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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7年,原告與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區XX的ABC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商業用房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為5.60元/月/平方米。合同另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2019年,原告與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續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止。
另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區車墩鎮影佳路260弄2號508室房屋的權利人之一,房屋類型為店鋪,建筑面積為95.96平方米。被告未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服務費。
法院判決:物業服務是物業服務企業依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包括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本案中,原告與上海松江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體現了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作為該小區業主的被告具有約束力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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