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在崗時間不滿8小時”被辭退的騰訊高級工程師,先后向廣東省深圳市仲裁委提請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訊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均以敗訴告終。該事件曾登上熱搜,引發巨大爭議。
今年6月,該前員工再次起訴騰訊,追討入職以來七年間的節假日加班費、年終獎、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120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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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南山必勝客會嘗試一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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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結果
12月16日,當事人閆先生稱呼,一個多月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補發2018年年終獎差額90765元(稅前),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閆先生表示,騰訊方面不服該判決,已于1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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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曾兩度敗訴
閆先生被辭退時41歲,已在騰訊公司工作7年。
2019年3月28日,騰訊公司以閆先生不服從工作安排、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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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閆先生介紹,他2012年入職騰訊,任T3級別高級工程師。剛入職半年期間每天加班到深夜,周末也不休息,有時候還會通宵加班。
閆先生稱,解職當天,他被保安逼迫著收拾東西離開,當場封掉工卡、內網賬號、公司郵箱等騰訊內部權限和資料。
2019年6月,閆先生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要求騰訊公司繼續履行與他的勞動合同,被仲裁委駁回。隨后的7月,閆先生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此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中顯示,閆先生與騰訊公司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動期限為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閆先生認為法院此處認定有誤,應為2015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騰訊公司主張,根據《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各個部門可以根據崗位情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但原告工作在崗時間需要達到8小時,原告所在部門要求原告須于上午9點半到崗,10點參加晨會,但原告經常不參加10點的晨會,在崗時間經常不足8小時。
法庭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原告在崗時長統計表,根據該在崗時長統計表顯示,2019年2月、3月上午10點至下午18點期間,原告在卡位時長每天3至6小時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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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提交的根據監控視頻統計的原告在崗時間表
法院認為,被告為證明原告存在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的事實,提供了多份《公證書》、2019年2—3月的監控視頻截圖及光盤、溝通錄音光盤及錄音文字稿證據予以證明,上述證據結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證據鏈支撐被告的主張。
對此,原告否認其存在上述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行為,辯稱其長期存在加班事實,每天工作時間遠超8小時,且其工作場所也并不固定,存在經常去被告其他工作場所培訓、開會、跨部門合作的情形,被告監控拍攝的僅是原告在卡座的時間,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辦公情況。此外被告并未進行嚴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時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故主張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其工作地點并不固定,但其職務為游戲平臺部高級工程師,應不存在出外勤的情況,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在綜合考慮雙方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張,認為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
閆先生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敗訴。
騰訊曾回應:該員工長期違紀當事人:被針對報復
閆先生表示,騰訊提交的視頻記錄僅能證明他在工位上的時間,且記錄的時間段為10:00到18:00,一共只有8個小時。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在這8個小時中一直在工位上一動不動。
他說,從一審到二審,兩級法院沒有明確予以確認企業微信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他也對騰訊提供的監控視頻真實性存疑。
隨后,閆先生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2021年9月2日,廣東省高院召開了聽證會。
9月8日,廣東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已確認真實性的在崗時長統計表顯示,2019年2月、3月期間, 在工作卡位時長每天3至6小時不等,均不足8小時。其申請再審時對此提出異議,主張除工作卡位外,還有其他工作場所,每天工作時間達到8小時等,并認為騰訊公司提交的有關監控視頻系偽造,但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佐證。閆先生的再審請求被廣東省高院駁回。他表示不服,將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騰訊方面曾回應媒體稱,該前員工被辭原因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在上級和HR(人力資源部門)反復要求下,仍拒絕履行崗位職責,且多次缺勤及曠工等,并非只因為在崗時間不足8小時而被辭退。
騰訊方面表示,該前員工長期以來的在崗表現及違紀情況,在團隊內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閆先生完全不認可該說法,他回應稱,2018年年底開始,閆先生多次匿名向騰訊公司反舞弊部門反映原部門研發管理人員違反“高壓線”,在外開公司、違反公司競業協議規定等行為,此后他就開始遭受明顯有針對性的不公正對待,他懷疑自己被打擊報復。關于上述說法,閆先生向我們提供了當年的舉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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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追討加班工資、年終獎共計1200萬余元法院判決補發9萬元年終獎
2020年3月17日,閆先生曾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騰訊公司支付工作7年間的加班工資、年終獎等共計500萬余元,4個月后閆先生撤回該仲裁請求,于2021年3月5日再次申請仲裁,訴請加班工資和年終獎共計1200萬余元,被仲裁委全部駁回。
2021年6月,閆先生再次以追討加班工資、年終獎、未休年假工資等為由將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1200萬余元。
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關于加班工資,原告主張自己在職期間長期加班,被告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訴求被告按每個工作日平均加班4小時,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的標準支付原告七年間加班工資共計540萬余元,并提交了項目組微信聊天記錄、騰訊互娛員工在辦公樓的工作狀態及員工坐夜班車的視頻。
判決書顯示,其提交的云游戲項目組微信聊天記錄雖有加班的聊天內容,但該聊天內容系其他同事發送的關于工作或邀請加班同事就餐的信息,一方面該微信群聊不能證明所有群成員均有加班的事實,另一方面亦未見原告在群內進行回應并提及加班的情況,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實。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填寫了加班申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年終獎,原告主張其所在部門員工每年年終獎至少是6個月以上基本工資,且按照個人績效、部門業績和騰訊游戲收入的增長,每年還應增加年終獎數額,但是從2015年到2019年,原告的年終獎沒有增長反而下降,2018年到2019年的年終獎沒有發放,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終獎每年60%增長率的標準向原告補發2015年至2019年年終獎270萬余元。
被告表示,年終獎不是法定福利,需要根據經營情況和員工表現發放,屬于被告用工自主權范圍,被告已經足額向原告發放了年終獎。
經法院查明,被告向原告發放了年終獎2014年182880元、2015年175850元,2016年176720元,2017年144695元。上述款項均為稅前金額。原告于2019年2月1日銀行賬戶收入48747元,被告稱該筆款項為2018年年終獎53930元,扣稅5183元,原告實收48787元,因原告在2018年工作表現不好,經常存在遲到、早退現象,不能如期完成工作,故僅發放年終獎53930元。原告主張年終獎每年應增長60%,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原告2018年年終獎顯著少于上一年度,被告主張因原告該年度表現不好,經常遲到、早退,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故減少年終獎,但未舉證證明,也未說明年終獎發放標準,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按照上一年度年終獎數額向原告補發2018年年終獎90765元(稅前,144695元-53930元)。并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盡管訴請金額與最終判決金額相差巨大,但原告閆先生仍認為自己勝訴了。“雖然只是部分勝訴,那也是不容易的。對于現在企業員工在年終獎方面的維權是有意義的。”
而騰訊方面不服該判決,已于1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結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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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收到二審判決書,騰訊必須向我支付年終獎差額90765元。"
qidao123.com近日從騰訊前員工、“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時被辭當事人”閆先生外獲悉,他與騰訊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已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處被告騰訊公司向其補發年終獎差額90765元。同時,閆先生稱,自己對于判決結果并不滿意,后期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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