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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公司在解決短期用工需求時,會選擇勞務用工的形式,與提供勞務者簽訂《勞務合同》,但后續與勞務者終止合同或者發生糾紛時,往往雙方的關系被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導致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為何雙方會被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呢?
經典案例
2022年9月1日,甲至A公司工作,A公司與甲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其中約定:“乙方的勞務內容為配合銷售人員做好售后有關的服務工作等;乙方應嚴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乙方必須配合;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乙方應服從統一安排等。”
2022年10月17日,A公司向甲送達書面通知,以其在工作中屢次犯錯,通過業務培訓仍沒有改進為由,決定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務合同》。甲不服A公司的終止決定,于是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不予受理,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從A公司與甲簽訂的《勞務合同》約定內容看,該《勞務合同》雖名為勞務協議,但已具備勞動合同所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其中關于勞動者權利義務的約定在性質上均屬于勞動法規制的內容,故雙方之間基于《勞務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應為勞動關系。A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依法應向甲支付賠償金。
風險提示
公司與員工之間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并非以簽訂的合同名稱為準,而是從主體資格、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多個方面綜合判斷雙方關系的性質。若簽訂的勞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實際上符合勞動合同的要件,如在實際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安排加班、社保由公司繳納等,那么則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若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不是法定事由,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賠償員工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避免勞務關系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導致需要支付賠償金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避免在勞務合同中約定勞務人員受公司管理
公司在擬定勞務合同時,應避免直接套用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或是照搬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要求勞務者遵守公司的工作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配合公司的統一安排等等,因為上述約定是體現雙方存在隸屬關系的內容。若約定且實際中也是如此進行用工的,那么雙方的關系則屬于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2、避免約定工資固定發放
對于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是由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可以根據實際工作時長或工作量,一般以工作完成時一次性結算,或者按照小時、天數來即時結算,報酬發放周期不固定;區別于勞動者與公司按月固定發放的工資,若勞務合同中約定的按月固定發放工資,那么也極易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3、避免對提供勞務者直接進行管理
如上述所說,在勞務合同中避免約定對勞務者進行管理的條款。那么實際履行過程中,也是要避免按照勞動關系對勞務提供者直接進行管理,例如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工牌、進行績效考評、參與公司的出勤考核打卡、對勞務提供人員進行懲戒等,上述行為也是體現雙方具有隸屬關系的行為,會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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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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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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