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說了一個真實又恐怖的案子,派出所副所長,為了完成查處任務,竟親手“設計”出一起吸毒案,而被拉下水的還是6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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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時任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長的馬某,為完成單位下達的涉毒案件查處考核指標,找到社會人員徐某提供線索。
因未找到現成線索,徐某提議由馬某提供含依托咪酯(一種麻醉類的新型毒品)的電子煙,其負責召集未成年人吸食后“現場查獲”。
馬某就將含毒電子煙交給徐某,徐某通過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在賓館內誘騙其吸食后聯系馬某,最終6人被查獲。
2026年4月,六合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三名參與的社會人員也獲刑。
兩點,
一,和您一樣,我也好奇公安及檢察是怎么發現是馬某設套的。
新聞稿沒有提,如果不是內鬼反水,按常理推斷,涉毒案件偵辦通常都會追查毒品來源、流轉鏈條和組織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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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未成年人同時被誘騙吸食,本身就異常。再結合賓館記錄、通訊記錄、相關人員供述,以及電子煙來源倒查,最終把提供毒品的人指向馬某,并非沒有可能。
如果馬某不是自己提供,而是采取一種自己不參與的,如通過某種方式讓徐某“撿到”毒品,估計有可能就瞞天過海了。
二、誰下達了“涉毒任務”?
南京這家派出所的涉毒案件指標,到底是誰下達的?是派出所自行加碼,還是上級層層分解?
這些問題,恐怕比馬某個人如何作案更重要。
因為派出所查處多少涉毒案件,本應取決于轄區真實情況。
有多少違法行為,就查多少;沒有案件,本身也可能說明治理有效、預防到位。
如果一個地區治安穩定、涉毒問題下降,卻仍要求案件數量必須達到某個數字,甚至年年增長,那就容易把基層工作帶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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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沒有問題”不重要,“報上去的數據好不好看”才重要時,少數人就可能為了交差,走向造假、編案、拉人下水。
而這起案件發生后,公眾同樣有理由關心:
除了馬某被判刑,相關考核機制是否已經調整?制定指標的人有沒有被問責?
因為如果只處理執行的人,不追問制度的問題,類似風險并不會自動消失。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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