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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周報,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周固定學習會。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團隊于2024年9月6日集體學習的文章。
我們認為,法律人須以理論指導實務,以實務豐富理論,不可偏廢。但實務工作者常常為工作所累,少有時間研究學術理論。實務與理論的藩籬不破,于個人而言,是為成長的瓶頸,于法治建設而言,優秀的理論不能被用于指導實務,優秀的實務經驗無法上升為理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是損失。
法律學術海洋之遼闊,實務法律人時間之碎片。兩者矛盾重重。一為逼迫自己緊跟學術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二為取方家論證結論以求關注,展其問題路徑以便查閱。因此,我們將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學習,形成“商法學周報”,以供分享交流。關注我們,獲取第一手專業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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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知識產權出資風險及其法律規制
【來源】《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6期
【作者】趙朝霞
【摘要】在知識經濟特征日益顯著的今天,貨幣和實物作為傳統的公司出資標的物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廣泛的具備財產權性質的生產要素,將其出資程序規范化和法律化也將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分析知識產權出資的法理基礎和考察知識產權出資的域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出資制度,建議從出資的主客體適格問題、作為出資標的的知識產權的作價評估、價值易變性處理、不同種類出資方式以及出資程序立法細化等角度進行規制。
【學習總結】
1.知識產權的出資方式:包括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出資(入股組建公司)和知識產權質押。
2.知識產權出資的法理基礎:知識產權出資與傳統出資方式不同,因為其無形性特征,但仍然符合財產權的普遍性、排他性和流轉性原則(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
3.域外立法考察:介紹了德國、法國、日本和美國在知識產權出資方面的立法和實踐,包括嚴格的公示和審核措施、資本審查制度、對現物出資的限制和責任追究。
4.我國知識產權出資立法現狀:我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了知識產權可以作價出資,但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一定的風險。
5.知識產權出資的風險:
(1)期限性風險: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和著作權等都有一定的法律保護期限。一旦超過保護期,這些知識產權將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具有排他性,因此其價值會大幅下降。
(2)地域性風險:知識產權的保護通常具有地域限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和保護力度不同。企業在接受知識產權出資時,需要考慮該知識產權在目標市場的有效性和保護狀況。
(3)價值不穩定性風險:知識產權的價值受市場需求、技術進步、法律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可能發生快速變化。例如,新技術的出現可能使現有的專利技術迅速過時。
(4)權利瑕疵風險: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可能存在爭議,或者知識產權可能存在多個權利人。在接受知識產權出資時,需要確保出資人是合法的權利人,并且沒有其他權利人對知識產權提出異議。
(5)資本配置比例風險: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在企業資本結構中的比例需要合理配置。過高的無形資產比例可能會影響企業的財務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
(6)知識產權喪失后的資本填補風險:知識產權出資后,如果因為保護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喪失價值,企業需要考慮如何填補由此產生的資本缺口。
(7)法律規制風險: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規制不同,企業需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否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8)知識產權出資的程序風險:知識產權出資涉及評估、轉讓、登記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導致出資無效或產生糾紛。
6.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的建議:
(1)明確知識產權出資的主體適格問題,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出資資格。
(2)規定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適格問題,滿足《公司法》的要求。
(3)完善知識產權的作價評估制度,包括整合立法、企業參與評估、完善評估方法等。
(4)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方式及出資程序,包括知識產權轉讓和使用許可方式的法律規制。
02 隱性知識產權出資的潛在風險及規制借鑒
【來源】《學習與實踐》2016年8期
【作者】王娟
【摘要】股東在履行自己的現金出資義務后,公司將收到的股金用于購買該股東的知識產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并非是現金出資,而是知識產權出資,是一種隱性知識產權出資行為。
隱性知識產權出資規避了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可能會違反股東平等原則,給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從保證資本真實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對隱性知識產權出資行為予以立法規制,而歐美等國較為完善的隱性知識產權出資制度及信義義務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學習總結】
1.隱性知識產權出資定義:
指股東在履行現金出資義務后,公司使用這些資金購買該股東的知識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知識產權出資,規避了相關法律規定。
2.潛在風險:
(1)損害公司利益:可能涉及控制股東利用影響力高價向公司出售價值低或不必要的知識產權。
(2)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不公平的交易可能違反股東平等原則,使得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利益受損。
(3)損害債權人利益:隱性出資可能導致公司資本虛化,減少債權人信賴的出資保證。
3.隱性知識產權出資動機:
(1)規避法律或登記部門對知識產權出資的限制。
(2)規避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程序和責任。
(3)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4.國際經驗:
(1)德國和日本通過嚴格的財產承受或引受制度來規制公司成立前的隱性知識產權出資。
(2)美國通過發起人信義義務制度來保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歐盟及其成員國對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的交易進行規制,要求交易標的超過一定數額且經過第三方評估。
5.我國規制方向與路徑:
細化隱性知識產權出資的認定標準,考慮股東與公司的現金出資和知識產權交易行為。
明確隱性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后果,如股東的舉證義務和差額補足責任。
03 技術性知識產權出資評估之現有機制與完善--以寧波GQY評估報告為基礎
【來源】《江漢學術》2014年2期
【作者】李逸竹
【摘要】技術性知識產權出資評估,對于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護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至關重要。因其評估對象與評估目的的特殊性,我們應尋求適合其特點的評估方法與評估程序。
評估方法應以收益法為首選,成本法與市場法次之。
評估程序應重點審查專利與技術秘密之權利狀態,不僅要了解出資方的生產經營能力,也要了解被投資企業的各項情況。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出資評估領域推行強制評估制度。
在實踐中,技術性知識產權不同于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對其運用強制評估存在很大弊端。針對非國有資產之技術性知識產權可嘗試突破強制評估規定,適當放寬評估主體資格,嘗試引入發起人或董事會協商作價機制。
同時建立評估不實之法律救濟與應對措施,強化評估主體的責任制度。完善知識產權出資評估體制,不僅應強化風險防范機制,也要為企業籌資與快速設立中小型企業的方便考慮。
【學習總結】
1.現有知識產權評估機制的問題:
(1)強制評估制度可能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和復雜性,對中小型企業和快速籌資不利。
(2)技術性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要求評估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而指定的專業機構可能缺乏相關領域的專業評估人員。
2.改進建議:
(1)對非國有技術性知識產權嘗試突破強制評估規定,放寬評估主體資格。
(2)引入發起人或董事會協商作價機制。
(3)建立評估不實的法律救濟與應對措施,強化評估主體的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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