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以來,疫情形勢日趨嚴峻,但我縣居民易某某、汪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沒有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居家隔離,私自外出參加聚餐、逛商超、打牌等聚集性活動,致使多名群眾被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給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帶來較大影響,給全縣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巨大風險和壓力。
浠水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易某某、汪某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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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隱瞞病情、不按規定報告或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不遵守居家隔離(觀察)規定、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將予以行政處罰。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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