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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3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供應電纜線,價款總計18,100元,被告在送貨單上的“收貨單位簽字”欄中予以簽名。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價款,被告予以推諉。原告認為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貨物,理應支付價款,故涉訴。
法院判決:被告沈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價款18,100元
法理分析: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按約向被告交付兩種規格的電纜線,合計價款18,100元,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價款。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電纜線,理應支付價款。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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