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事訴訟證據如何舉證關系到每個案件的具體審理,對案件的法律關系、事實的認定及結果的產生具有重大影響。
為保障離婚糾紛男女雙方的婚姻自由,保護各自的財產權益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原則角度考慮,湯律師特根據廣州市律協的業務指引編輯本文。因感情不和,離婚可能更幸福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文指引提前準備好相應的證據材料,以備法院訴訟離婚之用。
一、離婚案件的基礎證據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據,如結婚證,結婚證遺失或滅失,則應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戶口簿、收養證、醫院的出生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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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承諾書”等,婚外情被發現后,一方或關系人寫下的表示悔改或請求原諒的書面證據。
2.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況的筆錄。
3.單位查實當事人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如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沒有進行公證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錄像。
5.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直接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同時拍照和錄像的原始文檔不能刪除。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法院要求認定構成重婚罪的證據:
(1)利用雙重戶籍辦理兩次或以上婚姻登記的資料,可向法院申請向民政局調取或立案后憑案件受理通知書到相關民政局查詢、復印。
(2)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本條第1、3、4、5、7、8、9所述內容,從“二人同居”且“對外宣稱夫妻”這兩點來把控,例如舉辦婚禮、以夫妻身份參加公開活動等。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業管理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注意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道歉書”“承諾書”等,實施暴力后,一方寫下的表示悔改或請求原諒的書面證據。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6.被暴力所受傷害的照片、錄像。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5.其他自行收集的照片、錄像資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或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所在單位、當地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音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裁判文書。
8.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即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三、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一)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企業經營權、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車輛、知識產權、債權、住房公積金、理財產品等。
(二)共同財產的證明:
1.證明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的,應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
3.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證明有機動車的,應提交車輛行駛證或車管所證明;
5.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出資轉賬記錄等;
7.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如銀行轉賬記錄。
(三)證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如非正常銀行轉賬、非合理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無故放棄債權、非合理消費等。
四、爭取撫養子女的離婚證據
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支付。
(一)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四)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作為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五、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一般從以下幾方面綜合判斷:
一看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
二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時,應當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
三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告、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焦點和核心。
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感情破裂事實甚至捏造事實。
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四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后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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