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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房產中介的薪酬結構,老曾一直比較好奇。
后來通過跟一些二手房經紀人溝通,了解到基本新入職一般會有幾個月保護期,此時的底薪還可以,是一個學習成長的階段。
過了保護期,基本就是最低工資+提成了。如果不開單,連房租和生活費都不夠。我聽一名老銷售說,生意不好的時候,社保公積金成本有時當月都不夠扣,就會先欠著,等開單有了獎金提成再把這部分扣回來。
這種模式下,房產顧問的壓力會非常大,只要不開單,根本做不下去。
下面這個案子發生在一家著名上市房產經紀公司,一名老員工因為某些月發放的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被迫解除,最后獲賠六萬七。
01 案情簡介
楊某于2007年12月18日入職北京一家著名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擔任置業顧問,勞動合同約定楊某的月基本工資/底薪為1560元或按不低于北京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楊某的工資構成為底薪+提成,楊某的最后到崗日期為2021年2月18日。
2021年2月19日,楊某以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興仲裁委)提起仲裁,其仲裁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寫明“沒有足額按月支付工資,個別月份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1034.48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1000元;工資差額85805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40756元;工作日延時加班工資60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560000元,金額合計147859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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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決結果
仲裁委:公司支付楊某工資差額14613.02元,未休年休假工資7968.91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7706.82元,駁回楊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公司向楊某支付工資差額14006.12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資7968.91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7706.82元,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案情分析
關于工資差額,公司主張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的工資已經足額發放,期間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情形是有可能有客戶退單和投訴,但未提交相關證據。
根據楊某提交的工資流水,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確存在實發工資低于當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情形,故公司應當支付楊某上述期間的工資差額。
經法院核算,公司應向楊某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工資差額14006.12元。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雙方均認可楊某自2019年1月1日后每年應享受年休假10天,公司提交的系統截圖顯示2019年12月26日楊某休一天年假,楊某對真實性不認可,但其在仲裁程序中認可該截圖載明的日期其已休年假,楊某在庭審中作出的陳述與仲裁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釋,故法院認定楊某在2019年已休年假一天,剩余9天。
公司主張2020年1月22日和1月23日統一安排員工休年假,楊某對此不予認可,因公司僅提交截圖,并未舉證證明該通知已送達楊某,故法院對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認定楊某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應享受10天年休假而未休。
公司認可2021年楊某未休年休假,故法院認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楊某應享受1天年休假而未休。公司主張公司規定本年度年休假在次年3月31日前清零,楊某對此不予認可,因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年休假規則系經合法程序制定且已送達至楊某,故法院對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綜上,公司應支付楊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共計2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經核算,仲裁認定的金額不高于法院核算金額,故法院對仲裁裁決確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予以確認。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雙方均認可楊某以申請仲裁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為公司拖欠工資未足額按月支付工資,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公司確存在欠付楊某工資的情形,故公司應支付楊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經法院核算,對仲裁裁決金額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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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律依據
我們重點談談本案中被迫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并沒有工資如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視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直接依據。
相關依據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第九十一條,“法釋〔2020〕26號”第四十五條。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2)《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2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第五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本案判決支持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
另外需要注意,關于最低工資,全國大部分指應發工資,也就是含個人社保公積金,實發工資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北京、上海、安徽比較特殊,發文明確了“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相關依據:
1)北京:2021年6月11日北京人社局發文,京人社勞發〔2021〕77號,鏈接:
http://zhengxie.bjdx.gov.cn/bjsdxqrmzf/zwfw/zdly/shbz/shbx/1833163/index.html
2)上海:2021年6月11日上海人社局發文,滬人社規〔2021〕18號,鏈接:
http://rsj.sh.gov.cn/tgzfl_17732/20210628/t0035_1400413.html
3)安徽:2017年2月1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鏈接: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54082651.html
05各省市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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