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寫了“代表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沒想到仆街了,讀者寥寥。不過我還是決定繼續寫代表提案,關于提議廢除對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
建議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引起全網激烈爭論。
反對方認為,“一人犯法一人當”,若一人犯罪禍及后代,這與君主毒菜時代的株連九族有什么區別?
而且,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罪犯的子女一定會有犯罪傾向、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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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這個提案的周世虹,是法律界的大咖,著名律師,律協會長,法律學兼職教授。
那么同樣作為法律界的專家,羅翔教授是如何評價的呢?
很久沒有出現在公眾視野的羅翔,針對這個社會熱議的問題,說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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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視頻比較長,其主要觀點是:
懲罰的根據應該以報應為主,功利為輔。只有當人實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罰。無論能夠實現多么美妙的社會效果,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
應該說,這個觀點基本和法律界的主流意見是基本一致的。
奇怪的是,很多網友查閱了現行的《公務員法》和《兵役法》的條文之后才發現,壓根就沒有限制錄用罪犯子女的相關條文。也就是說罪犯子女參軍,考公是沒有法律明文限制的。
那“廢除罪犯子女考公限制”這個說法豈不是無從說起。
然而,奇怪的地方就在這里,法律沒有限制,但是在實踐操作中,有個極具時代特色的東西:政審。
參軍、考公,以及一些特殊崗位的錄用,都有政審這個環節,就是俗話說的“查三代”。查什么,大家心知肚明,就是看你三代內有沒有犯罪者或者XX不合者。
關于錄用標準,搜索引擎給出了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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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清白的,你所有親屬都是清白的,但這個掌握審查大權的人,只是看你不順眼,隨意說一句:你的政治不清白。只有他有調查權,只有他有審查權,而且他的調查審查結果又不公示,你到死都不知道這件事,只是困惑自己的人生,為什么成績如此優秀卻被拒之門外,難道這就是命運?
最后,命運來背了這個鍋。
從人類文明進入法治社會的邏輯來說,羅翔等專家的意見當然是先進的,正確的。
株連制度是典型的封建君主時代的產物。
因一人犯罪而牽連無辜他人,這種刑罰制度叫做株連。一般說來,株連又包括族株與連坐。所謂族誅,是指一人犯罪而夷滅其族,其中包括族滅,夷滅三族,夷滅九族等,它們都屬于死罪的一種執行方式。所謂連坐,則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株連者不限親人,朋友、同族、鄰里和上下級等等都可被株連。受株連的除受死刑處,還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種刑罰,因此連坐的含義比族誅更加廣泛,但族株則更殘忍。
歷史上將株連推向極致的當數方孝孺案。
朱棣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繼位詔書。但方孝孺寧死不屈,拒不合作。朱棣說:“詔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卻奪過詔紙,在上大書“燕賊篡位”數字,擲筆于地,邊哭邊罵道:“死即死耳,詔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衛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開,一直劃裂到耳邊。然后,將其九族親眷外加門生數人,湊成十族,共873人,依次碎剮殘殺于方孝孺面前。
到了滿清及后世,株連制度不但沒有消亡,反而更為濫用。滿清等朝大興文字獄,濫用族刑。
清律規定,凡謀反者和共謀,主犯凌遲處死,三代內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歲以上男子全部斬首,不滿 16歲的男童閹割后罰為奴,母、妻、妾、姐、妹、不論長幼全部罰為奴。
因文字犯忌的罪行無一不被定位謀反罪,所謂康乾盛世僅文字大獄就高達七、八十起,株連之廣泛,處理之殘酷,讓人匪夷所思。
人類進入現代文明之后,刑法理念倡導罪責己身,反對株連。
當今,作為一種制度來說,株連已被拋入歷史的垃圾桶,但制度上的廢除并不意味著株連就一去不返,比如那個瘋狂時代,株連不過是換了馬甲而借尸還魂,卷土重來,無數人因它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很多網友反對取消罪犯子女考公,是基于這樣一些事實:
比如,我以前寫過那個每年都為貪官母親喊冤的曲婉婷,她媽貪污幾個億,曾把566個家庭逼上絕路。假如曲婉婷考公當了法官,她肯定會利用職權為她媽翻案。
還有比如江西的周公子,最近很火的李縣長,這些人的父輩利用職權,讓子女享受到了超越普通人的紅利,那么他們父輩的行為算不算犯罪?如果算,那么他們就沒有資格當公務員。
網友認為,用罪犯子女受限制,來提高犯罪成本,讓那些企圖犯罪的人覺得成本太高,牽連太大,行為才能有所忌憚。
其實這個說法,我是不贊同的。
就好比去年那個天下知名的江西周公子,被曝光之后又怎么樣,人家父輩不是絲毫不受影響。
對于真正有權有勢的人來說,沒有東窗事發落馬之前,人家早就把孩子運作進體系內了,一如周公子李縣令一般。要不就是把資產家屬早就轉出去了,人家對參軍考公根本就沒興趣。所以,這種威懾對這些人根本毫無作用。
反而是普通人家的孩子,比如那個鳴冤56年的汪康夫,假如他的孩子成績優異想考公,而被拒之門外,這對他的孩子公平嗎?如果說限制子女考公是為了震懾犯罪,法律的正義又體現在哪里?誰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法學泰斗意大利法理學家貝卡利亞說:法律的震懾力,源于承擔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后果的嚴重性。
這句話意思是說,要犯罪的人怕的不是后果多嚴重,而是怕一旦犯罪就會被抓!!
作者:難得君 難得讀書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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