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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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損害賠償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賦予在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特別是長期以來在類似糾紛中可能處于取證劣勢與經濟弱勢地位的女方,一項至關重要的法律武器。該制度不僅是對過錯方的制裁,更是對在婚姻中因對方重大過錯而遭受身心創傷、財產損失的無過錯方的實質性救濟與權利支持。它明確了法律對夫妻間忠實、平等、尊重義務的底線要求,為無過錯方提供了明確的請求權基礎。
一、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八十七條規定,“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典型案例
1.黃某1與朱某1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黃某1與朱某1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3年12月4日雙方自愿在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黃某1與朱某1于2012年7月12日領養一女黃某2;2023年2月21日朱某1與他人生育一子朱某2。婚后原、被告因為未生育子女的問題及家庭經濟開支發生爭吵甚至打架,致夫妻關系逐漸惡化。2023年7月20日,朱某1起訴與黃某1離婚。2023年8月28日,一審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后黃某1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12月4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2024年2月29日,黃某1以損害賠償起訴來院。
裁判結果:被告朱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黃某1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裁判理由: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中,雖然黃某1并無直接證據證實朱某1與他人非法同居,但通過朱某1在婚姻期間與案外第三人生育子女的時間推斷,其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該行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道德規范,故一審法院酌定朱某1向黃某1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0元。
2.張某1與彭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彭某與張某1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6年5月24日在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登記結婚。2020年12月30日,彭某與張某1簽訂離婚協議書,載明: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子女撫養:彭某1(2007年7月10日出生),彭某2(2010年8月2日出生),彭某3(2010年8月2日出生),歸男方直接撫養,女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女方可隨時看望孩子。三、財產分割:1.男方名下傳奇GS5汽車一輛(×××)歸男方所有。2.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首飾等歸各自所有。3.男方名下有手機店一間(地址:北京市懷柔區)歸男方所有。四、債權、債務的處理:男方婚后欠下10余萬元債務,由男方自己承擔。除上述債務外,雙方無其他債權債務。落款處有雙方簽名按印。同日的表格式離婚協議書載明:離婚原因:男方婚外情,公開同居,導致兩人感情破裂……男方意見及女方意見處均為“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同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張某1一審訴訟請求:判決彭某賠償張某1精神損害賠償金28萬元;本案訴訟費由彭某負擔。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張某1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首先,張某1提供的雙方的短信聊天記錄并未明確寫明30萬元是精神損害賠償金。其次,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雖載明離婚原因為男方婚外情,公開同居,導致兩人感情破裂,但是,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男、女方意見處亦有雙方手寫“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亦無其它不同意見”字樣,且有雙方各自簽名按印。最后,張某1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某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綜上,張某1以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要求彭某支付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核心爭議焦點雙方是否存在30萬元的賠償約定,就此雙方存在爭議,張某1認為由于彭某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婚外情、公開同居等行為,雙方存在彭某賠償其30萬元的約定;彭某表示雙方并未達成30萬元賠償的協議。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1主張雙方存在上述賠償約定的主要證據就是微信聊天記錄,但是孤立地按照上述聊天記錄認定雙方存在上述協議在證據上明顯不足。同時,上述聊天記錄亦均發生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之前,在該雙方的離婚協議中亦明確離婚原因為男方婚外情,公開同居等等,但是對于張某1主張的上述30萬元的賠償約定并未提及。在雙方離婚后,張某1再以此為由提出賠償請求,在證據上明顯不足,亦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律師建議
結合法律規定與實踐,從女性權益保護出發,就主張離婚后損害賠償,提出以下更具針對性的建議:
1.強化證據意識:證據是訴訟的基石。鑒于家庭暴力、隱秘出軌等過錯的證據具有瞬時性、隱蔽性,建議女性在察覺婚姻出現嚴重問題時,即開始有意識地進行安全、合法的證據保存。例如:對家暴行為立即報警、驗傷并獲取記錄;妥善保存能證明對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往來或同居的微信、短信、郵件等電子證據;在涉及“欺詐性撫養”案件中,及時通過合法程序進行親子鑒定。案例二的敗訴警示我們,僅有模糊指認而缺乏扎實證據,難以獲得支持。
2.主動行使權利:損害賠償請求必須主動、及時提出。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性,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被告,切勿因情緒或對法律程序不熟悉而沉默,應在庭審中明確提出賠償請求,或確保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避免因超過法定期限而喪失這項重要的救濟權利。同時,警惕對方以拖延、哄騙等方式促使你先行離婚,并口頭承諾“日后補償”,這可能導致你像案例二中那樣,因缺乏書面約定而陷入被動。
3.理性認知賠償性質:精神損害賠償旨在撫慰創傷,其數額由法院綜合裁量,通常具有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因此應有合理預期(參考案例中數萬元的普遍支持額度)。此外,應清晰區分并盡可能在訴訟中一并主張多項權利:除了精神損害賠償,若因對方出軌、家暴等行為產生了直接醫療費、誤工費、心理咨詢費等實際支出,可主張物質損害賠償;在對方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時,可主張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其少分或不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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