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起離譜案例——
【秦皇島一#女子買海鮮逃單還順走萬元美卡犬# 失主:絕不私了!】#女子順走萬元美卡犬拒不承認#4月22日,河北秦皇島昌黎縣鵬湖小區附近發生一起盜狗事件。一名女子在萬先生處購買海鮮后,趁其不備將轎車后備箱內一只兩個月大的美卡犬抱走,連買海鮮的錢也未支付。小狗主人萬先生稱,該犬價值12800元,因怕幼犬悶著特意未關后備箱。目前,涉事女子雖被快遞站工作人員認出并聯系,但仍拒不承認;警方介入后,該女子拒接電話。萬先生表示,即使對方歸還小狗也不再私了,將走法律程序。#警方當晚找回被女子偷走的美卡犬# 百姓關注
就這么一起女子逃單還偷狗事件,清晰明了。但縱觀多家媒體報道,熱搜詞條和標題大都卻在使用“順走”這個詞匯。這就耐人尋味了,明明是盜竊行為,為何要用“順走”這樣輕描淡寫的表述?
從法律角度看,“盜竊”與“順走”明顯存在本質區別。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明確的法律術語。而“順走”更多是日常用語,強調趁人不備拿走財物,主觀惡性相對“盜竊”自然是小多了。
在本案中,涉事女子先是佯裝購買海鮮,期間主動走到車邊撫摸幼犬降低攤主警惕,隨后趁攤主轉身接待其他顧客時,不僅逃單還折返抱走小狗,整個過程顯然是有預謀的盜竊行為。
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有責任準確用詞、正確引導價值觀。一個“順”字,一個“偷”字,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卻極大概率能影響公眾對事件性質的判斷,弱化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搞得好像只是朋友間開個玩笑似的。張老師雖然不在了,但媒體們還是忍不住持續給他封神,真讓人咋舌。
![]()
根據狗主人萬先生的陳述,被盜美卡犬價值12800元。這一金額在法律上意味著什么?
依據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30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規定的“數額較大”。12800元這一金額,都不用想,明顯超過了“數額較大”的入罪門檻。
這意味著本事件已經涉嫌構成盜竊罪,屬于公訴案件,不再僅僅是民事糾紛了,且萬先生表示將堅決走法律程序,即使把小狗還回來也絕不私了。
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使涉事女子后續歸還了小狗,也無法改變盜竊既遂的事實,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另外還有一個令人困惑的細節——警方介入后,涉事女子拒接電話。這不免讓人好奇,難道電話聯系不上,警察就不能上門抓捕嗎?
對于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警方有充分的執法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在掌握確鑿證據、明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況下,警方完全可以依法采取傳喚、拘傳等措施。所以為什么還要先打電話?被拒接后有沒有采取對應措施?合著失聯后就干瞪眼?警方拿她一點辦法都沒有?
之后警方找到了那條狗,那么這個偷狗賊到底是怎么處理的?還沒消息。截至我發稿前,媒體最新消息是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但這起事件里,無論是媒體的態度和警方的跟進,我總覺得是哪里不對勁。這一不對勁我就想翻合訂本??
![]()
![]()
![]()
![]()
![]()
![]()
![]()
![]()
![]()
![]()
![]()
![]()
![]()
![]()
![]()
![]()
![]()
(全文完)
關注小號防失聯
為了保持正常接收推文
還望大家能夠將“少爺寫春秋”設為星標
并多多點亮右下角“在看”
拜托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