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報地方政府違規舉債處理結果江蘇、貴州60余官員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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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財政部通報《江蘇省嚴肅處理部分市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及時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顯示江蘇8個設區市的15個縣(市、區)共32個項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通過信托或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江蘇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計57人給予了不同程度的處分,其中5人行政開除,2人行政撤職,50人行政降級、記大過等處分。
江蘇之所以引起外界關注,在于該省政府債務規模總量較大。記者查閱財政部數據顯示,2016年末江蘇地方政府債務余額規模總計1.09萬億元,總量規模居于第一。
江蘇部分市縣違法違規舉債問題、整改及問責處分內容如下:
一、違法舉債問題及整改情況
2015-2016年,常州市金壇區,南通市通州區、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市淮陰區、洪澤縣,鹽城市響水縣、阜寧縣、建湖縣,揚州市江都經濟技術開發區、高郵市,鎮江市鎮江新區、揚中市、句容市,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區,宿遷市泗陽縣等8個設區市的15個縣(市、區)共32個項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通過信托或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
截至目前,上述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已經全部糾正。
二、相關責任問責處理情況
江蘇省政府根據經核實的違法違規舉債擔保事實、整改結果、造成影響、相關人員責任等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該省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計57人給予了不同程度的處分。
其中:一是給予時任泗陽縣副縣長、城南新城黨工委書記李某,時任洪澤縣副縣長王某,時任通州區財政局局長張某,時任淮陰區財政局局長萬某,時任國宇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泗陽縣財政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駱某5人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給予時任淮安園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2人行政撤職處分;
三是分別給予50人行政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誡勉談話、提醒談話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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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情人透露,江蘇省高郵市、洪澤縣發行的兩只“公募債”之所以作為典型案例通報,還源于《江蘇高郵:古州署遺址等多宗土地均被抵押》、《江蘇洪澤"16洪澤債"債券違規抵押"公園、廣場"融資10億元》兩篇新聞稿件的刊發。兩家新聞單位均在第一時間接到財政部預算司相關負責同志電話,詢問稿件刊發內容是否屬實,如果屬實財政部預算司將會同財政部駐江蘇省專員辦組成調查組前往查處,并感謝新聞單位發現問題,歡迎新聞記者在隨后的工作中隨時把發現的問題直接反饋給財政部預算司,并留下了預算司辦公電話。
據稱,時任江蘇省某主管副省長曾因此事到訪刊發新聞單位主管單位(某部委)解釋情況,消除影響。
次年,2017年12月22日,財政部通報《江蘇省嚴肅處理部分市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及時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顯示江蘇8個設區市的15個縣(市、區)共32個項目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而實際上,財政部當年通報的江蘇省15個縣(市、區)違規舉債問題,只有江蘇高郵市、洪澤縣兩地城投債券是公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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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兩城投公司違規抵押公益性資產 被財政部發改委限制申請發企業債
地方違規違法舉債再次遭到問責。此次涉及的是當地融資平臺公司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
2018年2月1日,財政部預算司公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依法分別處理個別會計師事務所和發債企業涉及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一文,該文顯示,江蘇省高郵市、洪澤縣兩家企業違規將公益性資產用于抵押擔保發行企業債券,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為上述企業債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在對該事件的處理中,兩部委要求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對自身資產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整改,在整改期間限制其申請發行企業債券。
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向記者表示,這些資產沒有現金流收入,因此平臺公司虛增自己的資產規模,向投資者進行融資,導致資產與債務不匹配,最后很難判斷它的償還能力。單獨來看本身就有很大風險,而一旦聯系起來風險將會更大。
公益性資產被用于抵押擔保
財政部上述文章顯示,2015年9月,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標注用途為商業用地的12宗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發行2015年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簡稱“15高郵債”)10億元,其中3宗地塊為高郵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等單位行政辦公場所和市民廣場。
此外,2015年12月,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標注用途為商住用地的8宗地塊提供抵押擔保,發行2016年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簡稱“16洪澤債”)10億元,其中3宗地塊為政府大樓前廣場、市民文化廣場和綠地廣場。
據了解,“15高郵債”債券期限7年,資金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其2017年6月的信用等級通知書顯示,維持“15高郵債/15高郵債”的信用等級為AA+;另一只此次涉及的“16洪澤債”所籌資金全部用于洪澤縣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項目建設,在2016年4月的信用評級報告的結果也為AA+。
前述文章指出,上述兩項抵押擔保中,共有6宗地塊屬于公益性資產,不符合會計準則關于資產的定義,也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強化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2〕3451號)關于“注入資產必須為經營性資產。政府辦公場所、公園、學校等純公益性資產不得注入城投公司”的要求。
記者注意到,前述“15高郵債”評級報告顯示,跟蹤期內,公司用于債券抵押的土地未發生變化,已抵押土地未發生置換情況,同時,報告提示,公司用于抵押的3宗土地可能涉及以公益性資產抵押舉債。
另外,2017年6月,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發布關于“16洪澤債”抵押土地相關事宜的公告,顯示2017年4月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依法問責部分市縣政府違規違法舉債擔保問題的函》(財預函〔2017〕23號),涉及該公司涉嫌違規將公益性資產用于抵押擔保發行企業債券的問題,該公司回應表示積極進行整改,擬采取先新增后置換土地抵押資產的方式保障本期債券持有人利益。
實際上,2017年4月,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下稱“50號文”),重申“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告訴記者,注入公益性資產主要帶來兩個問題:一方面,公益性資產的產權本質上不屬于平臺公司,如政府辦公場所、公園、廣場等;另一方面,這些資產沒有現金流收入,因此平臺公司虛增自己的資產規模,導致資產與債務不匹配,最后很難判斷它的償還能力。
相關注冊會計師受行政處罰
財政部預算司公布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處理情況,要求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對自身資產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在整改期間限制其申請發行企業債券。
50號文曾明確,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并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于地方政府債務。
實際上,在此前財政部公布的多項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問責處理中,也涉及多個融資平臺公司,這也讓平臺公司的轉型發展再次受到關注。
前述接近財政部的人士告訴記者,財政部對于融資平臺轉型的思路一直沒有變化,主要分為三類:
一是主要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功能、沒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融資平臺公司,應在妥善處置存量債務、資產和人員等基礎上依法清理注銷。
二是對于兼有政府融資和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職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功能,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整合同類業務,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為公益性事業領域市場化運作的國有企業。
三是對于具有相關專業資質、市場競爭力較強、規模較大、管理規范的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功能,在妥善處置存量債務的基礎上,轉型為一般企業。
另外,此次處理還責令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認真整改,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加強內部質量控制,不斷提高執業水平;給予“15高郵債”審計報告、“16洪澤債”審計報告的4名簽字注冊會計師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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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郵:古州署遺址等多宗土地均被抵押
近日,記者在江蘇省高郵市采訪時發現,該市古高郵州署、市政務服務中心、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南門大街、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奎樓在內的蝶園廣場等多宗土地均已被抵押,用于該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債擔保。
高郵市府前街62號,是高郵的老市政府,古樸厚重的門樓上,有一匾額曰“高郵州署衙門”。高郵州署衙門始建于明洪武元年,至今已有600年歷史。大約有二十多位知州曾在里面辦公。1987年12月18日,高郵州署被高郵市政府命名為高郵市文物保護單位。
高郵市政務服務中心位于市文游中路西側、江蘇銀行北側,建筑面積5000多平方米,2002年10月12日正式對外開展服務,是高郵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正科級建制。窗口服務層由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相關單位的窗口組成,負責對外開展行政審批服務和配套服務。目前,共有28個部門進駐“中心”集中辦公。
高郵南門大街,曾是明清時期高郵城最繁華歷史文化街區。大街興建于宋代,繁盛于明清,興隆于近代,是名副其實的溝通里下河、大運河,襟帶蘇皖兩地的要津。2014年6月,南門大街被列為世界遺產(是我國第46個世界遺產的京杭大運河重要組成部分),南門大街158號,不過是南門大街眾多古建筑群落里不起眼的一個雜貨鋪而已,或許房屋的主人還不清楚,這個小院落已經被公司抵押出去了……
奎樓亦稱魁星樓,位于城東南舊城墻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于北宋開寶四年的高郵古城墻,現尚存東南一堵,長122.7米,城外為護城河。魁樓始建于明天啟三年(公元1623年),磚木結構,三層八角形樓閣建筑。原為清初大學士王永吉的別墅,光緒時增修為蝶園,現擴建為蝶園廣場。
然而,不管是擁有600年歷史的高郵州署、現在辦公的高郵市政務服務中心、南門大街158號小雜貨鋪,還是奎樓(蝶園廣場)均難逃被抵押的命運。
資料顯示,2015年9月15日,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2015年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人民幣10億元,簡稱“15高郵債”。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資料顯示,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是高郵市政府重點支持的綜合性地方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趙剛,注冊資本:250,000萬元整,高郵市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為其主要股東。
“15高郵債”募集說明書顯示,為使債券順利發行,該公司以評估值為24.03億元的12宗土地使用權為本期債券還本付息提供抵押擔保。
日前,本報記者在實地走訪時發現,1號宗地,郵國用(2009)第01362號,實為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南門大街一間普通的雜貨鋪;2號宗地,郵國用(2013)第00928號,實為高郵市人民政府;3號宗地,郵國用(2013)第00932號,實為高郵市政務服務中心;4號宗地,郵國用(2013)第009123號,實為包括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一一奎樓在內的蝶園廣場;5號宗地,郵國用(2014)第06566號,實為市文物保護單位一一高郵州署遺址。
“15高郵債”募集說明書明確:“發行人全體董事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那么,這些政府性辦公用地、公益性廣場甚或是文物保護單位又是如何繞開層層法律法規被抵押的?“15高郵債”債券承銷商、債券信用評級機構、抵押資產監管人等中介機構對于“15高郵債”抵押資產真實情況又是否知情?
帶著種種疑問,本報記者走訪了高郵市相關單位。
在高郵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王放表示,這個事情的責任主體是城投公司,國土局也沒法解釋。
在高郵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401經理室,林姓經理告訴記者,市政府的地是公司的,樓也是公司建設的,市政府是租用的公司房子辦公的;廣場也一樣,地是公司的,不能說建成公益性廣場了,就不是公司的了,就不能抵押了。至于具體的情況,林總并不愿意多做解釋,其表示,記者如果不明白,可以去咨詢律師。
而事實上,《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均有政策明確規定:政府辦公場所、公園、廣場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以資產抵(質)押方式為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提供增信的,其抵(質)押資產必須是可依法合規變現的非公益性有效資產。
此外,《擔保法》第37條第三款、《物權法》第184條第三款,均規定“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江蘇高郵,古州署等這一荒唐抵押,截至發稿本報記者也未接到該政府及相關部門正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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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洪澤"16洪澤債"債券違規抵押"公園、廣場"融資10億元
7月20日,江蘇省洪澤縣“16洪澤債”10億元公司債券一經成功發行,便有消息傳出,“16洪澤債”發行人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16洪澤債”發行中,違反多項國家禁止抵押公園、廣場等公益性資產的禁令,違規抵押世紀公園(又稱:“世紀廣場、洪澤湖歡樂廣場”)、洪澤湖文化廣場等公益性資產。
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3日,由洪澤縣人民政府獨資組建。該公司于2016年7月18至20日,通過券商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8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擔保增信的方式,面向社會公眾發行10億元公司債券,簡稱“16洪澤債”。
8月15日,記者在洪澤縣實地采訪時,正在洪澤湖大道上值勤的交警告訴記者,洪澤湖大道就是“東九道”,“東五街”也已更名為幸福大道。這樣,“16洪澤債”抵押的6號宗地“洪澤縣東五街西側、東九道南側”位置,正是世紀公園。世紀公園也是洪澤縣委、縣政府辦公大樓前的公園廣場。
在“16洪澤債”抵押的4號宗地“洪澤縣人民路東側、東風路南側”位置,記者實地看到該位置上確是“洪澤湖文化廣場”。
同時,記者在洪澤縣采訪注意到,洪澤縣世紀公園、洪澤湖文化廣場不僅僅是平時為市民提供娛樂休憩的場所,還是洪澤縣2大人防工程,即緊急時刻為群眾提供避難的場所。
《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政策規定:公園、廣場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以資產抵(質)押方式為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提供增信的,其抵(質)押資產必須是可依法合規變現的非公益性有效資產。
《擔保法》第37條第三款、《物權法》第184條第三款,均規定“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而世紀公園、洪澤湖文化廣場作為“公益性資產”,洪澤縣政府是如何將其作為資本注入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在“16洪澤債”申請發行過程中,世紀公園、洪澤湖文化廣場作為違規抵押資產,又是如何繞開層層法律法規“一路綠燈”直至最后取得國家發改委核準文件的?債券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債券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對“16洪澤債”發行抵押公園、廣場等公益性資產是否知情?
對此,洪澤縣政府及洪澤縣城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均以領導不在為由,未接受記者的采訪。截至發稿時,未收到洪澤縣有關部門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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