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毅,刑事律師,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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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涉嫌強奸案這場大戲,觀眾已經吃瓜了快一個月了,總算在7月底到了高潮,看網上幾乎一邊倒的報道和各種表態,似乎結局很符合觀眾的“期待”。張律師在坐著小板凳吃瓜的同時,也一直關注著這里面的法律問題,很多同行都寫了不少法律文章,其他方面我就不寫了,對于其中的涉外案件辦理程序做一個問答總結。雖然從蹭熱點的角度來說,文章發的有點晚,不過總是自己對辦理涉外國人案件的一個研究總結。
鑒于案件情況已經幾乎無人不知,我就不再贅述,先僅就吳亦凡加拿大人這一外國人國籍身份在刑事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問答。
先說明一下:有些人會覺得辦理外國人案件可能跟辦理國人的案件很不一樣,其實辦理外國人案件程序上沒有特別之處,只是畢竟涉及到要處理、處罰另外一個國家的人員,因此在程序上多了一個通知的義務。這就涉及到現代司法制度背后的依據和邏輯。
有認為吳亦凡是加拿大人,中國法律不能管,管了也不能判,這就是對現代司法制度的誤解。在此要普及一個常識,司法權屬于一國的主權,我們常說“維護國家主權”就包括維護國家獨立的司法權,而外國人對我國司法權破壞最著名的就是“領事裁判權”,這在近代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被規定,即外國人在中國違法犯罪不受可以中國法律的管轄和審判,學過中國近代史的應該都知道這一歷史。
總的來說,辦理外國人案件,必須時刻保持一個理念:獨立的司法主權。因此下面許多問題的答案,如果想不通為什么這么規定,就想想上面的標準邏輯就行了。
1、吳亦凡是加拿大人,我國公安機關能不能管?
當然能管!外國人侵犯了我國公民的權利,祖國當然不能坐視不管!因此,為了充分保護我國公民的權利,打擊外國人對我國公民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該規定,不但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能管,在我國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不管是犯罪行為還是犯罪結果,只要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我國都能管。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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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機關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據?中國法律or外國法律?
當然是以中國法律為準了。一是司法主權要求以我國法律為準;二是對我國公民實施的犯罪行為,當然要受我國刑法的制裁了;三是我國也不可能幫別的國家執法。因此,辦理外國人案件主要是適用的我國的刑事法律,同時要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在對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適用我國加入或簽訂國際條約中的規定,履行應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三百五十七條
3、外國人犯罪和中國人犯罪在訴訟權利上有什么區別?
沒區別!還是上面所說的,司法主權要求我們不可能給予外國人在中國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更不能有新的裁判權,因此外國人在我國違法犯罪的,我國保證其享受和國民同等的法律權利。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中,除了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其他外國人的權利義務與中國人都一樣,沒有任何特權。
法律依據:(1)《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一條
4、吳亦凡涉嫌犯罪,要不要通知加拿大駐中國大使館?
必須要通知。根據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這個規定不區分中國人和外國人,因此辦理涉外國人案件通知家屬也是強制性規定。但從通知方式的角度來說,國內不管在哪個省都好通知;可涉及到境外的通知,就不可能打電話、寄掛號信等方式通知,因此國際通行做法是通知該國駐當地的使、領館,由該國使、領館再通知其家屬;沒有家屬的,該國使領館也可以作為接受通知。對吳亦凡依法執行拘留后,通知程序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上報至北京市公安局,由北京市公安局將吳亦凡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已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通知加拿大駐華使館,同時報告公安部和通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法律依據:(1)《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
5、辦理外國人案件,是用外國人國籍語言文字還是我國語言文字?
當然是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普通話、漢字,不通曉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公安機關應當為他翻譯;對于通曉我國語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譯的吳亦凡,不需要翻譯的話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三百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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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亦凡可以聘請加拿大律師嗎?
不可以,必須聘請我國律師。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律師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律師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司法主權當然不能讓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三百六十九條
7、偵查期間,吳亦凡可以和家屬會見、通信嗎?
經批準可以與直系親屬、監護人會見,一般每次會見只限1人,其16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可允許隨同會見;也可以與外界通信。
法律依據:《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會見在押外國籍案犯以及外國籍案犯與外界通信問題的通知》(1981年6月19日)
8、偵查期間,加拿大大使館可以為吳亦凡做什么?
可以為吳亦凡聘請律師、會見吳亦凡、接收相關法律文書等事項。
法律依據:(1)《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三十六條第三款;(2)《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三百七十條
9、處理吳亦凡案件中我國涉及的國際條約有哪些?
第一,看與我國訂有沒有簽訂雙邊領事條約的,有簽訂的按條約的規定辦理;第二,沒有與我國簽訂雙邊領事條約,但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按照《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辦理;第三,沒有與我國簽訂領事條約,也沒有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但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可按互惠和對等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辦理;第四,如果與我國沒有簽訂雙邊領事公約也沒有外交關系,沒有參加《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則不用通知。
法律依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0、加拿大會不會引渡吳亦凡?
這個問題,先用非法律語言回答:想多了,洗洗睡吧。
從法律角度分析答案也是不會:一是我國和加拿大是沒有引渡條約;其次,加拿大沒有引渡的動力,雖然吳亦凡在我國是頂流,在加拿大就是一普通公民,而且是在我國涉嫌重罪的嫌疑人,只要不判死刑,加拿大也沒有引渡的動力;三是即使加拿大提出引渡,根據我國《引渡法》的規定,我國對于具有管轄權且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可以拒絕引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第九條
以上是張律師對涉外國人案件辦理中的主要問題進行的總結,歡迎關注評論。
作者:張毅 律師
編輯:君博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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