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福建局發布《福建三明廣豐礦業有限公司水井坑煤礦“8·2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指出,2025年8月21日20時01分,福建省三明市廣豐礦業有限公司水井坑煤礦(以下簡稱水井坑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遇難、1人輕微傷,直接經濟損失約926萬元。
經調查認定,水井坑煤礦“8·2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通風瓦斯管理不到位,掘進工作面遇地質構造,頂煤大量垮落,瓦斯涌出量積聚,作業人員違規打火抽煙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組對31名責任人員和相關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其中:水井坑煤礦礦長目前已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水井坑煤礦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采掘隊長、當班檢身工等5名責任人員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水井坑煤礦機電副礦長等12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對水井坑煤礦礦長等15名人員撤銷或暫扣執業資格、特種作業操作證,對9名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行政罰款,對3名人員扣罰1至3倍年終績效;對永安煤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等7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免職等處理;對福建省能化集團安監部門負責人給予誡勉處理;對大田縣政府分管領導,大田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負責人、煤炭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三明煤炭管理局安監科、行業管理科負責人等5人分別給予誡勉、政務處分處理。對水井坑煤礦罰款192.5萬元、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成福建省能化集團、大田縣人民政府、三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局)作出深刻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