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17年前的2007年10月31日,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城西鎮大營子村發生一起因強拆造成的死亡事件。事發后,幾名直接參與打人的兇手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被害人家人們認為的“幕后主使”至今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高檢刑申通【2024】211號)后,被害人孫成錄的二兒子孫繼寶找到媒體稱:由于層層保護,此案的“幕后主使”董江、郭樹和至今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強烈要求追究董江、郭樹和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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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事件發生13年后打人兇手才獲刑
孫繼寶向媒體介紹:我們是綠園區城西鎮大營子村村民,2007年,城西鎮政府和大營子村要在我們村搞一個所謂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項目,因我們一家與村委會就房屋拆遷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時任大營子村村委書記董江和副主任郭樹和,為了自己的利益盡快達成,開始謀劃強行拆除我們家的房子。在雙方未就賠償金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郭樹和于2007年10月9日帶領多人將我家房屋拆毀,只剩廢墟和孤墻;2007年10月31日,在董江的授意下,郭樹和指使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以及由劉明延組織召集的“小力”(已死亡)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來到我家舊址處,開始清理廢墟和孤墻,并且使用鎬把對前來制止的父親孫成錄實施毆打致其死亡。之后上述人等又對前來看望孫成錄傷情的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于恩惠進行毆打,致使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于恩惠不同程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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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此次惡性事件發生十三年后,長春市綠園區法院終于在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吉0106刑初2號、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稱:
經審理查明: 2007年10月31日,被告人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組織召集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姓名不詳)來到長春市綠園區城西鎮大營子村被害人孫成錄家舊址處,在未得到孫成錄的允許下強行清理房屋廢墟,并且使用鎬把對前來制止的孫成錄實施毆打致其死亡。之后上述人等又將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于恩惠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孫成錄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外傷為其誘發因素。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劉建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劉建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三、被告人劉明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被告人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孫繼海喪葬費人民幣三萬四千二百六十六元五角,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孫繼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害人后代要求對“幕后主使”追責至今無果
據孫繼寶介紹,惡性案件發生后,雖然由村委會出面給予了被害人家人22萬元人民幣和三戶樓房的所謂補償,但是22萬元卻是以“借款”的名義給的,至今也沒有算賬,也沒有給予補償清單,尤其是令他們不能接受的是,他們認定的“幕后主使”——時任大營子村村委書記董江和副主任郭樹和至今也沒有被問責,為此,他們不斷申訴,卻沒有任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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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長春市綠園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長綠檢一部刑不訴 [2019] 91號)中看到這樣的字樣:
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1.2007年10月31日,在董江的授意下,郭樹和指使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以及由劉明延組織召集的“小力” (已死亡)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姓名不詳)來到長春市綠園區城西鎮大營子村孫成錄家舊址處,在未得到孫成錄的允許下強行清理房屋廢墟,并且使用鎬把對前來制止的孫成錄實施毆打致其死亡。經鑒定:孫成錄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外傷為其誘發因素。之后上述人等又對前來看望孫成錄傷情的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于恩惠進行毆打,致使魏淑文、孫繼國、孫繼寶、于恩惠不同程度受傷。
4、2007年10月7日,在董江的指使下郭樹和、丁煥龍帶領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姓名不詳)來到長春市綠園區城西鎮大營子村孫成錄家,在孫成錄不同意拆遷的情況下,強行對孫成錄的房屋進行拆遷。
從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在董江的授意下郭樹和指使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以及由劉明延組織召集的‘小力’”的描述中不難看出,在大營子村這起惡性事件中,警方認定是董江、郭樹和指使的,但是指使者卻最終被無罪釋放,只是那幾名打手被判了刑。
《不起訴決定書》居然稱:“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郭樹和不起訴。”而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也只是對那幾名打手提起了公訴,這令孫成錄的家人感到十分不服。但是,他們向各級檢察機關申訴后,至今沒有任何結果。2024年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高檢刑申通[2024] 211號),仍然維持了綠園區檢察院對郭樹和不予起訴的決定。
孫家人認為原審存在諸多問題誓言繼續申訴
到此,孫家的申訴之路似乎走到了盡頭,但是他們依然不服。
他們認為:時任大營子村村委書記董江和副主任郭樹和是本案的主謀,卻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屬于典型的涉黑涉惡案件,卻只是以故意傷害罪給幾名打手定罪,屬于枉法判決:
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本案是有預謀的共同犯罪,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董江、郭樹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僅僅判決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承擔刑事責任,導致主犯逍遙法外。我們家與原審的三位被告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并無任何往來和糾紛,三人不可能無緣無故傷害我們一家,三人之所以故意傷害我們一家并導致孫成錄死亡,完全是受到董江和郭樹和的指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董江和郭樹和身為本案的主犯,未被追責,是本案最大的錯誤,也是我們一家最不能接受的地方
1、本案為故意犯罪,而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審查清楚犯罪動機。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為什么要傷害我們一家?對于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的犯罪故意,原審法院只認定是因為拆遷糾紛導致的,但是事實上,三被告根本不屬于原拆遷機關村委會或者鎮政府的工作人員,而是社會閑散人員。此事實對本案的性質認定至關重要,如果三被告屬于村委會或者鎮政府的執法工作人員,其在強拆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故意傷害的犯罪意圖,但是三被告并非執法人員。我們一家的房屋拆遷與三被告沒有任何利益關聯,因此可以說明,三被告自身不可能無故產生傷害我們一家的犯罪故意,其傷害行為,完全是服從董江和郭樹和的指揮。從本案的證言以及我們現在能提供的錄音證據,都能說明本案郭樹和又犯罪故意,并且甚至向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承諾支付故意傷害甚至殺人的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卻故意忽略了這一事實,僅僅將作為“工具”作用的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判決承擔了刑事責任,而真正的主犯卻未被追責。
2、董江和郭樹和在本案的主犯地位,原審法院未能審查清楚。根據綠園區分局查明的事實,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會到我們家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完全是受董江的授意和郭樹和的指使,由此說明,董江和郭樹和才是本案的真正主謀,但是原審法院卻未能審查清楚。從實際參加犯罪的程度看,本案并非臨時起意的犯罪,而是長久謀劃的結果。我們一家因為房屋拆遷糾紛,與董江和郭樹和的矛盾由來已久,并且在本案發生之前,2007年10月9日,董江和郭樹和已經有強拆行為和傷害的意圖,而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只是在2007年10月31日受到兩人指使參與犯罪,并導致孫成錄死亡。
二、董江和郭樹和實際已經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原審法院將本案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本案的實際情況不符。
此案中警方查明的事實包括:1、2009年11月21日,在董江的直接帶領下,郭樹和、吳長君、丁煥龍、龍振斌以及其他人員來到大營子村徐淑芹家,在徐淑芹不同意拆遷的情況下,先將徐淑芹及其家人強行從屋內帶出并且控制在車內后強行對徐淑芹的房屋及豬圈進行拆遷。2、2008年8月15日,在董江的指使下,丁煥龍、郭樹和、龍振斌、吳長君帶領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姓名不詳)來到大營子村王淑紅家,在王淑紅不同意拆遷的情況下,強行對王淑紅的房屋進行拆遷。3、2007年10月7日,在董江的指使下,郭樹和、丁煥龍帶領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姓名不詳)來到大營子村孫成錄家,在孫成錄不同意拆遷的情況下,強行對孫成錄的房屋進行拆遷。4、2007年10月31日,在董江的授意下,郭樹和指使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以及由劉明延組織召集的“小力”(已死亡)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來到大營子村孫成錄家舊址處,在未得到孫成錄的允許下,強行拆除孫家的房屋,并且使用鎬把對前來制止的孫成錄實施毆打致其死亡。
從以上事實可知,第一,當時身為大營子村主要負責人的董江和郭樹和,已經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董江和郭樹和為領導者,丁煥龍、龍振斌、吳長君、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為骨干成員;第二,董江和郭樹和通過組織犯罪,長期以來通過強拆獲取經濟利益;第三,在強拆過程中,不惜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并最終導致孫成錄死亡。原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簡單的故意傷害罪,明顯與事實不符,應以有組織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本案尸檢程序嚴重違法,并且鑒定結果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原審法院采信長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長)尸鑒(法醫)字[2007]189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認為孫成錄的死因并非是被三被告直接毆打致死,而是由于自身的基礎疾病,三被告的毆打行為,誘發心臟病導致孫成錄死亡,該鑒定結果不僅與事實不符,程序上也明顯有問題。
該鑒定結果與孫成錄生前在武警醫院的病例不一致,由此,我們對該鑒定結果曾提出異議。但是,我們提出異議后,公安機關不僅不予以重新鑒定,甚至法醫還辱罵我們,我們向公安機關領導投訴,卻被解釋公安機關人員辦案就是如此罵人。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原審法院對于我們的意見,不僅沒有按照規定通知鑒定人到庭作證,甚至對于我們提出的合理意見,也沒有作出任何回應。而且在公(長)尸鑒(法醫)字[2007]189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中有嚴重的錯誤,原鑒定書將“[2007]189號”寫為“[2017]189號”,后來雖然經過了補正,但是以上種種錯誤,導致我們根本無法相信該鑒定結果的真實性。
孫繼寶說:不僅如此,原二審期間,對于代理律師提交的新證據法院不予采信,甚至律師的閱卷權也被違法剝奪。綜合判斷以上事實,已經足以說明本案存在嚴重的問題,所以法院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不斷限制我們的訴權和抗辯權利,最后強行做出枉法裁判的結果。
孫繼寶還說:現在,我們已經收集了諸多錄音證據,都是郭樹和在不同場合說明本案的錄音,也可以佐證董江、郭樹和才是本案主犯。我們一家在本次案件中,不僅身體健康受損,甚至我們的父親也被毆打至死,至今還未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對于董江、郭樹和、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等人如此目無法紀的行為,原審法院卻多有袒護,我們一家活著的人實在是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死去的人也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我們期待著法律的公正。我們就想問問,打人者已經伏法,但是指使人去作惡的卻無罪?!這是什么邏輯?天下哪有這種邏輯?!為了父親的在天之靈,為了捍衛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們將通過一切途徑繼續申訴。
記者也注意到,除不起訴決定書稱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在董江的授意下郭樹和指使劉建波、劉建俠、劉明延以及由劉明延組織召集的‘小力’”之外,作為這次惡性事件中打人者的頭劉建波也辯稱:“是郭樹和讓其找劉明延去勞務市場找人去清理孫成錄家房子廢墟,郭樹和找的劉建俠,不是他找的劉建俠”(見判決書第3頁)。
有律師認為,由此可見,警方認定董江、郭樹和是此次惡性事件的幕后主使者,是有道理的,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其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記者 楊光 峻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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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今日頭條: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4608361989714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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