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媒體報道,家住遼寧省大連市的潘永嘉三十年前,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被抓,其稱合法購買的2859.2克黃金也被扣押。當年,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潘永嘉稱,他至今沒有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潘永嘉稱,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前,曾多次向蓋州警方詢問其涉嫌的案件處理情況及索要黃金。蓋州警方以涉及的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已經去世,另一經辦人也已退休,以及2012年洪水淹沒銀行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等原因拒絕。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師提出賠償申請。蓋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顯示,該局經審查認為,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請求已超過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最新進展,4月25日,蓋州市公安局主動與潘永嘉的代理律師取得聯系,詢問潘永嘉的要求,雙方已約定見面溝通賠償事宜,律師認為“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
憲法明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刑事扣押的前提是涉案、與案件有關,且案件終結后應及時返還合法財物。潘永嘉未被起訴、未被定罪,黃金被認定為合法財產的可能性極高;30年不返還,構成違法扣押與侵占公民合法財產。至于說國家賠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算。潘永嘉長期未收到結案文書,無法確認權利受損,時效就未起算。至于檔案損毀、承辦人去世等,更不能成為免責理由。辦案機關責任不因人員變動、檔案丟失而免除,警方仍負有查清、返還、賠償的法定義務。一個社會,只有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個人或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這樣的社會,才是一個人人感到安全的社會。這樣的法律環境,才能促使民營企業家無憂無慮地進行投資,否則,辛辛苦苦經營所得,一夜之間就化為烏有,誰都沒有投資的信心和勇氣。
此案中,潘永嘉不但可以要求退回2859克黃金,還可以要求退還5萬元保證金+利息;對30年掛案造成的名譽、精神損害予以適當補償。這些都是他應有的權利主張。
但,怎么個和解法,是給予國家賠償嗎?國家賠償是花納稅人的錢,當事人的2859克黃金,到底去哪了?是被當初的辦案人員私吞了?還是上繳國庫了?如果是上繳國庫,那就算是皆大歡喜了,把老人的黃金退給老人,這就算是辦案失誤吧。
《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限屆滿必須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取保30年未解除、未結案、未告知結果,構成嚴重程序違法與超期掛案。
雖然30年過去了,但必須倒查,給公眾一個交代,否則,他們胡亂辦案或者是貪贓枉法,為什么讓無辜的納稅人去承擔這些代價?如果只賠償而不追責,這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亂辦案、違法辦案,最后大不了公家賠錢,沒人受罰,權力自然容易被濫用,這會讓更多的人鋌而走險。今天是30年扣黃金不還,明天就會有類似的違規扣押、隨意限制人身自由等。
對當事人必須依法賠償、返還財物、補償損失、出具結案文書,修復被侵害的合法權益,這是底線。對執法單位倒查當年辦案流程、財物扣押保管漏洞,整改內部管理制度,杜絕同類長期掛案、涉案財物亂象。對有重大違法情節的辦案人員,必須依法追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