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發布關于印發2023年專項債券管理使用負面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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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通知要求,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將專項債券嚴格落實到實體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將專項債券作為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得通過設立殼公司、多級子公司等中間環節注資,避免層層嵌套、層層放大杠桿。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項目單位。
2、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嚴禁用于發放工資、社保繳費等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發行服務費、企業補貼等。
3、嚴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嚴禁將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將專項債券資金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堅持不安排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不安排房地產相關項目。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專項債券管理
使用負面清單
(2023年版)
01
項目申報和投向方面
1.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以下簡稱:廳字〔2019〕33號)
2.將專項債券嚴格落實到實體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將專項債券作為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得通過設立殼公司、多級子公司等中間環節注資,避免層層嵌套、層層放大杠桿。(廳字〔2019〕33號)
3.市場化轉型尚未完成、存量隱性債務尚未化解完畢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項目單位。(廳字〔2019〕33號)
4.嚴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0年第2批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的通知》財預〔2020〕4號、《財政部關于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以下簡稱:財預〔2020〕94號)
5.嚴禁將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將專項債券資金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新增債務限額和下達2021年剩余新增債務限額的通知》財預〔2021〕177號,以下簡稱:財預〔2021〕177號)
6.堅持不安排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不安排房地產相關項目。(財預〔2020〕94號)
7.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8.不得違規用作項目資本金。(專項債券資金可用于資本金的領域:鐵路、收費公路、干線和東部地區支線機場、內河航電樞紐和港口、城市停車場、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城鄉電網、水利、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供排水、新能源項目、煤炭儲備設施、國家級產業園區基礎設施13個領域。《財政部關于支持各地用足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的通知》財預〔2022〕120號)
9.不得安排融資平衡方案不合理不科學的專項債項目。(財預便〔2021〕8號)
10.不得安排申報不實、打捆申報無法對應到具體項目的專項債項目。(財預便〔2021〕8號)
11.嚴禁跨地區申報項目。(財預便〔2021〕8號)
12.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擬通過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和城中村等,不屬于老舊小區范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9〕243號)
13.高風險地區(上年度債務風險等級評定為紅色的省本級、市本級和縣區)禁止類項目:
一是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二是除衛生健康(含應急醫療救治設施、公共衛生設施)、教育(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養老以外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三是除供排水、供熱、供氣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四是棚戶區改造新開工項目;五是新型基礎設施:除公共服務信息化以外的其他新型基礎設施項目。(《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的通知》財預〔2021〕1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盤活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存量做好專項債券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22〕1440號)
14.嚴禁包裝項目,包括虛增或擴大項目收入收益、虛列已通過審批事項等。(《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申報2022年新增專項債券項目資金需求的通知》財辦預〔2021〕209號)
15.加強對債券項目投向的審核和監管,嚴謹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繼續做好自治區政府法定債務管理的通知》內財債〔2021〕1436號,以下簡稱:內財債〔2021〕1436號)
02
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
16.新增債券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財預〔2021〕177號)。不得使用債券資金償還隱性債務。(《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指導督促地方做好2021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財辦預監〔2022〕55號)
17.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嚴禁用于發放工資、社保繳費等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單位運行經費、發放養老金、支付利息、發行服務費、企業補貼等。(《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0年第2批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的通知》財預〔2020〕4號、《財政部關于2020年1-6月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通報》財預〔2020〕87號、財預〔2020〕94號)
18.債券資金原則上在當年全部安排支出,不得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結轉使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20〕23號,以下簡稱:內政發〔2020〕23號)
19.各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確定并予發行的債券項目使用債券資金,無特殊原因不得調整。(內政發〔2020〕23號)
20.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未經自治區政府同意不得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資金用途,嚴禁先挪用、后調整等行為。(《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專項債券資金規范使用與加快支出進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內財債〔2022〕991號,以下簡稱:內財債〔2022〕991號)
21.不得采取定期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等方式存放債券資金。(《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
22.嚴禁將債券資金滯留國庫或沉淀在部門單位,同時嚴禁“一撥了之”、“以撥作支”。(《財政部關于2020年1-6月新增專項債券發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通報》財預〔2020〕87號)
23.堅決制止債券項目資金擠占挪用、違規撥付、長期閑置(內財債〔2021〕1436號)。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債券資金(內財債〔2022〕991號)。
24.自治區本級和盟市、旗縣(市、區)應當加快債券資金使用進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內政發〔2020〕23號)
25.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履行政府債務管理主體責任,加強項目組織實施管理,加快債券資金支出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避免債券資金在各級國庫和項目單位閑置浪費。(內財債〔2021〕1436號)
26.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要求,抓緊梳理專項債券項目立項、用地、環評等審批手續完成情況,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項目暫不予安排發行。(內財債〔2022〕991號)
27.嚴禁違規用于歸墊除國庫墊款以外的前期支出。(財預便〔2022〕991號)
28.嚴禁違規用于支付貸款利息。(財預便〔2021〕8號)
29.嚴禁違規用于支付各類保證金、誠意金等。(財預便〔2021〕8號)
30.嚴禁違規用于回購收購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項目。(財預便〔2021〕8號)
31.棚改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用于棚改項目建設,不得用于償還棚改債務,不得用于貨幣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補貼。(財辦預〔2020〕46號)
32.不得盲目舉債鋪攤子。(財預〔2021〕177號)
33.堅持舉債與償債能力相匹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聚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區域戰略和盟市重點項目,不“撒胡椒面”,把有限的資金真正花在“刀刃”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繼續做好自治區政府法定債務管理的通知》內財債〔2021〕1436號)
03
償還本息方面
34.專項債券利息必須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支付,禁止借債付息,避免債務“滾雪球”式膨脹。(《財政部關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預〔2018〕161號)
35.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應當按照該項目對應的專項債券余額統籌安排資金,專門用于償還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項目收益償還到期債券本金。(《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36.各地區要嚴格控制限額內政府債務,加強政府債務化解。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償付到期本金,原則上不得全額發行再融資債券。(內政發〔2020〕23號)
04
其他方面
37.嚴禁將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用于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關于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38.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
39.對巡視、審計發現有問題的項目,停止接續發行,整改到位后再考慮支持;對巡視、審計發現有問題和PPP未完全履約的地區,視情節不予安排或者扣減發行額度。(《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專項債券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內財債函〔2023〕153號)
05
其他要求
40.已發行專項債券資金實際支出比例過低的項目,以及審計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尚未全部整改完畢的項目,不得繼續申報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需求。
41.不得重復申報建設項目,嚴禁將已申報過專項債券資金的項目內容納入其他項目再次申報。
42.嚴禁通過虛構項目收入來源、依賴財政補貼等方式虛增夸大項目收入收益,嚴禁將沒有客觀必然聯系、不屬于項目自身收益的收入作為償債來源,不得為包裝項目出臺任何與項目相關的財政補貼政策。
43.審批制項目申請專項債券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可研批復總投資的80%,已批復初步設計的原則上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的80%。
44.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預付專項債券資金提高支出進度,不得通過設立第三方資金賬戶“以撥代付”提高支出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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