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聯系方式:13616852831
紹興房產律師: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需要交納違約金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分享,信息來自于網絡
事實經過: 2018年1月29日,原告石玲(乙方)與被告興閎公司(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區XX鎮XX公路XX弄《長興島鳳凰鎮CX01單元07-04地塊住宅項目》22號12層1202室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積暫測為98.62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27,036元,房屋總價為2,666,290元。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甲方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房屋交付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二2.00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60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壹種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壹、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666,290元。2020年4月15日,涉案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明,權證號為滬(
法院判決:被告上海興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195,172.43元
法理分析:,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現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交房義務,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依據合同約定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