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竹溪法院審結一“高空拋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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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026年2月24日(農歷正月初八),本是新春佳節、闔家團圓的喜慶時刻,竹溪縣城關鎮某小區卻突發驚險一幕:五箱紅酒從高空接連掉落,滿地的酒瓶殘渣鋪滿樓下人行道,瞬間打破了小區的安寧,讓樓下商戶與過往居民心驚不已。
案發時,住在某小區10樓的徐某因不滿子女未在春節期間探望,為泄憤將子女存在家中的五箱紅酒搬至陽臺逐一拋下。拋物過程持續10余分鐘,樓下超市經營者出門時險些被砸,所幸無人受傷。
徐某供述明知樓下人行道是居民日常通行必經之路,仍因一時氣憤實施拋物。法院審理認為徐某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鑒其到案后認罪悔罪,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
高空拋物殺傷力有多大?
高空拋物行為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已成為當前住宅小區最主要的風險之一。
拋物者一時沖動,隨手一拋,看似“小事”,實則危害巨大,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危及生命,自己還可能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無論出于泄憤、圖方便還是僥幸心理,都得不償失。樹立公共安全意識,拒絕高空拋物,才能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讓小區真正成為安定、祥和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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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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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霍然
來源 | 竹溪法院 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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