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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涉外合同中除了管轄約定外,通常還有對合同爭議處理適用法律的選擇,在我國履行的涉外合同,除非有其他特殊考慮,一般情況下審核的律師都會堅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法律”,那除此之外是否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呢?
首先,合同選擇適用法律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如果沒有涉外因素的話,則視為一般的國內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默認情況下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對本國領域內的法律適用是一個國家屬地司法主權的體現,在沒有涉外法律因素和需求的情況下,不應允許通過選擇排除中國法律的適用,除非法律有明確賦予選擇權,否則選擇無效。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待沒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時,也不認可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境外)法律的約定(案例:(2016)粵19民終7645號案件)。
如果有涉外因素的話,則允許選擇適用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
上述《民法典》第十二條的“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簡稱“《法律適用法》”)以及其他直接對相關涉外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規定的法律。
根據《法律適用法》第三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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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是具有涉外因素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
“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從上面規定可以看出,即使是兩個中國人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合同,也是可以有涉外因素的,例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久居國外的華僑,或者合同處置的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外,例如買賣美國的房產。
涉外合同選擇適用的國家地區法律甚至不需要與合同具有實際聯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以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與系爭的涉外民事關系沒有實際聯系為由主張選擇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論上,只要當事人覺得合適就可以選擇適用某個國家地區的法律,但選擇之后在糾紛出現訴訟時,是否適用則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審查目的是看是否有排除適用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
1、涉及我國社會共同利益的,不允許排除適用我國法律,例如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安全、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和反壟斷、反傾銷,以及其他應適用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2、如果是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的連結點,規避我國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也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3、適用后將損害我國社會共同利益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的,不予適用。
上述是不予適用的法律原因,事實上還有可能因為約定適用的外國法律無法查明,導致無法適用的情形。主張適用外國法律的當事人負有協助提供該法律內容的義務,無法提供的則由法院依職權查明,確實無法查明的,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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