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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這里談非法集資案件中,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不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都體現出單位犯罪案件判罰相對輕的可能性。因此刑事律師如果發現是單位犯罪,應提出這個辯護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認定單位犯罪的實際利益
有些單位犯罪,《刑法》明文規定單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這一類犯罪包括受賄罪,個人受賄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但是單位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無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附加刑。這一類犯罪中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處罰有明顯差別。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刑法》明確規定:在量刑上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盡管如此,在理論、政策、司法等層面,單位犯罪均存在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應輕于自然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理由。這是因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存在獨立于被告人的犯罪主體單位。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基于單位意志實施的,違法所得歸單位,不歸行為人個人使用、支配或者所有。因此,在刑事責任承擔上,單位是1號被告人,首當其沖應由其承擔責任。其次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司法實踐中對于非法集資單位犯罪案件,一般對責任人員的判罰也相對輕。比如楊×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檢例第64號),該案認定為望洲集團有限公司單位犯罪,除1號被告人×判9年6個月之外,望洲集團全國分公司其他被告人一般很少判3年以上的。見以下刑事律師綜合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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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被最高檢選為指導性案例,可見具有指導性。其它非法集資單位犯罪案件,也較多地反映了單位犯罪案件在判罰上要輕于自然人犯罪的情況。
二、律師如何提出單位犯罪?
非法集資案件實際有很多是單位行為,應判單位犯罪。
對單位犯罪,公訴人不一定主動提出來。刑事訴訟程序中各有職責分工,公訴人不提有其理由。法院若發現是單位犯罪,應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補充起訴。但是即便這樣檢察機關還可能不補充起訴,堅持以自然人犯罪起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規定,“如檢察機關不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應引用刑罰分則關于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
所以就出現了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都有法院直接判單位犯罪的情況。二審如果提出來是單位犯罪,無需以此為理由發回。
非吸案件刑事律師若認為構成單位犯罪,應毫不動搖地提出單位犯罪的辯護。(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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