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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胡小杰,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11326xxxxxxxx6914,住河南省淅川縣。電話:139xxxx5792
被控告人: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官孫娟
控告請求:依法追究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官孫娟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關于我與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蔡興農民工勞務費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蔡興借用資質與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鑫垚公司)簽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鑫垚公司在淅川縣開發的鑫垚華庭1號樓和3號樓,后蔡興將1號樓和3號樓的勞務承包給我,我與蔡興于2015年11月24日進行了結算,蔡興下欠我勞務費3780375.2元未付,因鑫垚公司和蔡興一直拒不支付給我勞務費,我于2016年1月6日向淅川法院提起訴訟,淅川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民初43號民事判決。因鑫垚公司在該案庭審時作了虛假陳述,導致未判決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我承擔責任。而實際上,鑫垚公司在案件審理時還尚欠蔡興近一千萬元,在(2016)豫民初43號民事判決書送達(2016年10月24日)后及案件強制執行階段,鑫垚公司在明知其對胡小杰有付款義務的情況下,仍分六次向蔡興支付了7901204元,鑫垚公司與蔡興惡意串通,轉移財產,導致我和農民工的血汗錢至今分文未執行到位。
由于鑫垚公司的虛假陳述和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導致(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錯誤,淅川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1326民監字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再審,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1326民再2號民事判決書,鑫垚公司、蔡興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豫13民終19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生效后,鑫垚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民申2237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13民再11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終199號民事判決書和淅川縣人民法院(2018)豫1326民再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淅川縣人民法院重審。淅川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就是被控告人孫娟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豫13民終593號民事判決,對(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書進行了改判。
被控告人孫娟作為二審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為,理由如下:
1、淅川縣人民法院的(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由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在原審被告蔡興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對我承擔清償責任,該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
(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進入再審的原因就是被申請人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在法庭做了虛假陳述,承辦法官趙修遠(因該案判決錯誤受到政務處分)未認真調查核實證據和案件事實導致判決錯誤,未判決被申請人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對申請人我承擔清償責任。進入再審的目的就是要查明申請人我在第一次起訴時,錱垚置業公司欠付蔡興工程款的情況。(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也正是在查明了鑫垚公司在(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作出時其欠付蔡興的工程款為7901204元,據此判決鑫垚公司在原審被告蔡興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我承擔清償責任,該判決結果是完全正確的。
2、再審16年案件。孫娟作出的(2021)豫13民終593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判決被申請人鑫垚置業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欠付蔡興的工程款61789.1元范圍內對我承擔清償責任,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既然是對原判決(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的再審就應當以原判決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原審(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以后事實的變化不能影響再審(2020)豫1326民再3號的判決。鑫垚公司在(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作出時其欠付蔡興的工程款為7901204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精神,一旦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且發包人確實欠付工程價款的,那么發包人就有了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責任。同時,2016年1月6日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首國,在《浙川鑫毒華庭1#、3#樓工程勞務費協議》上書寫了"此工程款在蔡興同意的情況下,在撥付工程款時可以直接支付給胡小杰"。該協議中雖有"此工程款在蔡興同意的情況下"的前提條件,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精神,在反映人胡小杰2016年1月6日向法院起訴時,該條件就轉換為應當履行的義務,即鑫垚公司就負有在欠付蔡興工程款范圍內向胡小杰清償的義務。故本案應當基于原一審時案件事實基礎為依據,判決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應當在原一審審理時欠付蔡興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而孫娟卻以五年以后的事實作出判決,顯然是故意偷換概念、枉法裁判。
3、孫娟作出的(2021)豫13民終593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河南鑫垚置業有限公司在第一次訴訟(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時虛假陳述,故意隱瞞尚欠原審被告蔡興工程款近800萬元的事實,導致判決錯誤,我的勞務費未能得到清償,其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依法同時適用民法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該原則具有全部民事領域的效力,判決其承擔責任。而(2021)豫13民終593號民事判決認為:對淅川縣人民法院的(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改判,顯然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被控告人孫娟作為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理本案時,在淅川縣人民法院(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枉法裁判作出(2021)豫13民終593號民事判決撤銷第三項和第四項,(2020)豫1326民再3號民事判決依據(2016)豫1326民初43號民事判決當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事實,作出相應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而被控告人孫娟法官作為人民法官,本應承擔維護法律秩序和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其裁判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遵循科學、嚴謹、公正、公平的原則,但是,孫娟法官卻不擇手段,故意違法事實和法律,違反法官職業道德,其枉法裁判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同時,造成我和至今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遭受極大的經濟損失和多年訴訟帶來的精神損害,其枉法裁判行為危害了社會和諧穩定,我們農民工的血汗錢啥時候拿不到,我們會一直控告,直到問題得到解決。故,我也同時代表農民工特依法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官孫娟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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