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永信 | 來源:9C資本力
公司被小股東控制,所選任的又是不誠信的管理層,這種情況下,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可能會遭受極其嚴重的傷害。
X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是做房地產和電子元件業(yè)務的。后來一直虧損,實控人就把控制權賣給了甲公司。甲公司接手后,持有X公司14.42%的股份。
在甲公司主導下,X公司改組了董事會,選任董事A為董事長,任命A提名的高管為總經理,并由A擔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隨后,X公司便處于以A為首的管理層直接控制之下(背后的實際控制人是甲公司,但它的意圖需要靠A來實現)。
之后,甲公司和A開始了一系列操作。
1.低價剝離老業(yè)務
甲公司和A認為,X公司原來的房地產及電器元件制造業(yè)務連年虧損,不能繼續(xù)經營下去,必須剝離出X公司體內。
這本無可厚非,但關鍵是在剝離時,房地產資產的定價是以賬面價值為基礎,再打一定折扣來確定的。
打折扣這沒什么,但以賬面價值為基礎,就很有問題了。
賬面價值是以當初的購置成本來確定的,但是,X公司已持有這些房地產資產多年,其市場價值已增長一倍以上,怎么還能按當初的購置成本為基礎來定價呢?
2.定向收購新業(yè)務
剝離出老業(yè)務后,A開始主導進行業(yè)務轉型。轉型的方式是收購,收購的方向是國際油氣業(yè)務,收購標的是三家公司的股權,其中一家公司擁有美國德克薩斯州的油田資產,一家公司在北美從事油氣資產并購咨詢服務,另一家公司擁有美國德克薩斯州的頁巖油藏資產。
業(yè)務上吐舊納新,是轉型的必經過程,收購也是效率最高的方法,這些都沒有問題。但關鍵是,收購的交易對象、節(jié)奏、估值很可疑。
首先,收購的交易對象,都是甲公司控制的合伙企業(yè),它們都在X公司收購前,不約而同的從他人手里買下了油氣或油田資產。
其次,從它們買下資產,到它們的股權被X公司收購,時間相隔很短。
另外,X公司收購它們的股權時溢價很高。為了提高溢價,它們有的公司甚至把盈利預測做到了13年之后。
3.買賣信托兩手空
在A主導下,X公司以2億元閑置資金購買了某信托產品。第二年又與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把權利賣了出去。但是,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始終沒有支付轉讓款,導致X公司信托產品和資金兩空。
4.定增6億成泡影
A主導下,X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投資6億元獲得丁公司49.59%的股權,并在當日便把6億元轉給了丁公司。
丁公司同樣為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其核心資產雅西鐵礦采礦權也是剛剛收購而來。
X公司向其投資和轉款時,它自己還沒有向上一家支付收購款。也就是說,丁公司只是先和上一家簽了份收購合同,款還沒付,就轉手賣給了X公司。
如果只是打時間差,也就算了,但更嚴重的問題是,丁公司收購的雅西鐵礦采礦權是個大雷。
X公司向它增資后,被相關部門告知,由于雅西鐵礦位于國家自然保護區(qū)內,被當地政府徹底關停,采礦權也被注銷。
不僅如此,由于X公司成為了丁公司的股東,還陷入其債務糾紛,先是被法院凍結7個賬戶,后又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
投資6億元,竟然是這么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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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巨額暗保25億
某信托機構與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簽訂了一份《信托貸款合同》,向其發(fā)放貸款25億元。同時,該信托機構還和X公司簽訂一份《差額補足協(xié)議》,約定在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不能足額償還25億元貸款時,X公司需向該信托機構承擔差額不足義務。
后來,該信托機構因終止并清算,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某地方農商行。
貸款到期后,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始終未能償付任何一筆到期債權,該地方農商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然后以《差額補足協(xié)議》為憑提起訴訟,訴求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合計49.21億元,并要求X公司承擔35.84億元的差額補足義務。
上述《差額補足協(xié)議》,是A以董事長的身份,利用職務便利,私自簽訂并加蓋的公章,并沒有履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程序。X公司內部,也根本沒有用章記錄,也沒有該協(xié)議的原件。
協(xié)議簽訂時,對方拍了照,后來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
最終,盡管法院認定協(xié)議無效,但仍然判決X公司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甲公司關聯(lián)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小結
一家企業(yè)能不能做好,有兩大因素至關重要,一是大環(huán)境,二是管理層。
大環(huán)境影響所有企業(yè),管理層影響所屬及相關企業(yè)。大環(huán)境決定上限,管理層決定下限。
當一家公司被小股東控制,所選任的管理層又不講誠信,你真不知道他們會捅出多大的窟窿來!
【按】
9C資本力公號回復123可收到股權分配、公司控制、代持避坑3個課件,如有需要可自取。
關于作者:周永信,9C資本力創(chuàng)始人、股權律師,《左手企業(yè)經營 右手資本運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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