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業務政策的通知》(長金管委〔2026〕1號),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貫徹落實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業務政策的通知> 的實施細則》(長金管發〔2026〕6號)。
新政主要內容如下:
一、支持代際互助:
允許繳存人家庭的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且繳存人家庭的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請添加為共同還款人,辦理按月對沖還貸業務。
二、優化委托按月提取
繳存人家庭符合償還自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條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1個月(含)以上的,可申請辦理委托按月提取業務。
三、擴大提取病種范圍
擴大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病種范圍。繳存人家庭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病種由9種擴大至35 種。
四、提高最高貸款額度
1.繳存人家庭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20萬元;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0萬元。
繳存人家庭辦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0萬元。
2.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繳存人家庭在我市購買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均在現行最高貸款額度基礎上提高30%(不含商轉公貸款)。
繳存人家庭同時符合多種可上浮貸款額度情形的,以最高可上浮比例為限,不累加計算。
3.35周歲(含)以下的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且在長單位繳存的青年人才,購買家庭首套房僅需公積金繳存滿1個月,貸款額度不與賬戶余額掛鉤,可提高至現行最高貸款額度的1.5倍,即購買新房:180萬,二手房:150萬(本條2026年6月1日起執行)
五、優化住房套數認定
繳存人家庭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認定以申請貸款時繳存人家庭在擬購自住房所在區縣(市)住房套數查詢結果(擬購自住房除外)為準。
六、實施房屋價值評估
繳存人家庭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或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均由長沙公積金中心指定專業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最高可貸額度不得超過評估價的80%。
長沙公積金中心鐵路分中心繳存人家庭在我市及湖南省內其他行政區域購買自住房的,同樣適用以上所有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政策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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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還印發了《關于優化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政策的通知》(長金管委〔2026〕2號)
一、放寬開戶條件
1.放寬年齡限制。靈活就業人員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年齡放寬至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我市就業且具有合法經濟收入來源;
(三)自愿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承諾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四)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開戶時須核查在全國范圍內無正常狀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2.簡化開戶資料。取消本市戶籍證明、居住證等資料,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指定受托銀行有效一類借記卡即可申請開戶繳存。
二、靈活繳存機制
1.繳存自主選擇。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近12個月實際月平均收入自主申報確定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在10%至24%間自主選擇。
2.繳存標準統一。
放開“靈活就業人員月繳存額不得高于每月1200元”的限制,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應符合本中心當年公布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規定。
2025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為2100元,最高為31291元;月繳存額最低為210元,最高為7510元。
3.賬戶靈活啟封。靈活就業人員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申請封存賬戶,欠繳部分無需補繳,后續符合開戶條件的可重新啟封繳存。
4.支持貸后調整。
靈活就業人員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可在每年調基調比期限內調整1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后的月繳存額應不低于貸款月還款額,若配偶在本中心近3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且添加為共同還款人,可將配偶月繳存額納入核算范圍。
三、提高貸款額度
貸款保底額度提高。靈活就業人員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按貸款額度計算公式測算低于20萬元的,可按20萬元核定。靈活就業人員家庭近12個月辦理了公積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不適用該規定。
四、強化賬戶管理
1.長期停繳賬戶自動封存。靈活就業人員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且個人賬戶停繳超過6個月的,其賬戶將由系統自動封存(在校青年人才賬戶除外)。
舉例:如啟封后最后一次匯繳日為2026年4月15日,則自動封存日為2026年10月16日。
2.異地就業新開戶可申請封存。靈活就業人員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確因到異地就業新單位開戶等需要,可憑社保證明、勞動合同等有效證明材料,申請辦理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須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
3.不符合繳存條件需封存。靈活就業人員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繳存條件的,可個人申請辦理賬戶封存或由本中心對其賬戶進行封存。
4.長期未繳零余額賬戶將注銷。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自設立之日起連續6個月未繳存且余額為零的,本中心將對賬戶進行注銷(在校青年人才賬戶除外)。
五、其他
1.本通知發布前已設立個人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在校青年人才),自政策實施之日起,可在《通知》規定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范圍內申請變更繳存協議;未主動變更繳存協議的,仍按原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執行。
2.本通知發布前已設立個人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在校青年人才)適用《通知》規定。
3.本通知未盡事宜,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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