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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7年5月,被告開始委托原告對其經營的餐館進行門面裝修、廣告制作和安裝,到2019年8月完工。裝修期間,原、被告通過微信溝通付款事宜。2020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微信發送五份廣告制作清單表,工程款金額合計26,432.50元。2019年至2021年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催討工程款,被告付過一部分款項后,余款至今未付。
法院判決:被告周鑄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慈琳價款13,400元。
法理分析:原、被告間的承攬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按約完成承攬工作,被告至今未付剩余價款,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繼續付款的民事責任。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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