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為《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揮總則編在民法典中統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為《解釋》),日前正式對外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釋》特別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體現了司法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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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等三個方面普及相關理念與知識:
一、針對正當防衛的解釋
首先,必須明確“正當防衛”規范的是“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只有滿足“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前提條件,這類行為才歸于“正當防衛”的法律評價。
(1)我國《民法典》對“正當防衛”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上述法律條文并未釋明何為“正當防衛”以及如何標準化判定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
(2)最高院《解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
《解釋》第三十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正當防衛。
上述《解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內涵,方便社會公眾理解何為正當防衛。
《解釋》第三十一條 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解釋》第三十一條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及相關認定原則做出細化規定,以便更好地鼓勵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領域的價值體現。
二、針對緊急避險的解釋
首先,要明確“緊急避險”不同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起因不但包括“引起險情發生的人”,也包括引起危險的“自然原因”,其保護對象“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與正當防衛保護對象相一致。
(1)我國《民法典》對“緊急避險”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上述法律條文,規定了緊急避險的兩種起因,以及緊急避險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2)最高院《解釋》對“緊急避險”的規定
《解釋》第三十二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緊急避險。
上述《解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緊急避險”的內涵,方便社會公眾理解運用緊急避險。
《解釋》第三十三條 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危險的性質、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緊急避險采取措施并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緊急避險人的過錯程度、避險措施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緊急避險人是否為受益人等因素認定緊急避險人在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解釋》第三十三條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及相關認定原則從司法層面做出細化規定,以便社會大眾更好地理解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和責任問題。
三、針對見義勇為的解釋
首先,要明確“見義勇為”是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補充,這是民事法律中“自力救濟”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實現對“公權力”救濟制度的補充,更好地“法治服務社會”。
(1)我國《民法典》對“見義勇為”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條從法治層面傳承與保護這一美德是立法的進步。見義勇為,是義務行為,是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是舍身取義。
(2)最高院《解釋》對“見義勇為”的規定
《解釋》第三十四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
本條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避免發生在舍身取義后“流血又流淚”的不良現象,使得見義勇為者在“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后獲得經濟救助與心理安慰。
目前在我國多數省市區都頒布了“見義勇為條例”等相關褒獎“見義勇為”的地方規定,這對見義勇為者是一種肯定和鼓勵,對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是一種促進和保護。
四、緊急救助
緊急救助行為,是一種見義勇為性質的行為。當一種自力救濟行為不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等行為時,參照緊急救助的相關規定,保護救助人利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見義勇為者“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對社會正能力的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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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國《民法典》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等行為及緊急救助行為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為司法指明了方向,但缺少統一的司法解釋與司法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上述民事行為司法原則做出細化規定,在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自然人的權利保護置于中心位置,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 ,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場和價值觀。
五、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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