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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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欠原告窗紗款15,098元,答應2020年6月16日先償還5,000元,剩余10,098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償還給原告。欠款人處由章文文的簽名及手印,另被告加蓋了經營部公章
法院判決: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泥城鎮章文文金屬門窗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胡小泉貨款9,998元;
法理分析: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上海市浦東新區泥城鎮章文文金屬門窗經營部是由章文文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個人財產承擔相關債務。但從民事主體角度,原告以上海市浦東新區泥城鎮章文文金屬門窗經營部作為被告并不不當。首先,被告在欠條中蓋章,其次,相關貨物亦送至被告處,從原告角度,認為與被告產生買賣關系,符合客觀情況。現欠款金額由欠條及微信聊天記錄明確,后續被告支付5,100元,剩余9,998元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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