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人員及時主動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提示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防范因駕駛人身體疾病引發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人員駕駛證注銷有關事項進行提示:
一、法律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72號)相關規定: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員,身體條件發生變化,患有法定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必須按規定及時辦理駕駛證注銷手續。
二、法定妨礙安全駕駛疾病范圍
患有下列疾病,屬于妨礙安全駕駛情形,應當注銷駕駛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美尼爾氏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三、注銷相關要求
主動申報注銷:機動車駕駛人確診患有上述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自確診之日起30日內,主動前往車管所申請辦理駕駛證注銷業務。
嚴禁帶病駕車上路:身患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仍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屬于交通違法行為,一經查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從嚴處罰。
依法強制注銷:公安交管部門排查發現駕駛人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不符合駕駛條件的,將依法依規辦理駕駛證強制注銷手續。
四、法律責任提醒
明知自身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拒不注銷駕駛證、違規駕車上路,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需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從嚴從重追責。
五、辦理提示
廣大市民可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前往屬地車管所窗口辦理駕駛證注銷業務,流程簡便、當場辦結。
請廣大駕駛人自覺自查身體狀況,嚴守安全駕駛底線,主動配合駕駛證管理相關規定,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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