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質效辦案答好“檢護民生”答卷,“檢護民生”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時刻牢記人民檢察為人民的履職宗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的力量守護民生福祉。”這是湖南檢察對湖南人民的承諾。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企業是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法治是發展“軟環境”的重要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進一步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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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十一及十二屆人大代表陳建全求助稱,他因福建省中森置業有限公司(簡稱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案,遭受了不公正對待。后續維權中包括他在內的多名受害人實名反映中森公司、福建省凱天龍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榮學及中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涵(溫榮學的女婿)實施了行賄、詐騙、逃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挪用資金罪等嚴重犯罪行為,陳先生遭到了報復陷害,即溫榮學、林志涵刻意歪曲事實,誣陷本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挪用中森公司資金,導致陳先生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和審判,嚴重干擾司法機關辦案,制造冤假錯案,敗壞司法公信力。
據陳建全反映:因中森公司借名貸款引發的系列涉眾案件,不僅涉及面廣、性質惡劣,且隨著案情的逐步明朗,已觸發眾怒;同時,中森公司還存在無法向業主交房的問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嚴重負面影響。盤活中森公司沉睡資,妥善處理相關糾紛,筑牢民生底線,化解矛盾、平息眾怒,消除社會不穩素,已迫在眉睫!具體反映內容如下:
(一)存在中森公司借名貸款的客觀事實
中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溫榮學,法定代表人林志涵是溫榮學的女婿。為滿足中森公司對資金的需求,溫榮學經與大田縣信用聯社、大田晉農商行、三明農商行等金融機構相關領導溝通,采取借名貸款方式共計貸款(本金)8436.2 萬元,所貸資金均由溫榮學及其女婿林志涵控制和使用,即十二個涉眾型系列借名貸款案對應的貸款關系是基于同一背景、同一目的發生的。
在借名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相關貸款事宜全部由中森公司財務人員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按貸款流程辦理,經金融機構篩選的(有的甚至更換多次才滿足要求)名義借款人只涉及簽字,相關儲蓄卡及U盾交由中森公司財務人員管控,名義借款人并未實際收取、使用借款,也無其他利益。此后,該系列借名貸款在2011年至2016年期間持續倒貸,每月付息及每年還款轉貸(倒貸)所需資金均來源于中森公司【中森公司資金不足時以繼續借名貸款所得資金及聘用經理陳建全(即本人)墊付資金填補】,且都是由公司財務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共同操作。換言之,包括大田縣信用聯社等在內的金融機構對中森公司借名貸款模式不僅明知,且直接參與其中。故,根據當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相應貸款合同直接約束相關金融機構和中森公司,中森公司作為實際借款人及實際用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被借名貸款人和擔保人作為受托人應當免責。
(二)除系列案貸款操作過程體現中森公司是貸款的實際借款人外,下列文件亦能證明中森公司是貸款的實際用款人。
陳建全向我們展示了以下證據材料:
1.2016年11月28 日簽訂的《福建省中森置業有限公司股東合作協議書》(內容有:借名貸款的目的是解決中森公司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借名貸款所產生的費用計入中森公司成本)。
2.大田縣政府(2017)47 號《關于研究協調上京商貿中心項目建設有關問題的紀要》(內容有:系列案涉及的貸款是借名貸款,中森公司尚欠借名貸款本金計8436.2萬元,中森公司股東應按股東合作協議和債務分配協議書約定共同向銀行辦理轉貸、轉借手續,大田農信社理事長廖世星參與會議,明知借名貸款事實)。
3.授權委托書(2016年4月28 日出具)及(2020)閩 04 民終1398號民事判決書【內容有:陳建全有權代為中森公司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代簽借(貸)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及相關協議文件,代簽擔保或反擔保文件等,相關行為屬職務行為;相關金融機構在貸款前知曉中森公司授權陳建全及員工處理貸款事務】。
4.明銀保監罰決字(2018)1號處罰決定書(內容有:大田農信社因違規發放借名貸款被三明市銀保監分局處罰20萬元)。
5.(2017)閩 0425執843號《執行裁定書》及《執行和解協議》(內容有:存在借名貸款事實,溫榮學為實際債務人,陳建全是被借名的貸款人)。
6.中森公司《專項審計報告》證明: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本金8436萬元,全部用于上京商貿中心項目建設。
(三)該系列案生效判決的執行,已致眾多家庭及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賬戶及財產被查凍、企業停業,不僅給眾多當事人造成巨大負面影響和危害,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還造成民怨沸騰,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巨大隱患。相關部門已高度重視,具備促成執行和解的外部環境。
1.針對《關于請求化解中森置業有限公司信貸風險的報告》(2020年8月8
日提交),大田縣委陳文華書記批示依法依規妥善處置金融風險,確保社會安定穩定。
2.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案件督辦函(2019年10 月 19 日出具)要求貴院對該涉眾系列案進行認真梳理并提出妥善解決方案。
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院領導也作出了重要批示。
4.有近期剛剛實施完成的福建凱天龍實業有限公司化債模式可供借鑒。有必要強調的是,福建省凱天龍實業有限公司、溫榮學、鄭青華是對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5.相關金融機構(申請執行人)已將該系列案貸款列入損失類,已有不能受償的充分預期。
6.被執行人于2021年8月20 日向大田法院遞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
綜上所述,中森公司涉眾型系列借名貸款案,巳引起省、市、縣領導的高度重視,且中森公司尚有大量資產可供盤活,具有相當清償能力,具備促成執行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中森公司作為系列借名貸款的實際借款人及實際用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被借名人和擔保人作為受托人應當免責。溫榮學和林志涵應對中森公司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解決上京商貿中心項目交房、商戶占道經營、工程竣工驗收等問題。中森公司和凱天龍實業公司及福建農翔食品有限公司相互擔保,可借鑒凱天龍實業公司債權包轉讓的化債模式,一攬子解決中森公司涉眾系列借名貸款案債權債務問題,做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化解矛盾,平息眾怒。
針對本人陳建全涉嫌職務侵占罪的指控,不僅有證據證明相關指控明顯有悖事實,也有證據佐證相關指控是誣告及不法干預的結果,依法應宣告無罪,糾正冤假錯案。
中森公司《專項審計報告》證實:2021年8月9日和2022年12月12日應偵查機關的要求,中森公司先后二次委托天信會計師事務所對中森公司財務內、外賬進行審計。中森公司與福建省泉州天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第一條:審計范圍中森公司的外賬、內賬全部資料。第三條:股東投入的資金以實際到資原則計算。中森公司以其他公司、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個人借款利息費用以大田縣人民政府〔2017〕47號《專題會議紀要》《福建省中森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會合作協議書》《債務分配協議書》《債務分配協議書(補充)》確認的原則計算。利息費用列支(含公司前期籌備資金利息費用列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為原則。第五條:本項審計業務費(含內賬整理入賬)。大田縣人民法院(2021)閩0425民初1494號民事判決書也認定了《福建省中森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會合作協議書》《債務分配協議書》《債務分配協議書(補充)》《授權托書》的真實性。
中森公司在開發大田縣上京鎮農貿市場改造項目過程中,依據股東會委托授權陳建全管理公司日常事務。中森公司因采取借名貸款方式融資本金8436萬元(含已付利息約5500萬元)致財務成本高企,也導致本人及眾多家庭、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財產被查凍、企業停業。加之房地產市場疲軟,虧損嚴重,終致樓盤爛尾。中森公司未按約定期限交房造成違約,致使包括案涉《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個人購房抵押擔保合同》等在內的合同因簽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購房交易終止,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權仍歸中森公司所有。為了應訴就簽訂《解除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不能等同于票據憑證,公司退房款是否正確,應當經過財務審查確認,不存在中森公司因案涉商品房買賣關系而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的情形。該事實有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閩04民終103號民事判決書等證實。
中森公司在申請辦理按揭貸款時,必須向大田縣農信社提供吳晨穎、高忠赫已經付清首付款的材料是銀行轉款流水、收款收據、稅票等;提供陳源龍已經付清首付款的材料是《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書》、收款收據、稅票等。因為公司必須為上述按揭貸款提供擔保,農信社要求法定代表人林志涵在按揭準入、保證擔保等材料簽字確認,所以林志涵有看到上述《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書》,他沒有反對用抵銷方式付清首付款,表明其同意首付款用借款(墊付款)抵付。事實上,相關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在中森公司內賬和外賬中均有掛賬體現,林志涵對此也完全知情。
陳建全敘述以下證據材料:
(一)起訴書指控本人侵吞中森公司應收陳源龍首付款360.7602元,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1.2015年1月31日,陳源龍與中森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上京商貿中心的17間店面,購房總價款為7107602元。約定355萬元是以按揭貸款付清,故應付的首付款為355.7602萬元。后來,由于大田縣農信社只同意發放整數貸款350萬元,因此陳源龍應付的首付款實際為360.7602萬元,致應收款少掛5萬元。
2.《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修改申請書》《協議書》《收款收據》,證明陳建全始終承認尚欠中森公司首付款360.7602萬元(調價前)及764561元(調價后)的事實。
3.《專項審計報告》《關于對泉州天信所D專審(2023)00號審計報告的意見函》(2023.05.16),證明早在大田法院移送公安立案前,陳建全就要求審計報告體現“陳源龍應付的首付款已經從3607602元調整為764561元,陳源龍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出具了欠條,但是沒有進行財務處理。陳建全承認尚欠中森公司首付款764561元,也就等于承認此前還尚欠中森公司首付款3607602元。但是,財務對上述降價沒有進行財務調整,依然掛賬陳源龍尚欠首付款3557602元。故,該筆首付款沒有被他人侵吞。依據《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雖然在內賬中做了退房結算,但并未在公司作相關財務處理。”足以證明陳建全不存在侵占該首付款的主觀故意。
4.陳修標編制的中森公司內賬表,證明該表是天信會計師事務所指派陳修標整理公司內賬時形成的,顯示內賬體現了陳源龍尚欠公司首付款764561元的事實,表明有關陳源龍所購商品房降價調整的相關票據、合同存留在內賬中。
該組證據證明本人有罪本人有意見,該組證據及《專項審計報告》證明本人不存在侵吞上述首付款。
(二)起訴書指控本人侵吞中森公司應收吳晨穎購房首付款350.1047元,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1.不存在陳建全通過制作銀行流水的方式,營造吳晨穎購房首付款350.1047元已支付給中森公司的假象;不存在陳建全將首付款收款收據作虛假抵扣公司債務的賬務處理等事實。該筆首付款的支付,是通過多次銀行轉款付給中森公司,中森公司收到每一筆首付款,均立即歸還給陳建全,作為償還中森公司尚欠陳建全的借款(墊付款)。如此,中森公司在收到吳晨穎支付的多筆合計350.1047萬元首付款的同時,也償還給了陳建全等額的借款(墊付款)。可見,中森公司是真實收到了該筆首付款。
2.陳建全收到上述首付款后,出具了《收款收據》給中森公司,明確已收到中森公司還款350.1047萬元(即以本人給中森公司墊付借名貸款及民間借款的本息款項抵付首付款),不存在虛假抵扣的事實。至于中森公司財務尚未進行財務抵扣處理,是因為內、外賬尚未并賬,是財務進度問題,既與陳建全無關,也不影響中森公司的債權。事實上,正如《專項審計報告》所認定的,因該筆首付款現依然在外賬掛賬待收,故,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導致中森公司的該筆債權(資產)被侵吞!
3.中森公司用所收取的上述350.1047元首付款,償還陳建全出借款350.1047元的事實,證據充分。《其他應付款明細賬》《專項審計報告》《預收賬款/商鋪》表等,證明該筆首付款350.1047元已真實繳交中森公司,但因財務尚未做債權債務抵銷處理,現依然將該筆首付款在外賬掛賬待收。《收款收據》(NO:000522,2015.3.16)、《記賬憑證》(第0024號,2015.3.31),證明中森公司財務已經確認吳晨穎購房首付款350.1047元已經付清。《記賬憑證》(第0028號)、《付款或掛賬審批表》(金額300萬元)和《收款收據》(NO:0000405)、《付款或掛賬審批表》(金額501047元)和《收款收據》(NO:0000411),共同證明陳建全已向中森公司出具了收到中森公司還款計3501047元的二份《收款收據》。
上述財務憑證是中森公司會計張玉美、出納范桂花制作并簽字,首付款收款收據中森公司蓋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合法有效。
該組證據證明本人有罪本人有意見,該組證據及《專項審計報告》證明本人不存在侵吞上述首付款。
(三)起訴書指控本人侵吞中森公司應收高忠赫購房首付款181萬元,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1.《專項審計報告》確認,高忠赫向中森公司購買上京商貿中心19間店面,合同價款為311萬元,其中130萬元是用銀行按揭貸款支付給中森公司,應當支付的購房首付款為181萬元。
2.中森公司向高忠赫收取了181萬元首付款,有以下證據可以證實:《專項審計報告》證明“購房人高忠赫于2015年8月17日至20日分9筆共計156萬元的款項轉入大田縣農信社公司賬戶”。《記賬憑證》(第0011號,2015.8.31)《收款收據》(NO:000523,2015.8.20)證明中森公司財務已經確認高忠赫購房首付款156萬元已經付清。《收款收據(N0:0000524,2015.8.20)、《記賬憑證》證明高忠赫于2015年8月20日以支付現金方式付給中森公司首付款25萬元【該《收款收據》(一共三聯)是出納范桂花填寫,收款人中森公司蓋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收款收據》(NO:0000407)證明魏美花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給中森公司收到還款181萬元的收款收據。《記賬憑證》(第0017號)、《收款收據》(N0:0000528,2015.8.22)、《記賬憑證》(第0016號)、《收款收據》(N0:0000527號,2015.8.20)、《記賬憑證》(第0013號)、《收款收據》(N0:0000530號,2015.8.21),證明公司財務分數筆轉款給紫竹商貿、范雪花、范桂花等合計156萬元。因此,實際上高忠赫已付的181萬元首付款,是以中森公司尚欠魏美花的借款(墊付款)抵付的。
上述財務憑證是中森公司會計張玉美、出納范桂花制作并簽字,首付款收款收據中森公司蓋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合法有效。
事實上,范桂花的證詞與《專項審計報告》、魏美花出具的《收款收據》及轉款給紫竹商貿、范雪花、范桂花《記賬憑證》《收款收據》等合計156萬元的相關憑證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中森公司向高忠赫收取的181萬元首付款,用于償還其向魏美花(陳建全妻子)的借款(墊付款)181萬元,且相關憑證已經交給中森公司財務做賬,但因內、外賬尚未并賬,是財務進度問題,即與陳建全無關,也不影響中森公司的債權。《專項審計報告》《預收賬款/商鋪》表等認定該筆首付款現依然在外賬掛賬待收。上述事實表明,中森公司的該筆債權(資產)不可能被侵吞!。
該組證據證明本人有罪本人有意見,該組證據及《專項審計報告》證明本人不存在侵吞上述首付款。
(四)起訴書指控本人侵吞中森公司出借款利息合計186.56萬元,不能成立。
起訴書指控“陳建全收到中森公司出借給田光梯、樂正強、韋衛、吳建忠等人的借款利息186.56萬元后,對公司其他股東隱瞞該利息的收入且未將該收入上繳中森公司入賬”,完全違背客觀事實。首先,中森公司有償借款給田光梯、樂正強、韋衛、吳建忠等人是得到公司股東同意的,林志涵在借款審批單等憑證上簽字認可,轉款給借款人是由公司財務操作的,林志涵及公司財務均知道上述事實,也知道有相應的利息收入。
具體證據有《福建省中森置業有限公司應收利息計提表》《專項審計報告》附表,證明:
1.中森公司出借給田光梯、吳建忠、樂正強、韋衛等人的借款利息,因準確數額尚未確定,中森公司財務在本人陳建全及林志涵的要求下,制作了上述利息計提表,該利息計提表等同于財務對該筆利息掛賬待收。該計提表足以證明本人沒有對中森公司其他股東和財務隱瞞利息收入,主觀上根本不存在試圖侵吞該筆利息的故意,客觀上因存在該計提表也無法侵吞該筆利息。
2.上述 186.56萬元(估計)的利息收入,本人收到后,都用于替中森公司支付借名貸款及民間借貸本息。《專項審計報告》體現本人替中森公司墊付的利息有:2011年66.7萬元,2012年92.4萬元,2013年174.8萬元,合計至少333.9萬元。
大田縣人民檢察院在明顯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控陳建全將中森公司的財物非法占有已有,數額合計人民幣1078.4249萬元,公訴人對相關證據掐頭去尾并且無視可證明本人無罪的證據(如《專項審計報告》《授權委托書》《收款收據》、《記賬憑證》等),是否有意炮制冤假錯案?
中森公司實際控制人暨實際出資人溫榮學及法定代表人林志涵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主動解決公司竣工驗收及化債問題。然而,被執行人溫榮學等人藐視司法權威,無視法律底線,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僅無視“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凱天龍公司系列借名貸款”一百多戶被借名貸款人、擔保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生活舉步維艱,嚴重侵害眾多群眾利益的現實情況,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逃避民事及刑事責任。大田縣人民法院移送的一起典型的經濟糾紛案件,不分青紅皂白予以立案偵查,人們不禁追問:為什么對溫榮學的拒執罪、逃避繳納稅款罪、行賄罪、詐騙罪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反而追究無罪之人的“刑事責任”?唯有做到“實名舉報,當查則查;冤假錯案,應糾則糾”,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彰顯法律尊嚴。
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吹響了新征程上檢察為民的沖鋒號。湖南省檢察機關聞令而動,找準檢察為民的切入點和著力點,聚焦重點人群、重點領域和民生突出問題,運用檢察力量切實提升民生溫度,以高質效辦案答好“檢護民生”答卷。希望湖南省檢察真正能做到“檢護民生”。
本文為陳建全本人敘述,陳建全保證情況真實,如有不實陳建全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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