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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7年,被告委托案外人就XX路浴場、XX路(KTV)衛生間、花橋中信廣場、海倫堡、宛平南路等地工程進行防水工程施工。原告完工后,于2019年10月31日通過微信向被告發送“被告防水結算清單”,載明上述工程扣除已付款后共計金額244,942元。此后,原告多次在與被告的微信聊天中提出“你欠20幾萬”、“你本來還欠24萬”、“你今年付4萬,余欠20萬你每月還兩萬……”,被告就付款方案多次與原告協商。審理中,被告表示其收到結算清單后認為需要當面對賬,僅知道欠原告錢,但因為外債太多,當時不管談什么方案都付不出錢,所以當時沒有反駁原告提出的金額。
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4,942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法理分析:本院認為,被告委托原告就多個工程進行施工,現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被告應支付相應工程款。原告將其施工內容明細及價格制作成“被告防水結算清單”,并通過微信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上述結算清單后并未提出反駁金額或提出異議,此后原告與被告就分期付款方案多次進行協商,分期付款涉及的金額均與該結算清單的金額相近,可推斷被告對上述結算清單不持異議。現原告根據該結算清單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244,942元及利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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