寬反腐力度。
從打破“公私有別”到全鏈條追贓
周駿以“四記重拳”生動概括了此次的核心法治突破。
第一記重拳,是徹底打破了“公私有別”的舊格局。
過去,民營企業內部職務犯罪的入罪門檻常高于國企同類犯罪。《解釋(二)》明確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統一適用對應公職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
這意味著民企與國企的刑事保護標準實現統一,將有力推動民營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記重拳,是讓新型隱性腐敗無處遁形。
此次明確建立“穿透式”認定規則:股權、債權、預期收益、虛擬財產均計入受賄數額,債務免除視同收受財物。同時,健全了珠寶、字畫、奢侈品等特定物品的真偽與價格認定機制。
更關鍵的是,在斡旋受賄認定上擴大了邊界,只要存在職務隸屬與制約關系,哪怕是“間接打招呼”謀取利益,也一律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記重拳,徹底壓縮了隱性腐敗的生存空間。
第三記重拳,是填補了單位賄賂類犯罪長達十年的司法空白。
單位受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這幾類罪名在過去十年里長期缺乏明確的入罪數額標準,導致司法尺度不一。
此次系統性地補齊了這些罪名的入罪與量刑標準。這等于給長期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單位賄賂行為套上了“緊箍咒”,司法機關辦案也有了清晰刻度。
第四記重拳,是打破了“花光沒事、轉親友安全”的幻想,建立起全鏈條追贓機制。
《解釋(二)》明確:全部退贓、配合追繳且大部分贓款贓物已查扣、共同犯罪中退繳個人分得部分并自愿繼續退繳,均視為積極退贓;親友代為退贓符合條件的,視同本人退贓。
同時建立原物——轉化物涉案份額——等值財產的全鏈條追繳機制,對違法所得一般追繳原物;原物滅失、被善意取得或混同的,追繳等值財產。
這一設計充分彰顯了“決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中獲利”的堅定決心,讓腐敗成本真正觸碰到痛處。
如何兼顧打擊腐敗與保護民企
有觀點認為,從嚴整治民企內部腐敗可能抑制企業活力。周駿認為,從法律條文設計看,明確堅持“嚴管與厚愛”并重的原則。
在“嚴管”層面,精準界分了罪與非罪的邊界:僅對未經審批、無正當用途、無歸還意愿的惡意侵占及挪用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合法的股東分紅、合規資金拆借、依流程調度的經營性資金,則明確受到法律保護。
在“厚愛”層面,通過寬嚴相濟的退贓從寬制度,避免過度執法對正常經營秩序造成不當沖擊。
針對“過度束縛經營、拖累民營經濟活力”的社會顧慮,周駿從法理角度分析表示,《解釋(二)》所整治的是侵蝕企業健康的內部“蛀蟲”,而非限制民營企業家的合法經營。
他直言,長期以來,民企內部高管、財務人員挪用資金、侵占資產等行為,往往被簡單歸為民事糾紛或企業管理疏漏,刑事追責力度偏弱;而國企同類行為始終處于從嚴監管之下,兩者在司法適用上存在長期落差。
此次將挪用資金罪入罪標準統一調整為3萬元,其制度初衷在于補齊產權保護短板,強化民營企業法人財產權保障,進而實現公私經濟主體在產權刑事保護上的實質平等。
這一調整并非簡單提高打擊烈度,而是消除因主體身份不同而導致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使民營企業在法治框架下獲得與國企同等的產權安全預期。
此外,《解釋(二)》明確規定,主動退贓、親屬代為退繳、共同犯罪中按份退賠等情形,均可依法從寬處理。這一制度設計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式追責,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辦案對企業正常運營的干擾,為企業改革發展留足活力空間。
周駿表示,通過“精準入罪+全鏈條追贓+從寬激勵”三項機制,為民營企業構筑了“內防腐、外護營”的法治屏障,在守住企業財產安全底線的同時,也為正常經營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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