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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法院裁判: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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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百優”文書】北京法院裁判: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相關因素——易凡訴海淀區市監局行政答復及北京市市監局行政復議案

      ——第三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相關因素,因未考慮相關因素導致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裁判文書】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京04行終12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易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春梅,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祎,男,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彭麗萍,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

      法定代表人冀巖,局長。

      委托代理人吳金鉆,男,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處干部。

      委托代理人蔡錕,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榮均,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曉宇,女,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易某因訴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簡稱原海淀工商分局,其相關職責已由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繼)所作行政答復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市監局)所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行初17號 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易某,被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淀區市監局)的委托代理人楊祎、彭麗萍,被上訴人北京市市監局的委托代理人吳金鉆、蔡錕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依法傳喚,一審第三人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三快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3月4日,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關于對易某舉報美團外賣配送問題的回復》(以下簡稱被訴回復),主要內容為:一、關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沒有對外公開自己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沒有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的問題,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建議易某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映此問題。二、關于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的問題,美團外賣在易某下單(訂單號:5021113260339)時已向易某推送了“預計送達時間:2019-02-1121:21:19”等信息,實際送達時間“2019-2-1121:05:26”也在預計送達時間之前,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三、關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不包括餐飲送餐服務,其開展的餐飲外賣送餐服務業務屬于無照經營的問題,餐飲外賣送餐服務屬于“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范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是無照經營。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舉報方存在易某舉報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易某不服被訴回復,向北京市市監局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市監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京市監復[2019]226號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對海淀區市監局作出的被訴回復予以維持。

      易某不服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易某在2019年2月11日通過美團外賣APP平臺(北京三快公司)購買外賣送餐服務時,發現美團外賣APP違反《標準化法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相關規定,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外賣配送服務規范》相關規定,沒有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以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是其公司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告知易某其外賣平臺制定和所執行的外賣訂單配送時長指標、外賣訂單準時指標,也沒有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對外公示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外賣訂單配送時長指標和外賣訂單準時指標。易某認為美團外賣的以上行為侵害了易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屬于故意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是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易某還發現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并不包括餐飲送餐服務,屬于無照經營或無許可證經營,侵害了易某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被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非法侵害的以上合法權益,易某向海淀區市監局舉報,要求海淀區市監局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害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但遭到海淀區市監局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答復。2019年3月18日,易某向北京市市監局就海淀區市監局的不予立案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19年6月12日,北京市市監局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為了維護易某作為消費者的自身合法權益,易某就此提起本次行政訴訟。綜上,易某請求:1.依法撤銷北京市市監局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2.依法撤銷海淀區市監局作出的被訴回復;3.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履行對服務行業標準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責,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沒有對外公開自己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沒有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侵害了易某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瞞了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行為依法查處;4.認定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服務業標準對外公開公示與標注等標準化實施工作負有監管職責;5.對海淀區市監局處理易某舉報案件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做出有失公平的行政答復,拒絕履行對被舉報人標準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責,拒絕履行維護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追究違法責任;6.對北京市市監局在處理易某行政復議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做出有失公平的行政復議決定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追究違法責任;7.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在本案中為易某提供外賣配送服務時存在的無照經營,無許可證經營,與其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了跨地區超范圍的非法經營行為侵害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立案查處;8.認定海淀區市監局在處理易某舉報案件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做出有失公平的行政行為,而北京市市監局作為其上級復議機關,在處理易某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時也未能依法復議核查清楚就草率做出明顯錯誤的復議決定,存在失職、瀆職的情況,侵害了易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海淀區市監局在一審中辯稱:2019年2月12日,易某通過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向原海淀工商分局舉報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認為美團外賣配送超時且拒絕告知其所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相關標準,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瞞了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是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要求原海淀工商分局查處。2019年2月22日,易某向原海淀工商分局中關村西區工商所提交相關補充材料及書面舉報,在原有舉報內容基礎上舉報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未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和對外公示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平臺運營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并不包括餐飲送餐服務,其開展的餐飲外賣送餐業務屬于無照經營,要求查處并進行書面答復。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的規定,易某舉報的被舉報人未標注及公示其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問題不屬于工商部門的職責范圍。海淀區市監局于2019年3月16日掛牌成立,標志著工商、質監、食藥等部門職能在海淀區層面正式開始予以整合。而易某舉報的全過程(2019年2月12日至3月15日)均由原海淀工商分局接收、處理、答復。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3月16日之前建議易某向質監部門反映并無不當。第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舉報人有侵害易某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行為,也無法證明被舉報人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第三,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屬于無照經營,且經營未超越經營范圍。第四,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2月12日接到易某舉報信息,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于2019年3月15日以掛號信的方式書面告知易某,程序合法。第五,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不特定消費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針對易某個人的合法權益,易某與該處理結果不存在區別于其他普通消費者的利害關系,故易某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易某與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之間存在爭議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易某的起訴。

      北京市市監局在一審中辯稱,其依法履行了法定復議職責,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復議程序合法,易某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易某的起訴或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三快公司在一審期間未參加庭審,但提交書面意見稱:第一,其沒有《美團外賣服務標準》這一文件;第二,《外賣配送服務規范》(T/CCPITCSC007-2017)系貿促會聯合百度外賣制定的團體標準,美團并未參與,該標準亦非強制性標準,對其沒有約束力,也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三,根據《美團外賣用戶協議》第4.4.1條,“預計送達時間”是系統根據商家距離、商品/服務準備時間、用戶評價的時間等因素進行自動綜合計算而得出的參考時間,商家的實際配送時間會受到當天的天氣、訂單量等多種外界因素影響而有所差異,用戶如簽署該協議,則視為用戶理解并同意預計送達時間不作為美團外賣或商家作出的配送到達時間的承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海淀區市監局作為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對易某提出的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的規定,北京市市監局作為海淀區市監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依法負有相應的行政復議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易某作為消費者,向原海淀工商分局進行舉報,原海淀工商分局針對相關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查處,關系到易某的個體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故易某與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之間屬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法定情形,其有權針對被訴回復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對于海淀區市監局認為易某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的主張,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原海淀工商分局作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商品標準實施的監督及產品標識的標注負有法定職責。本案中,易某舉報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違反規定未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和對外公示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而外賣配送屬于服務領域并非商品流通領域,原海淀工商分局并不負有對外賣配送標準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需要說明的是,雖海淀區市監局現具有統一管理本轄區標準化工作的職責,但海淀區市監局系于2019年3月16日正式掛牌成立后方具有該法定職責,而被訴回復系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并于同年3月15日向易某寄送,在此階段原海淀工商分局并不具有相應法定職責,故被訴回復告知易某該舉報事項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建議易某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映并無不當。本案中,易某主張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配送超時且拒絕告知其所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構成欺詐。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和第十六條對經營者構成欺詐行為的表現方式以及認定標準做了具體規定。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易某舉報所涉訂單在其支付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已向其示明了預計送達時間,而訂單實際送達時間也在預計送達時間之前,且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在《美團外賣用戶服務條款》中的“配送服務”中已載明“預計送達時間不作為美團外賣或商家對您做出的配送到達時間的承諾。您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購買美團外賣提供的配送延誤保障服務(如適用),以更好地保障外賣配送的時效性或獲得相應的補償”,該條款在用戶注冊時已進行重點提示,且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的規定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據此,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就涉案訂單的配送問題不存在故意告知易某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易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客觀事實,不構成前述司法解釋和規章中規定的欺詐行為。對被訴回復作出的不構成欺詐的認定結論,予以支持。易某還主張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開展餐飲外賣送餐業務屬于無照經營。對此,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美團外賣在其《美團外賣用戶服務條款》“3.3”中已明確載明“美團外賣為您與商家進行外賣交易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美團外賣屬于獨立的第三方平臺,并非用戶所購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相對方……”,涉案訂單的外賣送餐服務經核實系由大連森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森成公司)具體負責配送,該公司經營范圍中包括“提供送餐服務”,且“餐飲外賣送餐服務”屬于“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范圍。據此,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易某主張的無照開展餐飲外賣送餐服務的行為。對被訴回復作出的相應認定結論,予以支持。對于易某提出的原海淀工商分局超期處理其舉報,屬于程序違法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條規定:“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于具名投訴、舉報、申訴不予立案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15個工作日內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并制作筆錄或工作記錄,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要求書面告知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本案中,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2月12日收到易某的舉報后,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同年3月4日作出被訴回復,并于同年3月15日向易某郵寄送達,符合上述程序規定的要求,并無不當。另,北京市市監局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履行了受理、審查、延期通知、決定、送達等程序,復議程序亦無不當。綜上所述,易某的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易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一、海淀區市監局對易某舉報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答復,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不作為。其一,如果海淀區市監局認為易某舉報案件中對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外賣服務標準公開與標注等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職責不屬于自身法定職責管轄,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管轄,就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的規定將舉報案件移送給海淀區市監局認為應當管轄的具體明確的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而不能以“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為由向易某“建議”找一個連海淀區市監局自己都不清楚、不明確具體名稱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去“反映”。其二,在海淀區市監局處理易某的舉報時,海淀區市監局官網上對外公示的法定職責包含管轄本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定職責,并且在一審時海淀區市監局也沒有對其在處理易某舉報時官網上公示的法定職責中不包括“管轄本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定職責”進行舉證,因此海淀區市監局有關標準化工作管理職責不屬于其法定職責的說法缺乏證據支持。其三,海淀區市監局在更名前未將被訴回復送達易某,違反法定程序,該答復無效,應當依法撤銷。其四,由于易某在海淀區市監局更名掛牌后收到被訴回復,所以應認定該答復是由更名掛牌為“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海淀區市監局作出的。由于海淀區市監局具有標準化工作監管職責,所以海淀區市監局處理易某舉報時拒絕履行標準化工作監管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其五,即便是更名前的原海淀工商分局,在處理易某舉報案件時依然對服務業領域具有標準化工作監管職責。二、美團外賣APP(北京三快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不向易某告知提供其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的行為侵害了易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屬于故意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是對易某的消費欺詐行為。其一,美團外賣APP(北京三快公司)作為提供外賣服務平臺的企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告知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并且對外公開,但美團外賣卻以該標準屬于公司機密為由拒絕告知和公開,該行為明顯侵害了易某的知情權。其二,由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作為提供外賣服務平臺的企業經營者拒絕向易某提供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導致易某在選擇、購買外賣配送服務時因為沒有配送標準作為依據,根本無法對提供外賣配送服務的經營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侵害了易某的選擇權。其三,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在《美團外賣用戶服務條款》“3.3”中單方聲稱的內容屬于格式條款,美團外賣免除了其在向消費者提供外賣配送服務過程中的各種對于產品和配送服務質量本該負有的監管責任和賠償等義務,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該格式條款內容無效,對易某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其四,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拒絕告知易某其所執行的“外賣訂單配送時長指標”和“外賣訂單準時指標”等外賣配送服務標準,拒絕對消費者公示其外賣配送服務標準,導致易某無法依據公開確定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來進行消費維權,非法侵害了易某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美團外賣這種故意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行為屬于對易某的消費欺詐。其五,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害易某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的多項違法行為只字未提,顯然違背基本常識法理邏輯,偷換概念、以偏概全,認定事實不清,嚴重侵害了易某的合法權益,對該判決應予撤銷。三、美團外賣在本案中給易某送餐屬于嚴重超時,海淀區市監局和北京市市監局對確鑿證據視而不見,屬于故意包庇和縱容美團外賣侵害易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美團外賣的商家與騎手接單時間分別為2月11日19時51分和19時52分,而過了28分鐘后騎手才在20時20分到店拿取外賣開始給易某送餐,最終于21時05分將外賣送到易某手中。從騎手接單到騎手取貨之間的28分鐘必然要算到送餐時間的總和之中,而從騎手拿到外賣送到易某手中又過去了45分鐘,外賣配送總時長為73分鐘,而根據美團外賣系統根據距離預計的時間,商家宏狀元與易某相距路程為2.4公里,預計送餐時間為37分鐘。美團外賣配送嚴重超時,而海淀區市監局和北京市市監局對此視而不見,屬于故意包庇和縱容美團外賣侵害易某的合法權益。四、美團外賣APP(北京三快公司)是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侵權主體。“美團專送”是美團自營業務,易某購買了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自營外賣送餐服務”,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侵權主體就是北京三快公司。宏狀元餐飲公司僅僅是向易某提供外賣的餐品,并不提供該餐品的配送服務。即便認可海淀區市監局、北京市市監局和北京三快公司聲稱的負責給易某提供配送服務的不是北京三快公司而是美團外賣的關聯公司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三快智送公司)與大連森成公司,由于負責向易某提供送餐服務的是“美團專送”,而“美團專送”又是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自營業務,所以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由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侵害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追究連帶責任、依法立案查處。五、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為易某提供送餐服務時存在無照經營行為,海淀區市監局否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存在無照經營情形不僅是行政不作為,還有失職、瀆職的嫌疑,侵害了易某的合法權益。易某購買的是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自營業務“美團專送”外賣送餐服務,但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及其聲稱的關聯公司上海三快智送公司與大連森成公司都沒有在北京地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沒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卻擅自在北京地區開展外賣送餐服務,海淀區市監局應當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共同開展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侵害了易某的合法權利,應予撤銷;北京市市監局所作被訴復議決定和海淀區市監局所作被訴回復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證據不足,極大損害了易某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訴請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被訴復議決定;3.撤銷被訴回復;4.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履行對服務行業標準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責,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沒有對外公開自己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沒有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侵害了易某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瞞了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多項違法行為依法查處;5.認定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服務業標準對外公開公示與標注等標準化實施工作負有監管職責;6.判令對海淀區市監局處理易某舉報案件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作出有失公平的行政答復,拒絕履行對被舉報人標準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責,拒絕履行維護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追究違法責任;7.判令對北京市市監局在處理行政復議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作出有失公平的行政復議決定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追究違法責任;8.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在本案中為易某提供外賣配送服務時存在的無照經營,無許可證經營,與其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了跨地區超范圍的非法經營行為侵害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立案查處;9.認定海淀區市監局在處理易某舉報案件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作出有失公平的行政復議行為,而北京市市監局作為其上級復議機關,在處理易某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時也未能依法復議核查清楚就草率作出明顯錯誤的復議決定,存在失職、瀆職的情況,侵害了易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0.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及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11.對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一直故意拖延拒不提供參加本案二審訴訟審理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本案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人提交上訴材料之后的2個多月因為材料不全一直無法將該上訴案件材料在法定期限內移送至二審法院進行上訴立案審理這一嚴重惡意拖延訴訟時間、無視司法審判秩序、妨礙司法公正,侵害上訴人的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由二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的法律規定對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在二審訴訟中無視舉證規則、嚴重拖延訴訟時間的行為進行罰款追究法律責任,并且對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在2019年12月6日以后提供的一切參加本案二審的材料全都不予接受;12.認定北京三快公司通過微信推送文章和電話客服對易某進行“美團專送”是“美團外賣自營業務”的虛假宣傳;13.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北京三快公司虛假宣傳行為依法立案查處;14.認定北京三快公司向易某、海淀區市監局、人民法院提供“美團專送”不是“美團外賣自營業務”的虛假說明、虛假證明材料;15.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北京三快公司向易某、海淀區市監局、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說明、虛假證明材料行為依法立案查處;16.認定北京三快公司向海淀區市監局、人民法院提供虛假“騎手接單時間”屬于向法院與市場監管部門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17.依法追究北京三快公司向海淀區市監局、人民法院提供虛假“騎手接單時間”這一虛假證據材料的法律責任;18.認定北京三快公司在易某舉報前沒有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大連森成公司的身份信息,沒有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大連森成公司依法辦理登記,違反《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八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19.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北京三快公司違反《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八條、第八十條規定的行為依法立案查處;20.認定“美團專送”是北京三快公司自營業務;21.認定北京三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大連森成公司沒有在北京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在固定場所開展餐飲外賣配送服務屬于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22.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北京三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大連森成公司沒有在北京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在固定場所開展餐飲外賣配送服務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立案查處。

      海淀區市監局、北京市市監局和北京三快公司均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在一審期間,易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舉報的外賣訂單和證據,2.舉報的訂單配送時間,3.舉報的外賣商戶距離頁面,4.參考的訂單商戶距離,5.參考的訂單配送時間,以上證據證明本案中美團外賣配送的相關事實;6.美團客服與易某電話錄音及文字,證明美團外賣客服不提供外賣配送的相關標準規定;7.美團外賣用戶服務條款,8.美團官網及平臺制度,以上證據證明美團外賣沒有外賣配送距離對應送餐時間的規定;9.外賣配送服務規范,證明我國制定有外賣配送服務行業團體標準;10.參考的外賣訂單信息,證明參考的美團外賣配送的時間等信息;11.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公示信息,12.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工商信息,以上證據證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經營范圍不包含餐飲、送餐服務;13.服務業質量提升專項行動方案,證明海淀區市監局和北京市市監局未依據該方案對美團外賣進行監管;14.美團外賣超時訂單一,證明美團外賣隱匿超時配送的相關信息;15.大連森成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截圖,16.上海三快智送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截圖,以上證據證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送餐服務屬于超范圍的違法行為;17.被訴復議決定,證明行政復議維持的內容與理由;18.京工商復[2018]1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標準標注等標準化實施的監督屬于工商部門職責;19.被訴回復,證明對易某舉報不予立案的行政答復內容與理由;20.美團外賣配送方式說明,證明美團專送是美團外賣的自營業務;21.美團外賣超時訂單二,證明美團外賣隱匿超時配送的相關信息;22.標準化法 釋義截圖,23.外賣送達時間模式截圖,24.海淀區市監局機構職責,25.《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26.《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國發〔2018〕17號),27.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以上證據供法庭參考使用;29.《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投訴舉報類行政案件審理指引》,證明易某具備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同時,易某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法律規范依據。

      在一審期間,海淀區市監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舉報處理單,2.建議登記單,3.舉報信、補充材料及簽收單,以上證據證明涉案舉報線索來源;4.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5.情況說明,6.涉及舉報第三方經營者的網頁截圖打印件,7.涉及舉報第三方經營者的資質復印件、平臺協議及訂單情況等,8.配送服務合同及配送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9.北京三快公司提供的關于美團外賣配送服務的情況說明,以上證據證明海淀區市監局依法進行核查工作;10.不予立案審批表,證明海淀區市監局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11.被訴回復及郵寄情況,證明海淀區市監局處理程序合法;12、原北京市海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及首都之窗網站截圖,證明標準化認定系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非原海淀工商分局職權,海淀區市監局于2019年3月16日掛牌成立,掛牌后方具有標準化認定的相關職權。同時,海淀區市監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作為其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依據。

      在一審期間,北京市市監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易某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證據材料,證明易某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事實;2.行政復議有關事項審批表,證明北京市市監局受理易某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3.《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北京市市監局通知海淀區市監局答復的事實;4.海淀區市監局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證明海淀區市監局進行答復的情況;5.行政復議有關事項審批表、《延期審理通知書》(京工商復[2018]226號)、EMS特快專遞詳情單,證明延期審理并向各方當事人進行送達的事實;6.復議決定審批表、被訴復議決定、EMS特快專遞詳情單,證明北京市市監局依法作出復議決定并向各方當事人進行送達。同時,北京市市監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作為其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依據。

      在本院審理期間,易某又向本院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鐘華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為案”材料,證明被上訴人沒有依法移送其舉報的案件屬于行政不作為;2.“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源藝裝飾廣告部訴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材料,證明被上訴人海淀區市監局在更名前未向其送達被訴回復,被訴回復無效,應予撤銷;3.《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服務業企業“非典”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京商發[2003]30號),證明被上訴人作為工商分局早在2003年就對餐飲等服務行業領域具有標準化工作的監管職責;4.本案一審判決書;5.上訴材料及提交時間,證明其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了上訴狀與上訴證據,并于2019年10月16日交納了上訴費;6.2019年12月6日上午10點25分的通話錄音及文字,7.2019年12月6日下午14點36分的通話錄音及文字,以證據6、7證明其通過撥打12368訴訟服務電話得知一審法院在2019年12月6日前從未將上訴案件材料移送二審法院進行上訴立案和審理;8.2019年12月11日上午9點09分的通話錄音及文字,證明一審案件承辦法官向其告知上訴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向二審法院移送的原因是被上訴人一直沒有按照一審法院要求修改更正參加二審訴訟的材料;9.2019年12月11日下午13點46分的通話錄音及文字,證明一審法院訴服辦專門處理移交上訴材料工作人員向其告知在2019年12月6日其詢問上訴情況后當天案件承辦人員才將其2019年9月26日就已提交的上訴材料第一次移交給訴服辦工作人員;10.2019年12月6日下午15點41分的通話錄音及文字,證明一審書記員向其告知在2019年9月26日收到上訴狀及上訴證據材料后就及時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但被上訴人一直拖延不在法定限期內向一審法院提交其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書與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被上訴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填寫信息不符合要求,一審第三人參加二審的材料也不符合要求,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的行為屬于惡意拖延二審訴訟時間、逾期舉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應當由二審法院依法對被上訴人和一審第三人的以上違法行為進行罰款,并對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在12月6日后提供的一切材料不予接受;11.2007年出版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編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解釋與適用》,證明被上訴人海淀區市監局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接到上訴人提供的舉報案件線索至作出決定前,不論在哪一個階段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都應該積極履行移送職責、辦理移送手續;12.2019年5月6日美團退出新品牌“美團配送”、宣布開放配送平臺的報道,證明“美團專送”是美團自己組建的配送團隊,是美團自營業務;13.2019年10月15日美團大學正式成立的報道,證明美團外賣成立對外賣進行職業培訓的機構,說明美團外賣必然具有或者制定了美團外賣配送相關標準和規范;14.一審法院逾期移交上訴狀的情況說明,證明在其2019年9月提交上訴材料后,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故意、惡意拖延向一審法院提交參加二審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應當視為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放棄參與二審訴訟的權利,應當嚴肅追究被上訴人與一審第三人的法律責任;15.手機通話記錄,證明其與法院通話時間與錄音證據相對應;16.2019年12月14日的通話錄音,證明其向一審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被上訴人和一審第三人惡意拖延提交參加二審訴訟所需的相關材料導致上訴材料遲遲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移送二審法院,最后由一審法院紀檢部門介入才將上訴材料移送二審法院,上訴人要求一審法院出具情況說明并隨上訴材料移送二審法院;17.2020年2月23日上午10點13分的通話錄音及文字,證明一審第三人進行了虛假宣傳并侵害了上訴人作為消費者的選擇權;18.2020年2月23日下午13點24分的通話錄音文字整理材料,證明一審第三人向被上訴人和法院提供了虛假的騎手接單時間情況說明,妨礙司法公正、干擾案件審理;19.展示視頻,證明一審第三人提供給上訴人的客服熱線電話號碼是10109777。

      在本院審理期間,海淀區市監局、北京市市監局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北京三快公司在一審期間和本院審理期間均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確認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易某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7、19,海淀區市監局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1中的被訴回復,北京市市監局提交的證據1中的被訴回復和證據6中的被訴復議決定,系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書面載體,這些證據不能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可以證明海淀區市監局作出被訴回復、北京市市監局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易某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12系其向海淀區市監局舉報過程中提交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其向海淀區市監局提供證據的相關情況,本院予以采信;至于這些證據所記載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并不屬于本案直接審查認定的范圍。易某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4、15、16、20、21、23以及在本院審理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12、13并未在海淀區市監局針對易某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的行政程序中提交,這些證據材料與本案中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無關,本院不予采納。易某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3、18、22、24、25、26、27、28、29以及在本院審理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1、2、3、11,旨在說明相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范圍、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等問題,實際上屬于易某就其訴訟意見和訴訟請求提出的依據,并非用于證明具體事實狀態的證據,本院不作為證據進行評價。易某在本院審理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4、5系本案一審判決書和上訴材料,在本案中顯然不屬于證據的范疇,本院不作為證據進行評價。易某在本院審理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6、7、8、9、10、14、15、16、17、18、19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無關,本院不予采納。海淀區市監局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12中有關原北京市海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原海淀區質監局)職責的材料旨在說明標準化認定系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而非原海淀工商分局職權,實際上應當屬于依據的范疇,并非用于證明具體事實狀態的證據,本院不作為證據進行評價。海淀區市監局提交的證據1-10,證據11中的郵寄材料,證據12中有關“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的材料以及北京市市監局在一審期間提交的除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之外的其他證據,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合法有效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的有關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2019年2月12日,易某向原海淀工商分局舉報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稱其于2019年2月11日19點51分通過美團網預訂商戶“宏狀元”的外賣服務,其認為該筆訂單美團外賣配送超時且拒絕告知其所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相關標準,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瞞了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是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要求查處。2019年2月22日,易某向原海淀工商分局中關村西區工商所現場提交書面補充舉報材料,在原有舉報內容基礎上,舉報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未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和對外公示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平臺運營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并不包括餐飲送餐服務,其開展的餐飲外賣送餐業務屬于無照經營。易某向海淀區市監局一并提交了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證據清單所列證據材料包括:1.舉報的外賣訂單和證據;2.舉報的訂單配送時間;3.舉報的外賣商戶距離;4.參考的訂單商戶距離;5.參考的訂單配送時間;6.美團客服與易某電話錄音及文字;7.美團外賣用戶服務條款;8.美團官網及平臺制度;9.外賣配送服務規范;10.參考的外賣訂單信息;11.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公示信息;12.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工商信息。

      2019年2月28日,北京三快公司向原海淀工商分局提供了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情況說明》、訂單詳情截圖、北京市新宏狀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馬連道店營業執照復印件、《配送服務合同》復印件、大連森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關于與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關聯關系說明》)等材料。其中,《情況說明》載明的相關內容主要包括:“5021113260339”號訂單提供食品商家的線上名稱為“宏狀元(馬連道店)”,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名稱為“北京市新宏狀元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馬連道店”;配送商為“大連森成物流有限公司”,騎手接單時間為“2月11日20:20”,顧客支付訂單前提示的預計送達時間為“2月11日21:21”,實際送達時間為“2月11日21:05”;在上述訂單中,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主要提供信息服務,并不直接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商品)、提供送餐服務;實際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商品)的經營者持有合法有效資質并通過美團外賣APP對外公示,提供配送服務的配送商具有送餐服務經營資質,上述訂單在消費者支付前向其推送了預計送達時間,最終送達時間也在預計送達時間之前;綜上,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技術、網絡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計算機系統集成;企業營銷策劃;經濟貿易咨詢;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批發計算機硬件及其配套設備;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配送服務合同》載明的相關內容包括:上海三快智送公司作為甲方、大連森成公司作為乙方于2018年9月19日簽訂配送服務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合作內容為“乙方組建站點,在雙方約定的配送區域進行配送服務及運營工作”,并約定有“配送區域: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配送區域(配送區域以甲方系統內顯示為準或合同約定為準)范圍內提供配送服務”及“甲方不承諾在雙方合作的配送區域內乙方享有獨家經營權,甲方有權在配送區域內引入其他合作配送商進行共同經營”等內容。大連森成物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中包含“提供送餐服務”。《關聯關系說明》系由北京三快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載明的主要內容為:北京三快公司為美團外賣(APP)運營主體;美團外賣與配送商簽訂配送合同、維持聯系等工作任務由關聯公司上海三快智送公司承擔;訂單號為“5021113260339”號的訂單由與上海三快智送公司簽訂配送服務合同的大連森成公司具體負責配送。

      原海淀工商分局經調查,認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是否對外公開自己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的問題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涉嫌欺詐消費者,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開展餐飲外賣送餐服務屬于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的項目,不屬于無照經營,據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19年3月4日,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被訴回復。2019年3月15日,原海淀區工商分局向易某郵寄被訴回復,易某于次日簽收。

      易某不服被訴回復,于2019年3月18日向北京市市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北京市市監局于同日予以受理。2019年3月25日,北京市市監局作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并于同日向海淀區市監局送達。2019年4月3日,海淀區市監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關證據材料。2019年5月16日,北京市市監局作出延期審理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2019年6月16日前作出。2019年6月12日,北京市市監局作出被訴復議決定,決定維持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被訴回復。2019年6月18日,北京市市監局向易某郵寄被訴復議決定,易某于次日簽收。后易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因機構改革,原海淀工商分局、原海淀區質監局、原北京市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的職能經整合,于2019年3月16日掛牌成立海淀區市監局。

      再查,易某向海淀區市監局提交的“美團外賣用戶服務條款”中載明的內容包括“美團外賣為您與商家進行外賣交易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美團外賣屬于獨立的第三方平臺,并非用戶所購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相對方”“預計送達時間是系統根據商家距離、商品/服務準備時間、用戶評價的時間等因素進行自動綜合計算而得到的參考時間,商家的實際配送時間會受到當天的天氣、訂單量等外界因素影響而有所差異”“預計送達時間不作為美團外賣或商家對您做出的配送到達時間的承諾。您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購買美團外賣提供的配送延誤保障服務(如適用),以更好地保障外賣配送的時效性或獲得相應的補償”等。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原海淀工商分局對易某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和北京市市監局作出維持該不予立案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本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重點圍繞爭議焦點問題闡述如下:

      第一,易某依法具有針對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本案中,易某以消費者的身份向原海淀工商分局舉報,認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原海淀工商分局予以查處。顯然,易某的舉報事項具有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主觀目的,原海淀工商分局對該舉報事項的處理客觀上也會對易某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因此,易某與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被訴回復具有利害關系,有權針對被訴回復以及北京市市監局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原海淀工商分局針對易某舉報所稱的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依法公開其所執行的標準問題所作處理存在明顯不當。

      本案中,北京市市監局、海淀區市監局均系機構改革后組建的行政機關,在此次機構改革前,現由北京市市監局履行的職責分別由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北京市質監局)等部門履行,現由海淀區市監局履行的職責分別由原海淀工商分局、原海淀區質監局等部門履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9]69號)的規定,原北京市質監局是負責本市質量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標準化、計量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責之一是“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標準化工作。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可見,原北京市質監局系此次機構改革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屬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就北京市海淀區而言,原海淀區質監局系此次機構改革前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案訴訟中,海淀區市監局提供的有關原海淀區質監局職責的材料中也明確載明,原海淀區質監局負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計劃,推進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標準化違法行為”等方面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據此,對于反映企業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的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舉報事項,依法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因此,對于易某舉報所稱的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依法公開其所執行的標準問題,原海淀工商分局在被訴回復中作出該事項“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的認定,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原海淀工商分局對易某作出被訴回復時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對于該款規定中“所查處的案件”的具體含義和范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并未作出明確規定。2015年3月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出《關于適用<商法字[2015]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其中規定:“對于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應當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具名舉報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具名舉報人。”換言之,依據31號文的上述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不屬于其管轄的舉報事項,可以選擇采取“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舉報人”的處理方式,而不是必須采取“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的處理方式。

      不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選擇具體處理方式時理應考慮相關因素,避免出現明顯不當的情形。本案中,原海淀工商分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易某寄出被訴回復時,距海淀區市監局2019年3月16日正式掛牌成立僅一天。由于組建成立海淀區市監局并非突發情況,相關的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在此之前應已確定,故原海淀工商分局寄出被訴回復時理應預見到海淀區市監局即將掛牌成立,并應充分考慮這一因素,采取有利于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處理方式。然而,原海淀工商分局未充分考慮本案中存在的具體情況,仍選擇在海淀區市監局正式掛牌成立的前一天向易某郵寄被訴回復,告知易某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映相關問題,導致的結果在于,易某于2019年3月16日收到被訴回復時,海淀區市監局于當日正式掛牌成立,此時已不存在單獨設置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基于此,本院認為,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該項處理明顯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第三,原海淀工商分局針對易某舉報所稱的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犯其作為消費者的相關合法權益問題所作處理存在遺漏事項、說理不充分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此外,根據該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

      本案中,易某向原海淀工商分局舉報提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未公開其所執行的標準,且經其詢問,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其告知相關標準,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屬于故意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的情形,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由該項舉報事項看,易某實際上提出了兩方面具體主張,一是認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二是認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故意隱瞞相關信息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

      原海淀工商分局在被訴回復中基于美團外賣在易某下單時已向易某推送了預計送達時間等信息且實際送達時間也在預計送達時間之前這一理由認定美團外賣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但對于易某認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侵犯其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舉報事項,原海淀工商分局在被訴回復中未予回應。同時,易某在舉報時是基于其所認為的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故意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這一理由主張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但原海淀工商分局在認定美團外賣不存在欺詐行為時并未具體針對易某提出的該項理由作出闡述。基于此,本院認為,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該項處理存在遺留舉報事項以及說理不充分的情形。

      第四,原海淀工商分局針對易某舉報所稱的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無照經營問題所作處理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形。

      對于企業法人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對于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本案中,易某向原海淀工商分局舉報提出,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所載經營范圍中不包括餐飲送餐服務,其開展餐飲外賣送餐服務業務屬于無照經營。北京三快公司向原海淀工商分局提交了《情況說明》和《關聯關系說明》,稱其并不直接向消費者提供送餐服務,實際向消費者提供配送服務的配送商具有送餐服務經營資質,具體就涉案訂單而言,提供送餐服務的配送商是與其關聯公司上海三快智送公司簽訂了《配送服務合同》的大連森成公司。北京三快公司一并向原海淀工商分局提交了《配送服務合同》和營業執照等材料。

      從北京三快公司向原海淀工商分局提供的證據看,北京三快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中不含餐飲外賣送餐服務,而大連森成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中包含提供送餐服務。在此情況下,查明涉案訂單中誰是實際提供送餐服務的經營者并非沒有意義。然而,在被訴回復中,原海淀工商分局對于北京三快公司提出的涉案訂單系由大連森成公司提供送餐服務的主張并未作出采納或不采納的明確認定,而僅以“餐飲外賣送餐服務屬于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范圍”為由,認定“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是無照經營”。本院認為,原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該項認定存在事實不清、說理不充分的情形。

      本院注意到,北京市市監局在被訴復議決定中明確認定“涉案訂單的外賣送餐服務經核實由大連森成公司具體負責配送,該公司經營范圍中包括‘提供送餐服務’,且‘餐飲外賣送餐服務’屬于‘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范圍”,據此認定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易某所舉報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應當說,北京市市監局在被訴復議決定中認定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不存在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說理更加具體、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被訴回復認定事實不清、說理不充分的缺陷。然而,被訴復議決定認定“涉案訂單中的外賣送餐服務經核實由大連森成公司具體負責配送”,仍存在相應證據不夠確鑿充分的問題。從海淀區市監局和北京市市監局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看,證明涉案訂單由大連森成公司提供送餐服務的證據包括北京三快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關聯關系說明》和《配送服務合同》。北京三快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和《關聯關系說明》僅為北京三快公司的陳述意見,該意見本身不足以表明大連森成公司對北京三快公司所述情況的認可。北京三快公司提供的《配送服務合同》所載雙方當事人是作為甲方的上海三快智送公司和作為乙方的大連森成公司,北京三快公司并非合同當事人;該合同約定的配送區域為“甲方指定的配送區域(配送區域以甲方系統內顯示為準或合同約定為準)”,但“甲方指定的配送區域”的具體范圍尚不明確;此外,該合同還約定“甲方不承諾在雙方合作的配送區域內乙方享有獨家經營權,甲方有權在配送區域內引入其他合作配送商進行共同經營”。本院認為,對于“涉案訂單是由大連森成公司提供送餐服務的”這一待證事實而言,上述證據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力存在不足。因此,北京市市監局在被訴復議決定作出涉案訂單系由大連森成公司提供送餐服務的認定存在證據不夠確鑿充分的問題。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本院作出了大連森成公司并非涉案訂單中送餐服務提供者的認定,而只是表明相關事實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五,對原海淀工商分局所作被訴回復和北京市市監局所作被訴復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如前所述,原海淀工商分局所作被訴回復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遺漏舉報事項、說理不充分及明顯不當等方面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的規定,對被訴回復應予撤銷,海淀區市監局應當依法對易某的舉報重新作出處理。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因被訴回復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北京市市監局作出維持被訴回復的被訴復議決定亦不具有合法性,對被訴復議決定應予一并撤銷。

      第六,對易某一審期間提出的除要求撤銷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外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提起訴訟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九)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中,易某在一審中除提出要求撤銷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外,還提出了其他多項訴訟請求。其中,易某提出的第3項訴訟請求為“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履行對服務行業標準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責,履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沒有對外公開自己執行的外賣配送服務標準,沒有在其服務平臺與外賣配送包裝上標注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其所執行的外賣服務配送標準侵害了易某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瞞了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行為依法查處”,第7項訴訟請求為“判令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在本案中為易某提供外賣配送服務時存在的無照經營,無許可證經營,與其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了跨地區超范圍的非法經營行為侵害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立案查處”,該兩項訴訟請求的成立均以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為前提,然而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是否存在易某舉報所稱的違法行為并非本案審查范圍,本院依法撤銷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也不意味著本院認定了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存在易某舉報所稱的違法行為,對于易某舉報所反映的問題,應由海淀區市監局依法作出認定和處理。

      易某在一審中提出的第4項訴訟請求為“認定海淀區市監局對美團外賣(北京三快公司)的服務業標準對外公開公示與標注等標準化實施工作負有監管職責”,第8項訴訟請求為“認定海淀區市監局在處理易某舉報案件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做出有失公平的行政行為,而北京市市監局作為其上級復議機關,在處理易某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時也未能依法復議核查清楚就草率做出明顯錯誤的復議決定,存在失職、瀆職的情況,侵害了易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兩項請求實質上屬于易某認為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不具有合法性并據此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理由,并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獨立的訴訟請求。

      易某在一審中提出的第5項訴訟請求為“對海淀區市監局處理易某舉報案件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做出有失公平的行政答復,拒絕履行對被舉報人標準化實施工作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責,拒絕履行維護易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追究違法責任”,第6項訴訟請求為“對北京市市監局在處理易某行政復議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未能調查詳盡,對被舉報人美團外賣偏聽偏信,未取得可靠證據就輕易做出有失公平的行政復議決定侵害易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追究違法責任”;該兩項請求的核心在于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行政機關的“違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本案中,人民法院應當對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易某要求追究行政機關“違法責任”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

      在本院審理期間,易某提出,被上訴人和一審第三人故意拖延、拒不提供參加二審的相關證據材料,導致上訴案卷材料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移送二審法院,要求本院對被上訴人和一審第三人無視舉證規則、嚴重拖延訴訟時間的行為進行罰款,并對被上訴人和一審第三人在2019年12月6日以后提供的參與二審的一切材料均不予接受。本院認為,該項主張缺乏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在本院審理期間,易某又提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以及其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全部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院認為,因原海淀工商分局所作被訴回復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且導致北京市市監局所作被訴復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故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依法應由海淀區市監局負擔。但易某要求被上訴人承擔其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易某在本院審理期間提出了未在一審期間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關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規定,這些新增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綜上,原海淀工商分局所作被訴回復和北京市市監局所作被訴復議決定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對于易某要求撤銷被訴回復和被訴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易某在一審中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行初17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的《關于對易某舉報美團外賣配送問題的回復》;

      三、撤銷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京市監復[2019]226號行政復議決定;

      四、責令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針對易某的舉報重新作出處理;

      五、駁回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五十元,均由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程 琥

      審 判 員:陳良剛

      審 判 員:程 娜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孟偉

      書 記 員:索 彤

      聲明:取材網絡、謹慎鑒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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