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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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罪案件中,很多時候我們習慣于將案件類型化,來討論某一類型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例如自然人或者公司拆東墻補西墻式的借款行為,是否能夠當然的得出借款人、涉案公司資不抵債的結論,是否能夠推定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亦沒有還款意愿,從而認定借款人、涉案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犯罪。
而事實上,我們在實務中辦理的詐騙罪案件,往往都難以依據行為人的某一個行為或某一類行為,單獨來討論案件的定性,必須綜合借款人、涉案公司借款前后的全部行為,綜合審查行為人借款前后的取得借款方式、還款能力、還款意愿、非法占有目的等等構成要件要素。
而將案件類型化進行罪名認定,容易忽視不同案件之間事實、證據方面存在的偏差,導致案件定性錯誤。這個問題,我們在以往套路貸案件的辯護中也有部分探討。
對于拆東墻補西墻類型的涉詐騙罪案件,我們結合法院作出的(2021)蘇1282刑初26號無罪判決,對該類借款型詐騙罪案件的辯護問題進行探討。
案件事實:范某與被告人趙某某、涉案人員鄔某是初中同學。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間,趙某某與鄔某編造土地流轉資金不足等借口向范某借款。期間,趙某某先后向范某出具10萬元借條6張、15萬元借條1張、20萬元借條1張,借條總金額計95萬元、月利率6%,鄔某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范某實際向鄔某轉賬80.3萬元。鄔某在收到上述款項后,用于償還褚某等人的債務、信用卡欠款及購物等。趙某某于2017年10月歸還范某10萬元,余款至今未還,后范某某報案。
在本案中,存在幾個典型的指控事實:一是借款人編造借款理由;二是借款人沒有將款項用于約定借款用途;三是結合案件事實可知,借款人實際上屬于拆東墻補西墻,借款目的是為了歸還之前的債務。
此三點事實,在實務中極易被認定是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借款,沒有將款項用于約定用途,亦沒有用于經營用途,而是用于個人歸還債務,且辦案機關容易根據拆東墻補西墻的借款事實,認定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從而推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回歸詐騙犯罪案件辯護主題,即使行為人存在上述三點不利事實,但本案也不必然成立詐騙罪。詐騙罪案件中,只存在有罪證據的案件極其少見,只有無罪證據的案件也不可能會走到法院,多數案件都是既存在有利于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又存在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證據,案件的最終定性是兩個方向事實、證據的博弈和平衡,最終傾向性的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認定。
所以在此類存在爭議的案件中,如何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的角度,論證說明當事人的無罪理據,就顯得尤其重要了。兩方博弈中,所有的辯解與辯護,本質上都是為了增加當事人無罪的籌碼。
對于本案的最終定性,法院判決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構成詐騙罪,還必須要求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所致。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和在案證據對被告人趙某某是否構成詐騙罪綜合評判如下:
(一)認定被告人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
1.被告人趙某某借款時并非絕對無履約能力。雖然被告人趙某某在向范某借款時確實存在其他債務,但其在借款時以真實身份出具了借條,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在案證據顯示其家庭曾多次幫助其處理個人債務,且涉案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因此,不能排除趙某某在借款時具有履約能力的可能性,故不能推定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被告人趙某某借款后的用途并非肆意揮霍。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后通常不打算歸還,用于賭博等不法活動,或者肆意揮霍。本案中,借款由范某直接匯至鄔某賬戶,在案證據顯示借款的去向大部分是鄔某用于歸還債務,鄔某稱是用于歸還其幫助趙某某在外借款所形成的債務,但該說法在庭審中并未得到趙某某的認可,目前亦無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即使真實,該拆東墻補西墻的行為不等同于揮霍行為,故不能據此當然推定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被告人趙某某借款后并未有躲避、逃匿等行為,其未能歸還借款不能排除客觀因素所致。本案中,鄔某自2016年6月起數十次歸還范某本息40余萬元,被告人趙某某于2017年10月歸還10萬元,同時趙某某還讓范某至其親屬家中,試圖通過家庭幫助其歸還借款,這一系列行為可以佐證趙某某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認定范某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系基于被告人趙某某的欺騙行為的證據不足。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做土地流轉、醫療器械、藥材生意資金不足等借款理由大部分都是編造的,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范某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產不能排除系基于校友同學情誼、高息誘惑等因素。其次,涉案借款利息為月息六分,范某在未核實所謂土地流轉等生意真實性及前款未還的情況下,連續性十余次借款給趙某某、鄔某,不能排除是基于高利回報而出借款項的可能。因此,本案認定范某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產系基于趙某某的欺騙行為的證據不足。
由此可見,本案雖存在諸多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但法院從借款人具有一定履約能力、借款人沒有將款項用于賭博或揮霍、借款人及其親屬有積極的溝通還款的行為,證明借款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時也從民間借貸案件現狀中,諸多出借人基于高額利息,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沒有高度的真實性要求,證明出借人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從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雙方原因,論證涉案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案件一直是實務中定性爭議、辯護爭議問題較多的案件類型,也因此成為了無罪判例較多的案件類型,針對同一類型的案件,也會因為案件事實、證據之間存在的偏差,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案件處理結果。此類案件的辯護問題,一直都值得深入、具體研究,也希望每個個案能夠獲得有效的辯護和公正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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