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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龐某與張某是朋友關系,張向龐借款未還。后,龐向法院起訴,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張同意償還龐借款30萬元。但,到期后張仍未償還。于是,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查封張名下一“京牌”轎車。而,案外人苑某卻提出異議。隨后,龐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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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苑某對人民法院查封的案涉車輛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苑某主張因北京牌照車輛限制政策,借用張某的北京牌照而購買車輛,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在北京市購置車輛,需要有車輛配置指標,才能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
而本案中,存在苑某借用張某車輛配置指標購買車輛的情形,其行為規避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規定,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秩序造成了損害,其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在依法向苑、張二人送達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有關手續后,張將案涉車輛過戶至苑名下,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對苑某提交的登記證書法院不予采納,根據苑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案涉車輛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遂,判決執行該京牌奔馳轎車。
【上訴】
苑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認為,上訴人對案涉車輛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明確,“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而,結合上訴人所提交的銀行交易記錄明細、車輛財務信息表以及上訴人與第三人張某所簽署的協議等證據可以證明,案涉車輛系由上訴人實際出資購買并一直占有使用,故此上訴人對其出資購買的車輛本身享有物權。
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亦認為,苑與張是好朋友關系,苑想購買一輛北京號牌車輛,因北京有限制政策,于是苑就借用張名義,購買了該車,購車首付款及以后的月供款均是苑某所付,故該車所有權屬于苑某本人。
【判決】
2024年6月7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苑某對案涉車輛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苑提交的車輛財務信息表、銀行交易明細、案涉車輛違章的記錄、案涉車輛保養記錄,能證明案涉車輛系由其購買并使用,且案涉車輛已經過戶到苑本人名下。
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停止對涉案車輛的執行。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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