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律師圈流行一句話:律師,似乎成為了“外賣”、“網約車”、“吉祥三保”之外,很多人的"兜底職業"。即便如此,那也是通過法考獲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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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個“假律師”也來搶業務,這就過分了。而且使用假律師證做法務3年才露餡,這家公司心大的根源還是相信關系,法律其次。
案情回顧:
為方便出庭解決各種法律糾紛,公司特意找了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專業人士擔任法務,結果在工作中意外發現此人家世顯赫、背景深厚,不僅可以出庭應訴,還可以幫助公司解決許多法律糾紛之外的問題。本以為是撿到了寶,豈料這個律師的年齡、身份證、學歷證書、律師執業證書都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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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松江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詐騙罪、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喜從天降,新來的法務“背景強大”
2021年3月,為方便直接出庭應訴,公司想招聘一名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擔任法務。最終,名校法律專業碩士出身、30多歲、經驗豐富、履歷看起來十分出色的常某應聘成功。
身為公司法務,常某負責審核公司合同,進行風險把控,處理員工勞動仲裁,以及當業務上出現合同糾紛時出庭應訴。入職后,常某順利完成了這些工作任務。事后,當公司要求常某提供處理糾紛的證明時,常某也會提交律師署名是其本人的相關法律文書,因此,公司對常某的業務能力未產生過質疑。
在與同事交往時,常某常常表示自己家里有多個親戚在軍區、法院、稅務局擔任要職,人脈很廣,其在北京和上海有多處房產。
2023年4月,公司因出現內部貪污問題,想找第三方機構合作進行內部員工審查。常某說他有渠道可以找到一家科技公司幫忙調查,只要將員工的個人信息輸入系統,就可以將在征信方面存在問題或是受過刑事處罰的員工篩查出來,該系統還會對員工名下的銀行賬戶進行實時監控,當賬戶進出金額過大時可對公司進行提示。
盡管這是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但考慮到常某“背景強大”,公司認為他或許真的有這種審查渠道,便將此事交給了常某辦理。一個月后,常某向公司反饋說通過系統查詢找到一個征信有問題的員工,但公司查看該員工入職時提交的征信報告時并未發現問題。對此,常某表示可能有問題的是員工家屬,公司認為確有道理,后按常某的要求向提供調查的某科技公司轉賬2.52萬元。之后常某沒有再反饋過風險信息,公司也只當是員工確實靠譜守信,沒有再過問。
疑竇漸生,公司選擇報案
2023年5月,公司調整了組織架構,任命常某為新成立的合規部總監。9月,常某同公司老板的親屬王先生表示,他與某大型國企的領導有交往,可以讓其采購王先生公司的滯銷品,并請來一個自稱是在該國企任科長的人到王先生的公司會談。為促成合作,常某以需要送禮打點關系為由向王先生索要了一部蘋果手機,后雙方簽訂了采購合同,但該合同并未履行。
頻繁動用關系卻沒有后文,公司開始對常某產生懷疑。2024年年初,常某的直屬領導即公司副總經理向行政機關申請對常某的律師執業證書進行核查,結果發現他應聘時提供的律師執業證書是偽造的。
而常某身上的疑點還不止于此。公司在后續核查其身份時,發現他提供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書也是偽造的。順著這條線索倒查常某入職以來的所作所為,公司還發現他曾篡改審批流程,發起多筆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的支出款項。因懷疑常某的行為涉嫌違法,公司趕忙報案。
水落石出,假律師終落法網
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常某既沒有耀眼的求學經歷,也沒有顯赫的家庭背景,反而有詐騙前科。由于常某不甘心屈居于人下,為此,他偽造了身份證件、學歷證書、律師執業證書,進入公司從事法務工作。
因沒有律師執業證書無法出庭,公司的所有訴訟其實都是常某委托他人處理的,其出示給公司署有他名字的法律文書都是篡改過的。常某任職期間,在公司需要應訴時,他都會以需要向法院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請求財務撥款,實則將這筆錢轉給了一名真正的律師肖某,由肖某代為處理糾紛,為感謝常某提供案源,肖某在接到常某給的案子后,會從公司支付的款項中轉給常某一部分以示謝意。
因一直沒被公司抓到把柄,常某開始變本加厲,除將本應由其代理的案子轉出之外,還虛構案件。2023年3月,他以公司與X公司存在糾紛為由,讓公司支付近10萬元,后該案一直未立案,但常某并沒有將這筆款項退回。
同樣,他找第三方機構對員工做背景調查也完全是假的,事實上該機構只是常某在搜索引擎上隨意搜到的。常某在與對方溝通后,盡管明知該機構并無背景調查能力,仍然要求公司向對方轉賬2.52萬元,后該機構在扣除稅費后將2.4萬元轉至常某指定的賬戶。為了不露出破綻,常某向公司索要了員工的個人信息,后利用這些信息同網絡上公開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做比對,將篩查出的信息謊稱為系統檢測結果,讓公司誤以為第三方機構的系統確實有效。此外,那個國企科長也是他找人假扮的。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常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公司支付了本不應該支付的律師費共計20余萬元;常某編造家庭背景讓公司對其個人能力產生錯誤認識,虛構可以找第三方機構為公司員工做背景調查,騙取公司支付服務費2.52萬元,此兩起事實屬于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錢款,涉嫌職務侵占罪;任職期間,常某虛構可以聯系買家采購滯銷品,并偽造印章簽訂虛假的采購合同,騙取王先生的公司提供價值1萬余元的蘋果手機一部,涉嫌詐騙罪;常某篡改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超過3份,屬于以篡改的方式對國家機關公文進行加工、改制,改變公文的部分真實內容,涉嫌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潘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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