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杜某名譽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遼0114民初358號
原告:尹某,男,漢族,住沈陽市于洪區。
被告:杜某,男,漢族,住沈陽市渾南新區。
原告尹某訴被告杜某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與被告杜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需承擔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十日內在業主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內發布書面道歉聲明,向尹某賠禮道歉,發布后至少保留三日;2.請求判令被告需承擔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十日內在業主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內發布書面道歉聲明,向沈陽市于洪區壹米陽光業主委員會賠禮道歉,發布后至少保留三日;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為沈陽市壹米陽光小區依法成立并備案的業主委員會主任。被告為沈陽市壹米陽光小區業主,被告于2023年4月20日于“壹米陽光物業通知群”發布文件為“告全體業主書(4)。doc文檔”,沈陽市于洪區壹米陽光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尹某,文檔中陳述尹某拖欠物業費,并且為本人和業主委員會索要巨額費用,詆毀物業,制造混亂等內容,對原告產生了極其負面的影響,損壞了原告的名譽,傷害了原告的內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綜上,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原告增加了部分訴訟請求,要求:5.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此訴訟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包含工作收入損失2,636元,之前另案立案產生的訴訟費損失250元。
被告辯稱:首先向原告進行道歉。我在2021年曾因為飲酒打原告電話,但是原告愛人在使用該電話,當時我說話非常不禮貌。但原因是因為我們雙方曾經在微信群內發生口角糾紛,原告對我進行過侮辱,但是我依然對我飲酒給其愛人打電話的事情進行公開道歉。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做如下答辯。(1)《告全體業主書》的內容,并非我本人原創,來自于壹米陽光小區的物業公司,我只是轉發到物業群。作為小區的業主,目睹了小區幾年的亂象,我希望小區能有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我認同《告全體業主書》的內容,發布于壹米陽光物業通知群,落款為沈陽壹米物業有限公司,面向全體業主和物業,物業公司從來沒有異議,證明物業公司認可該內容;(2)尹某拖欠物業費一事,有于洪法院的判決結果,案號為(2017)遼0114民初3613號,有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案號為(2017)遼01民終11785號,有于洪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案號為(2023)遼0114號執異299號,被強制執行。拖欠物業費時間為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執行金額為6,023元,外加訴訟費25元。另外,還有物業公司對該戶拖欠物業費的新起訴,尚未開庭。從入住到現在整整10年,就沒有繳納過物業費(被強制執行的除外)。(3)為了進入業主委員會,尹某要求物業公司為其開具不拖欠物業費的證明,交給社區,達成了出賣業主利益的約定,物業公司幫助尹某進入業主委員會,作為利益交換,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不更換物業。后期因為利益分配的原因,尹某有更多的利益需求,物業公司不堪忍受,矛盾爆發,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因為程序違規,于2024年2月被于洪區法院駁回,二審后又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4)尹某的業主委員會主任資格,是通過出賣業主利益得到的,是以非法的方式獲得的,物業公司涉嫌賄選,情節惡劣,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本人保留進一步訴訟尹某和壹米陽光物業公司的權利。(5)兩年來,對于打通消防通道,業主委員會只做表面文章,根本沒有具體行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必將由全體業主買單。(6)樓頂漏雨,外墻皮脫落。2024年5月22日,61號樓墻皮脫落,一臺小轎車的后玻璃被砸的粉碎。外墻皮脫落,只會越來越嚴重。拖的時間越長,風險越大,維修的成本也會急劇增加。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必將由業主買單。兩年多來,業主委員會置廣大業主的強烈呼吁于不顧,把持維修基金,不允許使用,嚴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7)2022年1月19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曾經跟物業有過多次談判,物業公司為了續約,初步達成了多項共識:包括且不限于在不啟動維修基金的情況下,維修外墻和屋面,打通消防通道,增加監控,安裝可視對講系統等等,初步估算,物業公司需要投入一百萬元左右的資金,大約占比年均收繳物業費的一半。只是在最后關頭,業主委員會部分成員提出了個人要求,索取個人利益,被物業公司拒絕。終于發生了更換物業公司的事件。
原告作為業主委員會的主任,有必要也必須接受業主的監督,出現質疑的聲音,有必要及時同業主進行溝通,跟業主進行澄清。尹某應該起訴物業公司,尹某第一次時動用公權,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我本人,被法院駁回。最后,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沈陽市于洪區壹米陽光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被告為該小區業主。2023年4月20日,被告在“壹米陽光物業通知群(238)”發布了一份名為“告全體業主書(4)。doc”文檔,該文檔以沈陽一米物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制作并發布,其內容中包含“業委會主任尹某某多年前曾經因為破壞物業公約,被派出所勒令賠償物業公司兩千元,一直懷恨在心,不交物業費。在勾結萬科物業不成被騙后,開始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向物業公司承諾不更換物業,前提是物業公司出具尹某某不欠物業費的證明(人民幣二萬元)。尹某某拿到證明后順利當選業主委員會主任以后,依舊不繳納物業費,并且為本人和業主委員會索要巨額費用,因為超出了物業的承受能力被拒絕。索要不成后,尹某某組織業主委員會阻撓物業的工作,不繳納物業費,不配合啟動維修基金,動員部分業主,詆毀物業,制造混亂。”
另查明:2023年7月,沈陽市于洪區壹米陽光業主委員會曾以名譽權糾紛將被告杜某訴至本院,后于2023年7月26日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裁定準許。
再查明:2017年,原告配偶陳嘉樂因為其與原告共同居住的壹米陽光小區房產未繳納物業費,被案外人沈陽中群置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起訴至本院,后本院作出了(2017)遼0114民初361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陳嘉樂給付沈陽中群置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間的物業費6,023元,陳嘉樂提出上訴,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九百九十八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本案中,被告在小區物業通知微信群中發布文檔,內容包括“尹某某曾經因破壞物業公物被勒令賠償損失、不繳納物業費、為本人和業主委員會向物業索要巨額費用、勾結萬科物業、阻撓物業打通消防通道、動員部分業主詆毀物業、制造混亂等”,除存在未按時繳納物業費已被法院判決證實外,被告對原告其他行為的評價并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因此,被告在微信群中發布的上述信息損害了原告的名譽,使其聲望、才能、品德等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了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故被告依法應承擔在造成損害的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書面道歉聲明的訴請,因已超出本次侵權對原告產生不良影響的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原告作為小區業主,在微信群中發布不當言論,其初衷系為了監督業主委員會能夠代表全體業主,維護小區公共利益,為小區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其本身目的并無不當,雖方法欠妥但過錯程度較小,亦并未對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綜合以上因素,本院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誤工費2,636元之訴請,因原告并未提舉其與供職單位的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工資轉賬記錄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因本次訴訟造成其工資收入的減損。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另案訴訟費250元之訴請,因另案原告系壹米陽光業主委員會而非原告本人,該筆費用與原告無關,原告無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張賠償權利,故對其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壹米陽光物業通知群”內發布聲明,向原告尹某賠禮道歉,聲明發布后至少保留三日;
二、駁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郭永昌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周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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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網絡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十: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訴楊某某侵害名譽權糾紛案——自媒體黑稿案:自媒體不應成為不當競爭的“黑槍手”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網絡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十: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訴楊某某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自媒體黑稿案:自媒體不應成為不當競爭的黑槍手
【典型意義】
自媒體運營者通過自媒體發聲需要基于客觀事實,為獲得流量以及流量變現發布虛假信息,會侵害他人名譽權。市場經營者利用自媒體進行網絡宣傳推廣,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不得捏造、傳播虛假信息,甚至雇傭黑槍手發布黑稿,對競爭對手進行商業詆毀,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向隱藏的黑稿產業鏈亮劍,讓不良自媒體自食惡果,引導自媒體樹立媒體公信,維護良性市場競爭秩序。
【基本案情】
原告系國內知名房地產經紀公司,其將企業字號注冊成為商標,并逐漸成為國內知名商標。
2018年7月15日,某微信公眾號發表涉案文章。文章對2018年某市房地產開發商與原告間接控股企業洽談某房地產項目分銷一事進行敘述、分析、評價,并用原告的企業商標指代該企業。原告認為,該篇文章將原告的企業商標作為攻擊對象,文中充斥著諸如詐騙無恥貪婪搶劫等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杜撰打架搶客等擾亂市場的虛假情形,系故意丑化、侮辱、貶損原告的企業聲譽。此外,該文章發布于原告間接控股企業簽訂上述房地產項目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剛一發布,同行某企業便要求員工進行轉發。原告懷疑涉案文章的發布及傳播系競爭對手指使,意圖制造原告的負面新聞影響簽約。該自媒體的經營主體系楊某某,原告主張楊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余萬元。
楊某某辯稱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該微信公眾號是其注冊并使用,但涉案文章系幫朋友發布,文章并未特指原告;文章內容是在可容忍的范圍內針對房地產行業發表的點評言論,屬于陳述個人觀點,并非辱罵、誹謗;該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小,涉案文章已經及時刪除,并未對原告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裁判要點】
楊某某發布涉案文章使得原告名譽受損
涉案文章對原告間接控股企業從事的具體房地產項目分銷業務進行負面評價,而又使用原告的企業商標指代該企業,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原告的企業利益,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文章發表后,足以引起讀者對原告經營行為形成負面評價,導致企業名譽受到損害。
楊某某發布涉案文章存在主觀過錯
楊某某作為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注冊及實際使用人,應當對文章內容的真實性以及信息來源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楊某某拒絕透露發表涉案文章的真實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涉案文章的內容,結合在案證據,對其真實目的進行認定。楊某某在原告間接控股企業簽署房地產項目分銷合同的前一日發布、傳播涉案文章,直指該企業存在打壓同行,欺騙客戶等不正當行為,而無法證明信息來源,詆毀原告企業名譽、影響分銷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顯。文中充斥著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已經超出合理批評、輿論監督的范疇,存在主觀過錯。
楊某某發布涉案文章使得原告遭受經濟損失
企業商標也代表著企業品牌,企業品牌價值關系到企業的利益,企業既享受優質品牌所帶來的銷售機會,也會因品牌危機對資產和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盡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響原告間接控股企業的分銷業務,但該文章經由自媒體廣泛傳播,使得相關消費者、供應商、媒體乃至社會公眾獲取對原告企業品牌的負面評價,給企業品牌的美譽度造成嚴重影響,對企業經營造成潛在經濟損失。楊某某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裁判結果】
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萬元、合理開支4.1萬元,共計2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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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8起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鄧某強與佛山高明某銀行名譽權糾紛案——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8起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鄧某強與佛山高明某銀行名譽權糾紛案
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佛山高明某銀行與匯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萬元內向匯某公司發放貸款。2021年1月18日,鄧某強發現其個人信用報告中記載為企業擔保責任擔保金額8000萬元,借款人為匯某公司。鄧某強于當日向佛山高明某銀行反映該情況,經核實,該貸款非鄧某強的還款責任,系佛山高明某銀行報送征信信息錄入錯誤導致,后續該行將跟進處理。2021年4月8日,鄧某強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顯示相關還款責任信息已消除。鄧某強訴至法院,要求佛山高明某銀行、匯某公司共同賠償精神撫慰金、賠禮道歉等。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佛山高明某銀行錯誤將匯某公司借款合同內的保證人信息登記在鄧某強個人信用報告中,其對鄧某強個人信用報告出現上述錯誤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佛山高明某銀行在核實上述錯誤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但其雖承諾跟進處理,卻未將結果書面答復鄧某強。佛山高明某銀行未準確報送信息致使鄧某強個人信用報告出現不屬于其本人的貸款擔保信息,對鄧某強的信用評價確有影響,侵害了鄧某強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21年5月11日,判決佛山高明某銀行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明確將個人信息納入人格權范疇,侵犯個人信息將承擔侵權責任,實現了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有法可依。本案準確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新規定,認定被告錯誤錄入原告的個人信用報告信息,導致原告信用評價降低,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有力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彰顯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人文關懷。
彭某江、李某群等名譽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4)粵0605民初4314號
原告:彭某江,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原告:李某群,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某某,系某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某某,系某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國,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云浮市云安區。
原告彭某江、李某群與被告林某國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3月26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兩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某某、賈某某,被告林某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某江、李某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涉案抖音視頻,并在抖音賬號6212********上公開發布向原告道歉的視頻30日內不刪除。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賠償100000元。3.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20000元、公證費1220元。4.請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3年1月19日15時07分,被告在個人的抖音賬號6212********上公開發布一段視頻,視頻內容為其在佛山市南海區中信山語湖內一道路上懸掛一條橫幅,橫幅載有“***無良房東彭生彭太拖欠工人工資還我血汗錢”的字樣,視頻配文:佛山里水***無良房東拖欠工程款,求曝光。
事件起因為被告承攬原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區**街**號別墅的石板晶面處理工程,原告對于被告承攬工程的質量及工程款的結算存在爭議,被告不顧原告對工程質量的異議,單方認定原告拖欠其款項。2023年1月19日16時14分,被告利用其個人微信向原告李某群的手機微信發送上述視頻,并附“宜家成個***都知道了”“你開心啦”等文字。
在雙方對于工程糾紛還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被告沒有選擇采取合法的維權途徑,而選擇通過拉橫幅、發布內容不真實客觀的且帶有明顯侮辱性的視頻的方式威脅二原告進而討要工程款。視頻中的橫幅所載“無良房東”、“拖欠工人工資”“還我血汗錢”等帶有貶損性、侮辱性的言辭沒有事實依據,且視頻內橫幅指向對象為“***房東”、“彭生彭太”,直接指向二原告,指向性非常明確。
被告在抖音平臺發布該視頻,而抖音平臺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具有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大等特點,截至原告辦理證據保全公證之日,該視頻已有201人點贊、60人評論、9人收藏,明顯此視頻發布出去后被很多人所知悉且知悉人數無法預測,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也無法估量且無法抑制。從被告發布的視頻及視頻點贊、評論的內容看,該視頻已引起了社會大眾針對原告的猜測和誤解,使不知真相的人誤信,且被告在***別墅區懸掛虛假橫幅的行為,極易被在道路上過往的業主、訪客所知悉,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看,足以使得二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
原告認為,被告在其本人運營的抖音號內發布了能夠明顯指向原告的視頻并添加侮辱性文字,明顯帶有貶低、污損二原告的意圖,對二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構成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答辯稱,被告經多次催收工程款,但原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尚有5萬多元支付,被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才出此下策拉橫額發布抖音,并非原告所述的被告不顧原告對工程質證的異議而單方認定原告拖欠被告款項。在拉橫額的時候,被告尚未起訴兩原告。被告已經將案涉抖音刪除了。被告愿意向原告道歉,不同意賠償。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本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并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被告為原告的房屋進行晶面石材處理工程,工程在2022年11月14日完工。完工后,被告向原告發送了結算單,原告對款項及工程質量提出異議,被告降低了結算款項后重新將對賬單發送給原告。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支付了20000元,剩余款項未予支付,被告則自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間催款,原告拒不回復信息也不接聽電話。2023年1月3日,原告語音回復被告提出晶面石材處理后仍然發黃認為工程質量不好,被告則認為晶面本身存在問題并認為原告就是不想支付工程款。
2023年1月19日,被告制作了一條橫幅懸掛在原告所居住的小區門外出入主干道上,橫幅印有“***無良房東彭生、彭太拖欠工人工資,還我血汗錢”,被告同時將該場景進行拍攝上傳到其抖音(賬號6212********)平臺上,并配文“***無良房東拖欠工程款,求曝光”。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在大約十多分鐘到場拆除了橫幅。該抖音下有60條評論,抖音視頻在6月至7月左右刪除。
被告于2023年6月就案涉貨款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原告李某群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920元及相應的利息,其中對李某群主張的質量問題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名譽權糾紛。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的名譽。原告與被告是因為工程款質量和工程款欠款產生矛盾,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予以解決,但是被告在催款不成之后通過在原告小區外拉橫幅、抖音平臺發布消息的方式,曝光兩原告的住址、姓氏并以兩原告為“無良房東”、“拖欠工程款”的指責進行詆毀、謾罵,對兩原告的社會評價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根據雙方的陳述及舉證,本院確認拉橫幅的行為已經得到及時的制止,而被告的抖音賬號發布的消息也已經刪除,本院確認被告已經停止侵權行為,但是對造成原告的名譽受損的不良影響應當予以道歉。關于兩原告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被告采取在兩原告居住、生活的小區內拉橫幅的行為影響較壞,而被告在其抖音賬號上發布的侵權視頻時間長達六個月,評論數量也較多,對兩原告的名譽造成的影響較為惡劣,但是經過法院審理后認定兩原告確實欠付被告貨款,且原告一直不予配合處理工程款的結算及支付問題,原告未能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矛盾也有一定的過錯,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賠償5000元。至于律師費、公證費是合理的維權費用,本院按照雙方的過錯,酌定被告賠償15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林某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抖音賬戶6212********號上連續30日公開發布向彭某江、李某群的道歉聲明;如林某國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本院將選擇一家全國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林某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某江、李某群賠償律師費、公證費合共150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
三、駁回彭某江、李某群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受理費減半計取553.05元(原告已預交),由彭某江、李某群負擔303.05元,由林某國負擔250元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予彭某江、李某群,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調解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全部義務。逾期未履行的,經當事人申請或本院移送,將依法對義務人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對相關義務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還將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相關人員成為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和被列入失信名單等信息將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向社會公開。
審判員 李柳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鄧文婷
郜云律師:執業證號15307201210373013,法律職業資格證號:A20125329320466。郜云律師是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在執業道路上穩步前行,始終懷著對律師職業的敬畏與熱愛。
面對各類案件,郜云律師勇敢迎接挑戰。憑借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堅毅的品格,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在復雜的案情中仔細找尋關鍵突破點。以剛正不阿的品質,堅定守護正義底線,盡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誠實,是郜云律師堅守的原則。真誠對待每一位當事人,把當事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用心處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真摯的態度做事,默默詮釋著誠實與擔當。
郜云律師對法律充滿熱愛,這份熱愛融入日常工作。懷著對法律的敬畏與熱愛,努力踐行“為權利而斗爭”。在刑事案件處理中,全力以赴,認真辦理每一個案件,為無辜者積極奔走,只為維護公平正義。在民事糾紛領域,一個個成功的案例見證專業與智慧。以極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努力為當事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多年來,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的原則,以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服務理念默默耕耘。不斷鉆研新知識,深入探究法律條文,只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詮釋正義守護者的角色,以誠信為基石,憑借出色的專業素養在法律的戰場上默默拼搏。
郜云律師用專業和誠信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他行動質樸且實在,激勵著人們相信正義、追求公平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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