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縣男子陳某利用派送信用卡之機,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為他人提高額度,騙取驗證碼激活信用卡后,盜刷套現7.5萬元用于還貸。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陳某是一名投遞員。2018年4月8日,陳某在東方市派送某銀行信用卡給符某玲的過程中,冒充該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員,以提高信用卡額度為由,騙取符某玲的手機驗證碼并激活該信用卡,然后持該卡找到符某偉,使用符某偉的POS機刷卡套現,共盜刷了卡內7.5萬元,符某偉扣除800元套現手續費后,將剩余的7.42萬元分兩筆轉入陳某名下的儲蓄卡內,隨后陳某將該款用于償還貸款。
2021年9月17日,陳某被民警帶走接受調查。9月23日,陳某通過家屬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7.5萬元。12月20日,檢察機關將該款發還符某玲,符某玲出具諒解書表示對陳某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套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陳某上訴后,海南省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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