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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作用
不斷把知識產權糾紛
多元調解工作引向深入
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
聯合發布
2025年知識產權糾紛
多元調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玩具公司與11家電商經營主體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調解案
——“類案統調”模式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某玩具公司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經調查發現11家注冊地在漯河的電商平臺經營主體,未經授權銷售與其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的一款玩具產品,于是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1家經營主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該批案件的起訴材料后,經征求當事人同意后,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案件委派至漯河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調解委員會依托漯河市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專業支撐,針對批量案件特點,創新推行“類案統調”工作模式,打破傳統逐案辦理模式,采取“判定先行+集中調解+普法教育”一體化處理方式,實現高效化解。
一是,先由3名預審員組成侵權判定小組,對權利人提交的證據進行逐項研究,仔細對比分析涉案專利特征,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事實成立。二是,調解員與11家被告分別通過面對面、電話、微信等多種形式,摸排侵權情況,對案情進行精準分析。三是,決定將11起案件集中處理,有效縮短了調解周期。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化身“普法老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被告闡釋法律規定。同時,結合同類案件的調解案例和判決金額,為被告算清侵權的經濟賬與信譽賬,還耐心指導各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如何避免類似侵權行為,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發生。
調解委員會最終通過“一攬子解紛”的方式,使得該批11起糾紛在2日內全部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場履行了賠償義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高效維護。
【案件點評】
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維權案件“批量式”增長的新特點,本案突破“一案一調”的傳統模式,探索出“判定先行+集中調解+普法教育”的“類案統調”處理路徑。通過專業技能判定侵權事實認定,集中調解統一處理尺度,既保障了同案同果的公平性,又降低了當事人維權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體現出人民調解“高效率、高和諧、高滿意”的糾紛化解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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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戶外用品公司與某鞋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三促三調工作法”高效化解商標侵權批量糾紛
【案情簡介】
某戶外用品公司在第25類鞋、服裝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且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某戶外用品公司發現,電商平臺中多個店鋪銷售涉嫌侵犯其商標權的鞋類商品,購買后經鑒定均為假冒商品。某戶外用品公司將該多個店鋪的經營者訴至修武縣人民法院,形成系列案件,共計8件。某戶外用品公司要求各店鋪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14萬元。
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立足系列案件批量性、涉案標的額大、涉地方支柱產業的特點,第一時間啟動府院協同機制,將8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信息同步推送至孟州市市場監管局、孟州市皮毛協會。
因涉案標的合計達414萬元,侵權主體多且經營規模、侵權情節各異,調解工作難度較大。法院立足實際,通過與市場監管局溝通、研討,聯合制定“三促三調”化解方案:其一,府院聯動促協同發力。推動法院與市場監管局建立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法院負責法律適用指導、裁判尺度統一,市場監管局承擔行政監管、行業規范職能,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合力。其二,批量化解促案結事了。針對系列案件集中研判、統一裁判尺度,高效推進批量糾紛化解。組織涉案企業召開合規經營座談會,結合典型案例進行靶向釋法,從個案處理延伸至行業治理,引導鞋企規范商標使用行為,推動皮毛特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其三,前端調解促情理統一。聯合市場監管局開展先行介入排查,通過行政手段督促涉訴企業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逐家摸排企業經營狀況、調解意愿及心理預期,結合侵權情節、經營規模、獲利情況等因素,分類施策、一企一策制定調解方案,構建“調解+承諾+整改+司法確認”的無縫銜接工作模式,確保案件處理兼顧法律嚴肅性與社會合理性。
最終八個被告均同意調解,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金額共計204萬元,且多家企業當場履行。
【案件點評】
本案以“三促三調”工作法為抓手,精準錨定案件爭議焦點,以個案調解為切入點,通過以案釋法、情理交融、利益平衡的方式,促成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且本案并非單純以“了結糾紛”為目標,而是以個案為契機,向涉訴企業及全行業普及商標保護法律要義,引導企業樹立品牌先行的發展理念,從根源上減少商標侵權糾紛的發生,推動孟州皮毛特色產業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為地方支柱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升級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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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設計工作室與某電商經營者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調解案
——“司法保障+行政協同+專業指導+人民調解”多方聯動打造駐馬店電商知識產權糾紛高效解紛樣板
【案情簡介】
某設計工作室是某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某設計工作室發現上蔡縣某電商經營者在某平臺開設的店鋪,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于是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立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全局,緊扣電商領域糾紛化解痛點,啟動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由法院、市場監管局、專利管理部門及調委會組建跨部門專項調解小組。
調解小組經充分溝通梳理,明確本案三大核心爭議焦點,并針對各焦點制定靶向化解方案,推動糾紛高效解決。焦點一:被訴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縣市場監管局依托屬地監管體系,快速核實侵權主體身份信息及銷售侵權產品的事實;市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發揮專業技術優勢,開展專業比對,明確被訴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為糾紛化解奠定事實基礎。焦點二: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人民調解委員會向雙方釋明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計算方式及酌定因素;調解小組搭建平等溝通橋梁,引導原告結合實際提出合理訴求,向被告釋明侵權的法律后果,推動雙方就賠償款數額達成一致,兼顧專利權人合法權益與侵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焦點三:侵權賠償的履行方式、期限。法院結合司法實踐對賠償款履行方式,以及下架侵權產品、刪除平臺鏈接等提出指導意見;調解小組推動將其寫入調解協議;法院審查后,依法快速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打消雙方履約顧慮。本案從起訴到糾紛化解僅用時7天,成功以非訴訟方式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其間,調解小組結合駐馬店市電商產業發展實際,開展靶向普法教育,講解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和政策,提升商戶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從源頭助力全市電商產業規范發展。
【案件點評】
本案是駐馬店市統籌全市知識產權保護資源,創新構建“司法保障+行政協同+專業指導+人民調解”多方聯動解紛機制的標準化實踐案例,調解小組針對糾紛三大核心爭議焦點一一制定對應的靶向化解方案,精準破解了電商領域外觀設計專利糾紛維權周期長、成本高、協商僵局難打破、履約無保障等痛點。同時,將普法教育與糾紛化解深度融合,以個案普法推動全市電商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整體提升,為全市電商產業規范健康、高質量發展筑牢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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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生活科技公司與張某侵害商標權糾紛調解案
——人民調解+村委會+律所+法院“四位一體”系統化調解商標糾紛
【案情簡介】
某生活科技公司系涉案系列商標權利人,公司的商品市場占有率高,且商品和商標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等多項榮譽和稱號,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某生活科技公司得知張某在其網店銷售的鏈接及圖片上使用與其商標近似的標識,于是以張某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停止侵權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萬元。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啟動多元調解機制,與商丘市知識產權調解中心聯動,委托該中心調解,并邀請被告張某所在村委會參與,知識產權專業律所派員介入,“四位一體”開展調解工作:首先,厘清主體與權屬,核準侵權與癥結。法院與調解中心共同審查原告的權屬和侵權證據,確定適格主體,并明確案件核心爭議點,基于被告張某系年紀較輕的自然人(出生于1997年),且侵權標識系近似標識,在認定事實基礎上,找準調解脈搏。其次,村委、律所參與溝通,法院、中心主導調解。基于被告的情況,法院和調解中心聯系到其村委會負責人,先由村委與被告進行溝通,講明侵權事實和危害性,化解對立情緒。再由律所工作人員向被告分析案件利弊和后果,幫助被告建立對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的正確認識。其間調解中心人員全程跟蹤案件進程,架起原被告之間的溝通橋梁。法院則厘清案件事實,釋明法律規定,為調解工作提供堅實的基礎與后盾。法院+調解中心+村委+律所“四位一體”形成調解合力。最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迅速確定調解方案,某生活科技公司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并一次性履行完畢。
【案件點評】
本案由于被告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對侵權行為認識不足,只有充分利用其信任的集體和人員,才能使其認識到侵權的嚴重性和原告維權的正當性。法院充分發揮“總對總”調解機制,利用調解中心平臺便利,發揮村委會組織基層優勢,利用律師事務所專業高度,解決被告的陌生人顧慮、法律疑惑和溝通障礙,在建立原被告彼此信任基礎上,根據雙方的訴求和實際情況,高效化解了糾紛,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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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公司與某眼鏡店等四起商標侵權糾紛調解案
——“三位一體”聯席調解組織化解系列商標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某公司經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取得某馳名商標的使用權及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某公司調查發現,某眼鏡店等四家經營主體在其店鋪內銷售涉侵犯涉案商標的商品,于是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組成“三位一體”聯席機構進行調解。調解工作中,一是靈活選地點。考慮到調解雙方的距離和便利度,本著省時間、少成本原則,在征得雙方的同意后,最終確定選取市市場監管局作為調解場地,最大限度便利雙方當事人。二是精選調解員。該案件被告數量多,涉及區域廣,需要專業性強的調解員參與調解,經研究,確定了由市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法院具有審判經驗的知識產權法官、轄區市場監管所長和調委會律師調解員組成的“三位一體”聯席調解團隊進行全程調解。三是專業解紛爭。調解過程中,調解團隊運用各自領域專業優勢,從不同角度進行解答式解惑。法院就糾紛存在爭議焦點進行總結,對法律方面的疑問進行了解答。市市場監管局從市場監管角度給出專業意見和業務指導。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從保護機制角度向當事人普法宣講。最終,調解團隊運用“面對面調解+背對背調解”“示范調解+集中調解”“線上調解+線下調解”的“三調”模式,使得當事人激烈對抗情緒快速破冰,對于是否構成侵權、賠償金額爭議等焦點問題快速達成共識。最終,四起案件當事人均達成并簽訂了調解協議,且當場履行了賠付義務。
【案件點評】
商標侵權案件的被告多為商品流通環節的銷售商,且以個體工商戶居多。該類案件往往存在著訴訟標的小、批量案件多、涉眾面大、被告法律意識淡薄、對抗激烈等特點。因此從多角度、多部門聯合進行調解,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根據地方區域特點,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三機構打造“一院一局一中心”組合拳,“三位一體”聯合調委會調處知識產權糾紛,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運用“面對面調解+背對背調解”“示范調解+集中調解”“線上調解+線下調解”的“三調”模式,快速破除當事人激烈對抗情緒,解決當事人無法訴前面對面調解、批量案件同案不同果、調解后履行難等問題,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效”共同出效,實現權利人、被控侵權人以及調解員三方均滿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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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某家化公司與22家商戶侵害商標權糾紛調解案
——“法院+知產部門”聯動化解商標侵權批量案件
【案情簡介】
某家化公司持有多個馳名商標及注冊商標,其市場巡查中發現,某地區多家商戶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于是將22家銷售商戶訴至法院,請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形成批量系列案件。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認為該批案件侵權地分散、涉案金額較小、侵權時間較短,具有較大調解空間,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依托“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委托知識產權局的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并指派法官指導調解。
聚焦合法來源抗辯審查,追溯侵權源頭。調解員首先對該批糾紛進行集中梳理,發現爭議點在于“侵權商品來源”。為從根源上打擊侵權,調解員優先引導銷售商戶提供進貨線索。但涉案商戶多位于鄉鎮轄區,經營規模小、管理不規范,難以明確說明商品上游來源,且不同商戶的進貨時間、渠道零散,導致侵權源頭難以鎖定。
聚焦雙方證據認定,明確侵權責任。為明確基本案件事實,調解員對某家化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清單化審查,確認其商標權及商戶侵權初步證據。同時,現場逐一比對商品,以客觀證據打消商戶疑慮,明確商戶侵權事實。指導法官現場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和多元解紛案例庫相關案例,對商戶進行靶向普法,說明其合法來源抗辯證據不足消除其思想誤區。同時,引導某家化公司理性認識鄉鎮商戶經營狀況,考慮適當降低賠償金額,快速制止侵權。
聚焦侵權規模差異,分類確定賠償標準。考慮到各商戶銷售時長、侵權商品數量、獲利情況等侵權情節存在差異,調解員結合指導法官提供的賠償計算標準,與某家化公司逐一溝通,最終確定3000—4000元的合理賠償區間,并針對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細化賠償金額,既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給銷售商戶造成過重經濟負擔。最終,某家化公司與22家商戶均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案件點評】
本案針對知識產權批量案件的特點,法院委托知識產權局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充分發揮行業領域專業優勢,先積極引導侵權者排查侵權商品來源,推動從銷售端維權向分銷端及制造端延伸,加強源頭治理,從根本上凈化市場環境。調解過程中,調解組織通過錨定事實、釋明法理、講明情理,令商戶清晰認識到侵權責任;法院發揮指導調解職能,提供法律適用、類案檢索等法律支撐。通過兩部門形成合力,促使糾紛高效化解,既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鄉鎮小微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現狀,實現了“保護創新”與“保障民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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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某公司與某食品公司商標侵權糾紛調解案
——“四步調解工作法”精準化解基層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扶溝縣市場監管局提交請求書,稱扶溝縣某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雞精產品,其外包裝上的雞圖形及裝潢組合與某公司旗下知名商標以及外包裝構成高度近似,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扶溝縣市場監管局立足行政調解職能,創新運用“四步調解工作法”,實現糾紛高效、實質性化解。
第一步:核查取證,夯實調解基礎。通過現場勘驗、臺賬調取、商標標識逐一比對等方式,全面固定侵權證據,為后續調解提供堅實的事實支撐。
第二步:釋法明理,彌合認知分歧。針對被投訴方“不知情、非故意”等認知偏差,闡明“近似商標+相同商品+混淆可能性”即構成侵權的法律邏輯。同時,向投訴方說明行政調解在快速制止侵權、降低維權成本方面的優勢,引導雙方理性對待糾紛,為調解奠定基礎。
第三步:協商共識,精準化解爭議。圍繞整改要求與責任承擔,組織多輪溝通。在整改環節,明確侵權包裝的清理、銷毀標準及驗收流程,形成可操作的整改方案。在責任承擔上,兼顧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與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促成雙方達成一致。
第四步:長效規范,鞏固調解成果。調解協議簽署后,為被投訴方提供商標法律法規專項培訓及合規咨詢,指導其建立商標合規審查機制,幫助企業建立侵權風險防范意識,從源頭杜絕再次侵權,實現“調解一案、規范一戶、示范一片”的乘數效應。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層商標侵權行政調解案例,扶溝縣市場監管局:一是,創新調解方法,提升解紛效能。運用總結提煉的“四步調解工作法”——“核查取證、釋法明理、協商共識、長效規范”,將行政執法的事實調查優勢與調解的柔性靈活優勢有機結合,充分發揮了行政調解“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獨特優勢。二是,平衡保護與發展,彰顯執法溫度。既依法認定侵權事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和整改意愿,通過調解而非單純行政處罰的方式,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為小微企業保留了發展空間,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延伸服務鏈條,推動源頭治理。突破“就案論案”,將調解與普法宣傳、合規指導相結合,幫助小微企業建立合規意識與內部管理制度,從源頭防范侵權風險,為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從“事后糾偏”向“事前預防”轉變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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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李某與某幼兒園著作權侵權糾紛調解案
——全省首創“知識產權調解+高校人才培養”新實踐
【案情簡介】
李某系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某幼兒園未經授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涉案美術作品,李某將某幼兒園訴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幼兒園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案件委派至鄭州市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簡稱調委會)進行訴前調解。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學生調解員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先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查詢侵權判定與賠償金額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步,與指導老師、鄭州市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專家顧問團溝通,確認了某幼兒園構成侵權;第三步,利用晚自習和周末空閑時間,并克服大學生膽怯心理,先后聯系原告確認案情和核實證據材料,再聯系被告負責人告知幼兒園微信公眾號擅自使用他人圖片進行宣傳構成侵權及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調解初期原告李某對和解金額要求較高,某幼兒園因經營困難未招收新生,不愿支付該金額,調解陷入僵局。調解員隨即向被告釋明法律風險,明確若調解失敗案件將轉入立案階段,后續開庭審理等要付出更多時間、經濟成本及承擔社會信用受損的后果;最終被告態度松動,提出愿意接受的賠償金額,調解員又將被告經營不佳、非惡意侵權的實際情況轉達原告,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經調解員三輪居中溝通協調,原告李某充分理解被告幼兒園實際處境后,同意接受300元和解金額,被告幼兒園隨即履行賠償義務,原告李某隨后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糾紛通過訴前調解快速、低成本化解。
【案件點評】
大學生是未來創新的主力軍,引導大學生參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青年群體中的具體體現。鄭州市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多所高校合作,在河南首創“知識產權調解+人才培養”的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育新模式。使得大學生在調解過程中加深了對法律條文的深刻理解,鍛煉了在解決基層社會矛盾中的“引導和疏導”能力,為未來更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積累了寶貴經驗。這種從理論到實踐的跨越,有助于在校園內乃至同齡人群體中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濃厚氛圍,為構建知識產權強國儲備具備堅實法律意識和實踐能力的人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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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關某與孔某及其關聯店鋪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調解案
——“一攬子調解”化解系列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關某系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關某發現,孔某及其親屬劉某、何某在拼多多平臺開設多家店鋪,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遂將孔某及其親屬劉某、何某訴至開封、寧波等多地法院,形成系列案件,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法院調解平臺委派開封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對案件進行先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孔某稱,其名下1家店鋪和其親屬劉某、何某名下3家店鋪曾上架過被控侵權產品,但4家店鋪銷售、許諾銷售的涉案專利權產品均系從某廠家購買,且在向某廠家反饋有專利權糾紛后立即下架了相關產品,希望與關某一并協商解決4家店鋪的問題。關某已取得其中3家店鋪的侵權證據,分別在開封、寧波兩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意“一攬子”調解4起案件。
“一攬子”調解意向達成后,賠償金額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調委會一方面請原告關某考慮孔某及其親屬的店鋪已主動下架涉案產品、且有合法來源抗辯的初步證據,會影響判賠金額,并與關某一起分析訴訟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和潛在的敗訴風險。調委會另一方面向孔某指出,雖然其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但根據相關規定,仍需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今涉及兩地法院的3起訴訟,原告肯定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一定的律師費用,且如果敗訴也將對店鋪商譽產生負面影響。經多次耐心溝通后,關某與孔某達成和解,并簽訂了和解協議。
【案件點評】
專利侵權糾紛兼具專業性與復雜性,系列關聯案件的處理更需兼顧法理與情理,平衡各方權益以化解矛盾。本案中調委會精準把握案件關鍵要點,針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差異化溝通疏導:一方面向原告明晰被告主動下架侵權產品、合法來源抗辯對認定判賠金額的影響,同時告知其潛在敗訴風險,引導其理性調整賠償預期,放棄高額賠償訴求;另一方面向被告釋明即便有合法來源其仍需承擔維權合理開支,且訴訟將帶來精力損耗、費用增加及商譽受損等不利后果,促使其達成和解。通過精準施策、雙向引導的調解方法,高效化解雙方分歧,“一攬子”解決了涉多地法院的關聯侵權糾紛,既避免了當事人訴累,又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主體權益保障的平衡,彰顯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專業務實、高效解紛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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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李某等訴某生物科技公司技術合同糾紛調解案
——“調判融合三步閉環工作法”化解知產系列類案
【案情簡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先后與其數十名客戶簽訂了《技術轉讓合作協議》,約定收取客戶數萬元不等的技術轉讓費、原料款等費用,向客戶提供新能源動力油技術,承諾為客戶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后因依其技術生產的產品不能達到約定質量以及不能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被客戶先后起訴至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案件達20余起。除某生物科技公司外,法院還先后收到其他被告的類似案件10余起。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針對類型化案件,有效發揮“總對總”機制創造性形成“調判融合三步閉環工作法”化解技術合同糾紛集群。
第一步:專業研判,委派調解前端過濾。法院發現多起案件為同一被告、同類事實后,通過專業法官會議分析認為訴前調解更宜。遂根據“總對總”機制,將該被告的同類案件委派洛陽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前,法院與調解委員會召開案情研討會,確定系列案件的總體調解方案。并確定由調解員與法官溝通指導個案調解,先后成功調解12起案件。
第二步:調解遇阻,示范判決中端破局。后因更多客戶陸續起訴,某生物科技公司不再配合調解,并通過轉讓股權、注銷公司等系列操作,試圖逃避法律責任,使調解工作無法順利進行。法院研究后決定進行示范判決,對其中個別案件依法將已注銷的原法人被告變更為公司原股東段某、邱某,并根據原告申請依法追加原公司債務人楊某為被告,最終依法判決由被告段某、邱某承擔技術轉讓費及違約金共計6.5萬元,被告楊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后法院對敗訴方進行釋法說理,各方均未上訴,并同意對另兩起已開庭的案件進行調解。
第三步:成果轉化,后端輻射整體解紛。示范判決后,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對被告為邱某、段某、楊某的剩余十余起案件委派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目前調解委員會已依據示范判決成功調解多起案件,未調解案件仍在穩步調解中。同時,該示范判決也推動了同類其他案件的調解。
【案件點評】
本案系技術合同糾紛引發的系列類案,且被告公司試圖通過惡意轉讓股權、注銷企業以逃避債務。法院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剛柔并濟、多元協同的綜合治理思路,實現了從“個案化解”到“規則引領”的升級。依托“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將裁判規則轉化為調解指引,推動調解組織高效化解同類案件,實現“一案判決、多案化解”的乘數效應,彰顯多元解紛機制在化解技術合同糾紛中的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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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省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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