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國家疾控局綜合司、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聯合下發關于印發2024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全面啟動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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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中國疾控中心:
為加強公共衛生、醫療衛生、中醫藥監督執法工作,按照2024年衛生健康重點工作有關要求,國家疾控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制定了2024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可從國家疾控局網站下載)。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監督抽查內容
(一)學校、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情況;
(二)用人單位及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放射診療機構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情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情況;
(三)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管理、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離措施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況;
(四)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情況;
(五)醫療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及政策落實情況。加強醫藥費用、醫保結算、院外購藥及送檢、高值耗材使用、醫療美容等重點領域的監督執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開具虛假醫學證明、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問題,防范“醫托”“號販子”“電子黃牛”“黑護工”等影響公平就醫秩序的行為;
(六)采供血機構(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單采血漿站)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依法執業情況。
二、組織實施
(一)2024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由各省級疾控局會同衛生健康委、中醫藥主管部門依職責按照要求自行抽取,對同一檢查對象,要在兼顧各專業需求的基礎上爭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項。要做好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與日常監督工作的銜接,將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作為日常監督工作的一部分進行統籌安排。已下發省級抽查計劃的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將國家抽查任務與省級抽查任務的重疊部分統籌安排,不再重復進行。
(二)各地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發現問題、查處問題的能力,發現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堅決立案查處。強化對下級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三)隨機監督抽查任務抽取后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監督執法人員有特殊原因難以執行抽查任務的,可由省級疾控局進行調整,調整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抽取人員總數的15%。
(四)各地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保障工作經費。抽查任務中涉及到的檢測任務,原則上應當由當地疾控機構承擔,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協調省級疾控機構協助開展檢測,或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結果信息通過官方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
(二)各地要按照計劃要求,通過衛生健康監督信息系統按時上報相關信息。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2024年3月19日
2024年醫療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
一、監督檢查對象
抽查轄區醫療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抽取比例見附表。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監督。
1.醫療機構資質(《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診療活動)管理情況。
2.醫療衛生人員(醫師、護士、醫技人員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管理情況。
3.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和醫療器械管理情況。
4.醫療技術(禁止類技術、限制類技術、醫療美容、臨床基因擴增)管理情況。
5.醫療文書(處方、病歷、醫學證明文件等)管理情況。
6.抽查重點病歷情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收費管理、醫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醫學研究(資質資格、登記備案、倫理審查等)管理情況。
8.政策落實情況(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開設營利性藥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零差率”銷售;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薪酬不得與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收入掛鉤等)。
(二)醫療美容機構監督。
1.醫療美容機構資質管理情況。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是否進行醫療美容診療科目登記;是否按照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級別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2.執業人員管理情況。執業人員是否取得資質并完成執業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滿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執業醫師超執業范圍或在非注冊的地點開展診療活動的情況。
3.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情況。在使用環節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超出適應癥范圍使用藥品、醫療器械等。
4.醫療美容廣告發布管理情況。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或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行為。
5.醫療技術(禁止類技術、限制類技術)管理情況。
6.醫療文書管理情況。
三、結果報送要求
(一)各地要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省份醫療衛生國家監督抽檢信息報送工作,匯總數據以信息報告系統填報數據為準。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請于2024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將本省份醫療衛生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全年工作總結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應急司。
(三)各地要強化處理措施,對于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于違反政策要求但無行政處罰依據的,要下達監督意見書,同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責令限期整改,嚴重的按照《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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