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故宮酒業有限公司因曾于清朝康熙年間為朝廷提供過貢酒的歷史淵源 ,于1980年代將“故宮”在第33類“酒”等商品上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并與故宮博物院達成合作。后從保護“故宮” 品牌的歷史文化傳統角度出發 ,故宮博物院終止與四川故宮酒業的合作。但四川故宮酒業仍在經營過程中有意搭“故宮”便車 ,誤導公眾。故宮博物院針對四川故宮酒業提起民事訴訟。四川故宮酒業擁有“故宮”注冊商標是本案維權的一個難點,涉及到四川故宮酒業的相關使用行為能否、以及其哪些行為能夠受到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從而免受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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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于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王淑煥、肖越心律師團隊作為原告代理,以不正當競爭案由作為切入點,分別在兩個法院采取不同策略提起了兩件不正當競爭訴訟 ,最終成功克服被告擁有注冊商標的障礙,均獲勝訴并總計獲賠380多萬元。
一、爭議焦點
1、四川故宮酒業公司在涉案產品生產、銷售及宣傳過程中使用“故宮博物院監制”字樣及使用“故宮”字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情形,構成何種不正當競爭情形?該問題涉及到一個難點,即被告已將“故宮”作為“酒”等商品上的商標注冊,四川故宮酒業的相關使用行為能否、以及其哪些行為能夠受到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從而免受追訴。特別是四川故宮酒業使用“故宮”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故宮博物院的侵權。其中(2023)京民申7308號案的一審、二審判決及再審裁定均認定“故宮”構成故宮博物院的知名字號,故宮博物院對“故宮”享有字號權,四川故宮酒業公司使用“故宮”的行為構成對故宮博物院字號權的侵害。
2、四川故宮酒業公司與其他被告針對涉案產品的宣傳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的虛假宣傳?在( 2023) 京73民終2972號一案中,法院認定盡管宣傳行為系由經銷商直接完成,但結合四川故宮酒業公司與經銷商之間的協議、經銷商實際使用的物料內容等可知,四川故宮酒業公司構成與經銷商的共同虛假宣傳行為。
2、 如構成侵權,被告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兩案均在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的前提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兩案共計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80多萬元。
二、處理思路
本案最大的難點在于如何克服被告享有“故宮”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障礙,禁止被告盡可能多的使用“故宮”文字的行為,從而維護故宮博物院的合法權益。基于該目標,我所針對四川故宮酒業聯合其關聯公司在網站上的宣傳行為,以及針對四川故宮酒業授權經銷商在天貓、京東平臺開設旗艦店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分別在兩個法院以不同的策略提起了兩件不正當競爭訴訟 。最終兩案生效判決分別認定了“故宮”構成故宮博物院的知名字號及簡稱,被告使用“故宮”文字的行為侵害了故宮博物院的字號權,以及認定被告使用“故宮博物院監制”以及在宣傳過程中使公眾認為其產品與故宮博物院具有關聯的行為分情形構成侵害名稱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亮點 >>
1、被告四川故宮酒業已于1980年代將“故宮”作為“酒”商品上的商標注冊,難以通過商標無效等程序進行救濟;
2、非直接由被告四川故宮酒業進行的宣傳行為能否被認定為與經銷商之間構成共同侵權。
其中第一個問題為疑難且創新性問題。在我所代理團隊仔細分析、研判下,原告及代理律師最終選擇了兩個法院,針對被告不同的行為特征,選取了不同的權利基礎和訴訟策略進行起訴。最終其中一個法院認定“故宮”作為“故宮博物院”的簡稱具有知名度,從而認定故宮博物院對“故宮”享有字號權,并由此認定被告使用“故宮”的行為構成對“故宮”字號的侵權,在被告具有注冊商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禁止了被告盡可能多的對“故宮”文字的使用范圍;另一個法院則認定了經銷商的宣傳行為構成四川故宮酒業與經銷商的共同侵權。最終,兩個法院生效判決共計判令被告賠償故宮博物院380多萬元。
三、案件影響力
該案是故宮博物院提起的反不正當競爭訴訟第一例 ,對于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甚至維護我國文化尊嚴均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因故宮博物院的特殊身份而具有極強的社會正面影響,亦體現了法院保護知識產權、引導市場公平、合法競爭的決心。
同時本案涉及被告已在先注冊商標的問題 ,案件也很好的對在被告已注冊商標情形下 ,如何劃分被告合法權利及非法使用行為之間的界限這一問題做出了分析及厘清。在司法實踐和學理層面亦具有極好的影響及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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