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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高院發布了一起典型不正當競爭案例。
何某、劉某、張某三人,在某科技型企業諾某公司任職期間,先后創立并實際控制、經營與諾某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兩家科技公司。他們利用任職便利及個人影響力,拉攏在職同事,甚至組織了40多名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借助原公司的人力、實驗室等資源,研發同類通信產品。
這一“干私活”行為,從2013年持續到2022年,長達9年之久,嚴重損害了原公司利益。
諾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300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定,何某等人及其實控的兩家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量侵權性質、情節及主觀惡意程度,判決被告方共同賠償諾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80萬元。
這個案子,乍一看是個商業糾紛,細看是一本教科書。
三個人在諾某公司上班,拿著諾某公司的工資,用著諾某公司的實驗室,借著諾某公司的人脈,同時悄悄開了兩家公司,做的是和諾某公司一模一樣的生意,還順手把同事也拉了過去。
這叫什么?這叫在東家的灶上,炒給西家吃的菜,用東家的柴,東家的鍋,東家的鹽,最后端上桌的時候,告訴東家:這是我自己的創業,和你沒關系。
江蘇高院給出了定性,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賠500萬經濟損失加80萬合理開支。這500萬,是法律框架內,法官能動用的法定賠償最高額。這個頂格判決的態度很明確:不能忍。
案子判了,我想多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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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一個細節:諾某公司索賠3000萬,法院判了580萬。這中間差了2420萬。我不是說法院判錯了,損失認定有其法律邏輯,舉證難度、因果關系認定、侵權情節等都要綜合考量。
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索賠金額遠高于判賠額并不罕見,原告會將自己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商業機會損失等全部納入訴求,而法院支持的賠償額受限于法律標準和舉證能力。但這2420萬的差距,在某種程度上,曾是很多科技企業選擇忍氣吞聲、不去起訴的那道坎。
維權成本高,舉證難,賠償低,周期長。很多被挖墻腳的公司算一筆賬,打贏了也未必值,于是就算了。于是那些何某、劉某、張某們,在別的公司里繼續故技重施,繼續用在職之便積累資源,繼續等時機成熟再出走創業。
但這個案子能進江蘇高院的典型案例,恰恰說明了兩件事:第一,諾某公司認真打了,而且打贏了。從發現侵權、收集證據到提起訴訟、拿到終審判決,他們走通了全流程。這是給所有觀望中的企業一個可以復制的樣本,你不需要沉默。第二,法院系統把它推出來作為示范,就是要告訴社會:這類行為,法律管,而且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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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替那些科技型企業說幾句話。
諾某公司,不是什么大廠巨頭。它大概有自己的核心技術,有自己搭建起來的實驗室,有自己一個個談來的客戶,有自己花時間培養的員工。這些東西,是它的命。
何某等三人進來,看明白了這些東西值多少錢,然后開始復制。用的是公司的資源,打的是自己的算盤。等到羽翼豐滿,客戶名單摸清楚了,核心技術研究透了,同事也談好了,再出去單干。
這不是創業,這是帶著地圖出門打劫,然后在法庭上說,我只是湊巧走了同一條路。
有人會說:這很正常啊,哪個行業沒有跳槽創業的?哪家公司的高管沒在肚子里揣著老東家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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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話有一定道理,但混淆了兩件事。
跳槽之后自己創業,是正當的。你離職了,憑本事重新出發,哪怕做了同類產品,只要沒有違反競業協議,大多數情況下無可厚非。市場競爭本就如此,優勝劣汰,各憑本事。
在職期間偷偷開公司,用雇主的資源替自己積累,是另一回事。這不是創業精神,這是監守自盜,是把信任當跳板,把職務便利變成商業武器。
區別,就在那扇離職通知的門,有沒有正式關上。
法院判決書里有一個更值得關注的細節:本案援引的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這條兜底條款的適用,意味著即便侵權手段不落入法律列舉的任何一種“典型”類型,法院依然可以依據基本原則予以規制。
這正是這個案例作為“典型”的深層法理價值所在:司法正在以更靈活、更主動的姿態,回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那些絞盡腦汁想鉆法律空子的人,這無疑是一個清醒的信號,沒有空子可鉆了。
拉攏同事這件事,比挪用資源更值得關注。
一家公司,最值錢的不是設備,不是實驗室,是人。是那些知道這家公司怎么運轉的人,是那些和客戶建立了信任的人,是那些在某個技術難題上磨了兩三年的人。
何某等人拿走的,不只是研發成果,是整個團隊的人心,是公司花了多少時間金錢才培養出來的人力資本。
這種損失,500萬能覆蓋嗎?
有些損害,不在賬本上,在士氣里,在信任里,在一家公司此后每次招人時那句“你有沒有簽競業協議”的疲憊里。
但我想告訴所有正在經歷這一切的企業,你們的工具箱正在變多。
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了專門條款,在特定情形下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大幅減輕了權利人的證明負擔。2025年12月,江蘇高院發布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科技創新的二十條司法措施,明確要“依法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靈活適用舉證責任轉移等規則”,對涉及重大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案件要“快審快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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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一批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專門就“商業秘密存在于離職跳槽人員大腦中”的取證難題給出裁判指引。
制度供給,正在一步一步填上那個2420萬的缺口。
而對侵權者來說,要算的賬也不止580萬。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除民事賠償外,還有刑事追責。此前連云港某案中,被告人因違反保密協議從事同業競爭,造成原公司損失超千萬,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民刑并舉,這條紅線只會越來越粗。
這個案子被認定了,判了賠償,進了典型案例,不僅是一個交代,更是一個信號。
對那些正在被“在職創業”困擾的科技型企業,這個案例就是你們的武器。保存下來,放入新員工入職培訓PPT里,放入高管競業協議的附件里。告訴所有人:在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干私活”,已經有了明碼標價,580萬。情節嚴重的,還有刑事判決書在后面等著。
這篇文章,寫給所有正在某家公司上班、同時悄悄在工商局注冊了另一家公司的人看的。
580萬不算少,但更有分量的,是那行白紙黑字的定性:不正當競爭。
這門“鍋里炒菜”的生意,賬要重新算過了。
新聞來源/澎湃新聞客戶端《一則案例入選2025年江蘇法院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荔枝新聞《員工搞副業被判賠公司580萬 員工干私活研發競品被索賠3000萬》
圖片來源/《中國合伙人》劇照、百度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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